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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大学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信息发布日期:2020.11.16 标签: 青海省招标 大学招标 
加入日期:2020.11.16
招标业主:青海大学
地 区:青海省
内 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专职辅导员队伍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编、在
关键词: 大学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激发专职辅导员队伍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43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编、在册、在岗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及院(系)学生管理部、团委(团总支部)等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四条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注重考察申报人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具体要求按照本条件执行。职业道德、课时量、资格资历、岗位、年度考核等要求按照《青海省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执行。继续教育培训要求按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 学校单独组织专职辅导员学科评议组,负责中、初级职称的评审以及高级职称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辅导员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第七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1年,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第九条 任助教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4年,可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取得硕士学位者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可认定讲师任职资格。

第十条 任讲师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取得博士学位者的职称认定按照《青海大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分类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青大校人字[2018]25号)执行。

第十一条 任副教授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5年,可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任职期间辅导员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业绩成果

第十三条 助教

参加辅导员岗前培训累计课时达到40课时且考核合格,工作满1年后可认定助教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讲师

(一)基本要求

掌握辅导员工作理论,具备一定工作经验,积累一定理论和实践成果。能掌握国内外社会发展动态,并及时反映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解决学生群体思想、生活问题。

(二)业绩要求

任助教以来,获得1次校级优秀辅导员或其他荣誉称号,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公开出版发行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论文3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论文1篇。 

2、主持完成校级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课题1项。

3、获省级优秀学生工作案例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4、获省级辅导员优秀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5、获全省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奖1项。

6、具有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项。

(三)任助教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

2、获得全国“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3、 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三等及以上奖项。

第十五条 副教授

(一)基本要求

掌握辅导员工作理论和方法,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积累较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全面掌握国内外社会发展动态,熟练运用各种新媒体思政教育方法并及时解决学生群体思想、生活问题。

(二)业绩要求

任讲师以来,获得2次校级优秀辅导员或其他荣誉称号,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论文4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2、主持完成校级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课题2项。

3、获省级优秀学生工作案例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获省级辅导员工作优秀论文一等奖2项。

5、获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1项。

6、具有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项。

(三)任讲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可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

2、获得全国“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3、 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及以上奖项。

第十六条 教授

(一)基本要求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发展要求,结合学生的阶段特征,按照学校育人工作的总体要求,有计划、有目的地系统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工作经验、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开展深入的研究。

(二)业绩要求

任副教授以来,获得2次校级优秀辅导员或其他荣誉称号且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论文1篇,并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二:

1、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论文2篇。 

2、主持完成省级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课题1项。

3、获省级学生工作优秀案例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获全国辅导员工作优秀论文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省级辅导员工作优秀论文一等奖2项。

5、获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1项。

6、主编、公开出版思想政治教育类专著1部。

7、具有优秀网络文化成果2项。

(三)任副教授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可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

2、获得全国“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

3、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获奖证书、成果证书等)的使用时限,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课时量的说明

专职辅导员年度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即视为达到所申报任职资格年均课时量要求。

第十九条 有关论文的说明

(一)认定的论文必须是青海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为第一作者(有并列第一作者时只认定排名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有多个通讯作者时,只认定第一作者是其指导的本科生或研究生的通讯作者)的论文。

(二)所有认定的论文必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有正规刊号的期刊上,其中中文期刊须同时具有ISSN及CN刊号,且已正式出版发行;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译著视同于著作。“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当年版中所列刊物为准。

(三)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凡未标明公开出版刊号,以及下列文章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专辑、论文集的论文;尚未公开发表的文稿;与辅导员或思政工作无关的文章;科普文章、介绍性文章、综述、简介、问答、报道、通讯、讲话、报告(不含在公开刊物发表的调查研究报告);学位论文;参编各类辞书中的辞条;编写的供师生使用的练习册及考试说明。

第二十条 荣誉称号是指签章为“青海大学(党委)”或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授权行政部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辅导员工作研究分会颁发的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奖项,包括 “优秀教育(思政)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优秀辅导员”、“辅导员标兵”、“辅导员年度人物”、“优秀指导教师”及其他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荣誉称号。其中“优秀指导教师”是指指导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夏令营、竞赛等活动荣获的荣誉称号,有多名指导教师的,只认定排名第一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课题”指由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等部门以省政府名义组织评定、立项的项目;“校级学生工作或党建思政类课题”指由学校立项评定的项目,必须出具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和结题证明。

第二十二条 有关“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的说明

(一)网络文化成果是指在报刊、电视、互联网、“两微一端”上刊发或播报的原创或指导学生创作的文章、影音、动漫等作品。

(二)网络文化成果作者必须为署名作者或署笔名、网名的实名认证人。

(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即认定为优秀网络文化成果:

1、作品被不少于5家媒体或网站或“两微一端”刊发、转载。

2、单个作品阅读量不少于1万,或所有作品总阅读量不少于3万,或关注量不少于1万。

3、在易班平台中发布作品,单个作品阅读量不少于2千,或所有作品总阅读量不少于1万。

4、网络文化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权威媒体、报刊播报、刊发。

5、网络文化成果(作品)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表彰。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业绩特别突出、取得重大成果、为学校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职辅导员,经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提交学校相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报校党委同意后,可直接认定为副教授或教授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成果须与辅导员或学生党建思政工作相关。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申报。

(一)涉嫌违法乱纪,被政法、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

(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合格以下及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进校工作时间不满1年。

(四)连续病休1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

(一)受过警告以上纪律处分不满2年。

(二)因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学生重大事故的。

(三)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和业绩成果弄虚作假。

(四)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违反辅导员、教师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青海大学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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