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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公司2021年信号报警器及电话通信设备配件等类框架采购公告(公开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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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0.11.16 标签: 吉林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0.11.16
地 区:吉林省
内 容: **石化公司****年信号报警器及电话通信设备配件等类框架采购公告(公开竞价) 编号:(JLSH-****-JJ-****)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 序号 物料编码 物料描述 计量单位 模拟采购数量 最高 备注 限价单价(元) * 见采购物资明细表 见采购
 
招标公告正文

 吉林石化公司2021年信号报警器及电话通信设备配件等类框架采购公告(公开竞价) 编号:(JLSH-2020-JJ-0767)
 
一、采购物资名称及相关要求

序号
物料编码
物料描述
计量单位
模拟采购数量
最高
备注
限价单价(元)
1
见采购物资明细表
见采购物资明细表
见采购物资明细表
见采购物资明细表
见采购物资明细表
 
 
二、投标人资质资格等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涵盖所招标的物资。
(2)参与本次公开竞价的投标人必须为中油网内供应商,投标人准入品种涵盖公开竞价品种,准入产品8位物资编码与公开竞价产品8位物资编码一致,本次招标8位物资编为(33039905  防爆扬声器;35010203  对讲机配件;35810901  电话通信设备配件;35810905  软交换电话设备配件;38068107  信号报警器配件;38098102  电源箱),投标人的产品状态及供应商状态且处于正常状态,凡在供应商资源库中显示“中止”、“终止”的,或拟投标产品显示为“冻结”的均为无效。(以中国石油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为准)
2. 业绩要求:投标人须提供自2018年至今在石化行业内与本次竞价明细品种相关产品的业绩证明(有效销售合同复印件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且业绩总额不低于240万元);投标人提供的每一份业绩证明中至少有一笔品名与本次竞价明细品名相同方为有效业绩;有效证明文件内容:有效证明文件中至少应包括: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用户名称、销售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 业务被授权人证明(原件)。
4. 经确认投标人存在以下不良记录之一,投标将被否决。
a)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网站发布过诚信或质量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b) 投标人在吉林石化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活动中,出现一次无效异议,从确定无效异议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活动。或两年内(从第一次提出异议之日起至第二次确定无效异议之日止)出现两次无效异议的,从确定第二次无效异议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公司所有招标投标(含公开竞价)项目。针对同一项目反复提出的异议最终被确定为无效异议的,按提出次数计算。
c) 在中油集团公司、吉林石化公司最近一个年度考核过程中出现过不良记录,被暂停或中止交易的。
d) 近三年内,出现过在国家或政府网站公开曝光的不诚信行为。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虽有查询记录但投标人已履行完毕的除外)。
5. 本招标项目设单项和最高投标限价。单项限价详见竞价文件,总价限价:80万元(人民币)。报价含货款、13%增值税、包装费、运费、调试指导费。本次公开竞价为模拟采购数量,实际采购以订单结算为准。
6. 潜在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允许一家参加投标。
7、如投标文件对上述条款有实质性偏离,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确认自身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并自负其责。如有伪造业绩的,其投标予以拒绝,招标人保留向该投标人索赔的权利。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 投标人须接受吉林石化公司合同或框架协议文本。框架执行期限: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在框架协议执行期间,如果本项目由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发布新的一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或者炼化专用设备备品备件专业协同采购、东北区域协同采购、自建电商采购、第三方社会电商采购等二级物资集中采购结果后,将按集团公司公告或专项工作要求,终止本项目框架协议。
10.投标人应签署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投标合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未签署视为不响应为废标处理。
11、投标人应签署投标合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未签署视为不响应为废标处理。
三、交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交货方式:卖方送货,中标候选人须有专人与工厂核对计划后,办理送货、入库、验收及结算等相关事宜。
交付时间:中标供应商收到订单后30天内交货,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随时供货
交付地点:吉林石化分公司仓储中心仓库(或指定的现场、工厂)。
四、检验、验收标准
质量检验、验收均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指定品牌进行。
五、包装运输要求
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不损坏货物为原则,包装物牢固可靠,应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到货具体地址,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六、付款条件
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合同价款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予以支付。质保期为自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七、评审方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
八、质量标准及技术规格
所有产品制造均按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指定品牌执行。
九、公告的澄清
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可以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澄清要求。
十、确定成交人办法
1.竞价公告只发布一次。评审小组首先对参与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定,有效资质3家或以上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由评审小组直接推荐成交供应商。有效资格只有1家或2家满足的,招标中心公布报价后,直接转为竞争性谈判,原则上不能少于两轮报价,按谈判结果推荐成交供应商。谈判成交的供应商需以书面的形式对最终谈判结果进行确认,未按期发送最终报价的成交预选供应商按自动放弃处理。
2.公告发布后,无供应商参与的,或有供应商参与,但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无有效供应商的,由采购单位负责寻找满足供货条件的供应商,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3.对所有参与的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预选成交供应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序:
a、报价低的排序在先;
b、报价相同的,应事先确定无倾向性成交原则,可以采取第二轮报价的方式确定成交人。
4. 原则上竞价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主动放弃成交资格的,可以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参照第一名的报价定价,原则上不能超过该供应商的第一次报价。
5.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价无效:
a、供应商不符合公开竞价规定的资格条件;
b、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c、未对公开竞价实质性要求做出有效响应的;
d、提供资质等相关资料无效或造假的。
6.采购人保留对拟成交供应商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和供货能力的权利,如不符合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不签订合同。
十一、公示结果异议
    供应商可以在竞价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石化招标中心提出异议。
十二、报价范围和有效期
报价为含13%增值税、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到厂价,报价有效期至少60天。
十三、公开竞价无效情形
1.没有供应商递交有效公开竞价文件或对公开竞价没有供应商做出实质性响应的。
2.参与公开竞价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等违规行为;
3.因重大变故,采购单位取消采购项目的。
十四、 供应商违约处理
1.一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暂停交易半年,两次放弃公开竞价成交资格的直接停止该供应商交易资格。
2.参与竞价供应商应认真核对公开竞价采购文件有关要求及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竞价采购时间及内容进行报价,截止时间后,竞价供应商不得对所提报内容进行修改。
3.公开竞价确定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竞价要求及采购合同内容履行相应供货义务,违约一次,对其进行警告,违约两次,直接停止交易。
十五、 报价及递交
符合条件供应商按照竞价公告所提出的物资明细及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做出报价及相关承诺。所有竞价文件要密封装订成一册,份数至少两份(由于竞价供应商递交的竞价文件不装订造成的竞价文件丢失,责任由竞价供应商承担)。供应商必须邮寄,但是需要对竞价文件单独密封,不可以使用快递外包装作为密封包装,由于竞价供应商未单独密封而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竞价供应商承担。本项目不接受现场报价,供应商必须邮寄竞价文件。(收件人:佟柏霖;地址:***
 
