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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专科手术器械采购招标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0.11.09 标签: 湖北省招标 黄石市招标 手术器械招标 医院招标 医疗招标 
加入日期:2020.11.09
地 区:黄石市
内 容:磋商邀请函 根据鄂东医疗集团**心医院的需求,就专科手术器械一批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专科手术器械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采购数量:一批(**把) *.送货期:合同签
关键词: 手术器械 医院 医疗
 
招标公告正文
磋商邀请函
根据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的需求,就专科手术器械一批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参与本项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专科手术器械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预算金额: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
4.采购数量:一批(26把) 
5.送货期:合同签订三天内
6.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管理、质检部门合格标准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2.供应商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3.投标人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4.供应商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5.供应商必须提供项目设备的注册证及厂方许可证。
6.根据《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供应商必须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在“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将查询结果截图加盖公章放入谈判文件。若供应商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谈判无效。查询结果以谈判当天“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三、报名及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1.报名地点:黄石市中心医院行政楼804办公室
   联系人:邵奇    电话:***
   报名时间:2020年11月9日-2020年11月16日
2.报名时必须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 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于鄂东医疗集团官网上发布。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说明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适用范围
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单位。
2. 定义
2.1“采购人”是指: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心医院。             
2.2“磋商供应商”是指:领取了本磋商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并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该供应商在本次磋商中成交,即成为“成交供应商”。
2.3“货物”是指:是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全新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软件、硬件、设备、产品等。
2.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文件。
3.磋商费用
响应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以上费用。
二、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网上发布公告形式通知所有磋商供应商。
2.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澄清(答疑)纪要、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书内容均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修改文件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发出,不足3个工作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4.磋商修改文件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提交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5.供应商要求对本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应以书面形式在提疑截止时间以前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提疑截止时间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提疑截止时间前未提出的视为认同本文件内容,在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编制,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
1.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使用中文,磋商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1.3因磋商供应商只提供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1.4供应商编制的竞争性磋商响应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前述“供应商资格要求”中全部内容。
(2)供应商法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磋商响应书。
(4)磋商报价表(首次报价)。
(5)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6)商务响应、偏离说明表。
(7)磋商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5计量单位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磋商报价要求
2.1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磋商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总报价的费用。
2.2供应商以人民币报价。
2.3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终报价。
3.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和封装
3.1磋商供应商应编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一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每份文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应单独密封。
3.2 为方便记录,磋商报价表(首次报价)除保留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外还应单独密封,单独提交,信封上标明“磋商报价表(首次报价)”等字样。
3.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袋上应写明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及磋商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
3.4 供应商必须保证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的核实要求。如果因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要求的资料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4.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4.1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按规定时间,由磋商代表递交到规定的地点。
4.2供应商必须派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会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到场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3磋商响应文件用纸外形尺寸统一为A4规格。
4.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拒绝或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4.5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
4.6从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
4.7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予退还。
四、磋商有效期
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共30天。
五、磋商办法
1.磋商小组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由3人单数组成,分别是采购人代表和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
2.磋商小组负责对供应商进行符合性审查、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
3.磋商小组依据符合性审查表审查各供应商是否符合磋商资格要求。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入磋商环节。
4.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5.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步骤及方法集体与单一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顺序现场抽签确定。
6.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按已确定的磋商顺序,与单一供应商分别就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技术服务、售后服务等进行磋商,并了解其报价组成情况。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的信息。磋商小组一致确定响应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人。
7.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8.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9.第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进行合议。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10.磋商小组将磋商文件的修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供应商,并向响应供应商提供较充分的修正时间。
11.响应供应商根据第一轮磋商情况和磋商文件修改书面通知,对原响应文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文件签字(盖章)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超过规定时限未送交的,视同放弃磋商。修正文件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力。
12.最终报价
12.1符合条件的响应供应商作最后报价。
12.2在最终报价期间,各供应商之间不得相互协商、讨论。后果严重的将交由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12.3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2.4竞争性磋商文件无实质性变动的最终报价不得超过首次报价。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终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12.5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办法
1、本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办法为综合评分法
1.1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2磋商小组只要求商务、质量和服务评审合格的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报价。
1.3磋商小组将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要求所有合格的响应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或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价格评比的最终依据。
1.4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5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值。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的,按有效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名。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名。
2、签订合同
2.1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将授予采购人依法依规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2.2付款方式:原则上院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款90%,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总款10%。具体付款细则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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