佟柏霖0432-63953981
 
十六、合同文本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
 

中国石油                                 报审序号:
 
 
                  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机电设备类)
 
 
 
 
 
 
 
 
 
 
 
 
 
 
 
 
 
 
 
买  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卖  方:
 
 
 
 
 
 
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机电设备类采购)
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住所: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吉林市签订本协议,签订日期见右下方。
1. 标的物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制造商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备注
 
 
 
 
 
 
 
 
 
 
 
 
 
 
 
 
 
 
 
 
 
 
 
 
 
 
 
 
 
 
 
 

 
总价(人民币大写):零元整 ;小写:0.00元人民币。
供货范围限于卖方在买方招标过程中的中标设备,具体使用品名、数量、规格、型号等以吉林石化框
架协议采购结算确认单为准。(如为进口商品,则应附海关报关单、商检证明和原产地证明)
2. 供货期限:
3. 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3.1质量标准:
3.1.1质量保证期限为每批经安装调试最后验收合格(无安装调试内容的,为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
月。质量保证金为每笔价款总额的 10 %。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应自买方提出之日
起15日内及时更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买方不再退还保证金。在更换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设备质量仍
不合格的,则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将已收取的货款返还,并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3.1.2其他特殊质量标准要求: 
 3.2在质保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更换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3.3因设备质量不合格进行维修或更换,则质保期顺延。
3.4 安装调试:双方经协商同意采取以下第_种方式进行安装调试。
3.4.1卖方负责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按照买方确定的时间进行安装调试,并负责对买方人员免费进行技术指
导和培训。安装调试合格后买卖双方在验收确认单上共同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3.4.2如由买方自主进行安装调试,卖方负责技术指导的,则在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卖方按照买方通知要
求,指派技术人员到达现场。
3.5卖方保证其向买方所交付的设备性能与其所提供的质量说明书、产品说明书、投标文件及中标承诺相符。
3.6因质量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同意交由吉林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并以上述部门检验报告为准,检
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4. 标的物定价方式:
4.1 买卖双方同意采取以下4.1.1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
4.1.1 本协议项下标的物价格为固定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涨落影响。
4.1.2 本协议项下标的物价格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予以适当调整。
4.1.2.1 本协议项下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与本协议约定价格相比,其上涨幅度达到/%且持续/日,卖方有权向买方提出书面调价申请,买方应于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日内予以答复。
如买方同意调价,双方应就调价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如买方不同意调价,卖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卖方依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向买方发出书面解除协议通知,本协议于买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解除。
4.1.2.2 本协议项下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与本协议约定价格相比,其下跌幅度达到/%且持续/日,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书面调价申请,卖方应于收到上述申请之日起/日内予以答复。
如卖方同意调价,双方应就调价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如卖方不同意调价,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如买方依据本条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向卖方发出书面解除协议通知,本协议于卖方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解除。
4.1.3 本协议项下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以/为准。
4.2 价款构成:                                                                        
5. 价款支付时间及方式:
5.1采购方式按下列 5.1.1 方式执行:
5.1.1定价不定量。本协议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零元整,小写:0.00元人民币 。
5.1.2定量不定价。在本协议供货期内,暂定采购总量为     /     ;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数量总量不得超过暂定采购总量,且总价不得超过(人民币大写):       /      ,小写:    /  元。
5.2本协议总价款或采购总量以双方实际发生数额为准,但不超过本协议的暂定总价或暂定采购总量,超过部分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5.3本协议采取按月结算方式,当 出库单 、销售发票的数量、质量或金额等不一致时,买方有权拒绝结算。
5.4本协议不能单独作为买方向卖方结算的依据。对实际执行的设备种类、价格及买卖数量,双方将于每个
月签署吉林石化框架协议采购结算确认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以此作为结算凭据之一。
收款人名称:
开户银行:
帐    号:
6. 标的物交付及验收
6.1 交付时间:;交付方式: ;
交付地点:买方;运输方式:;
收货人: 买方 。
6.2设备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6.3卖方未按期交付设备,买方有权拒收。如卖方延迟交货,买方同意接收的,每逾期1日,应向买方支付延
迟交付部分货款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6.4买方在货到7日内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如发现设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买方在2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答复,如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买方验收结果。买方发现产品不符合约定,则有权:
6.4.1如果产品严重不符合约定,使得买方无法达到订购目的,买方有权拒收全部货物并就其因该产品所受损失向卖方要求赔偿。
6.4.2如果产品部分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拒收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在特定时间内纠正或更换该产品,卖方应自负费用纠正或更换该产品。这种纠正和更换应被视为延迟交货,买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要求赔偿。
6.5运杂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6.6卖方应在交货同时向买方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7. 货物包装
7.1货物包装责任及包装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7.2具体包装标准及要求 :;包装物是否回收:;
8. 双方权利义务
8.1卖方应保证其所交付的设备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环境
(OHSE)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接收、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的设备毁损灭失的责任由卖
方承担。
卖方承诺因设备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环境(OHSE)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而给买方造成损害时,承担
一切责任。
8.2卖方应根据本框架协议约定的交付期限交付设备。如买方确需卖方提前或推迟交付设备时,应当以买
方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为准。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将承担提前或延迟交
付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8.3卖方保证本协议中货物不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一旦出现买方因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等问题被第三
方索赔的情形时,卖方应负责处理并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8.4由卖方送达买方的货物,在买方厂区内运输、卸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买方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接受买方的管理和监督,因违反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时,应立即通报买方,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因卖方原因而影响抢险救灾工作,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8.5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买方的安全环保制度,因卖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责任。
8.6货物交付过程中,一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双方均负有抢险、救灾的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8.7卖方在买方厂区内违反买方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造成事故时,应立即通报买方。卖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因未及时通知买方而影响抢险救灾工作造成的扩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8.8如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在取得买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卖方需派出卖方成员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履行卖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则本协议中对卖方的义务进行规定的条款对上述各方均适用,并在该等情形下,卖方应对卖方成员或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8.9买方应及时按本协议约定对设备进行验收。
8.10买方应及时按本协议约定向卖方付款。
8.11买方委托第三人监造设备的,卖方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9. 协议变更或解除
9.1本协议一经签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
9.2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9.3卖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交货,经催告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交货,买方可以解除协议,对因此给买
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予以赔偿。
9.4卖方提交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协议约定,且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可以解除协议。
9.5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设备,卖方可以解除协议。
10.违约责任
10.1买方迟延支付货款超过 10 日的,每逾期一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0.2卖方逾期交付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逾付设备金额 1 %的违约金,同时,买方有权解除协议;无论买方同意接收逾期交付的产品还是解除协议,卖方均应赔偿因其逾期交付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0.3卖方设备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卖方应负责按买方要求及时进行修理、更换;如经修理或更换后仍然达不到协议要求的,买方有权退货,同时,卖方应返还买方已经支付的设备款。因更换或退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0.4本协议签订后,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单方无故解除或终止协议,要向对方承担框架协议总额10%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卖方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单方解除协议,除承担上述责任外,买方还将取消其供货资格。
11. 不可抗力
11.1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其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
11.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11.3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如本协议目的仍可实现,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协议义务,协议有关执行期间相应延长。
12. 争议解决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以下 A 方式解决:
A.向    协议签订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向    吉林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C.内部单位、关联交易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的情形下适用)。
13. 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吉林石化框架协议采购结算确认单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13.4本协议一式4份,卖方执1份,买方执3份。
 
买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金彦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号:91220201717174219W                      
 
卖方:
法定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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