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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11.04 标签: 四川省招标 宜宾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11.04
地 区:宜宾市
内 容:临港-****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招选文件 招选人:**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叙州区****三江路中段*号 日 期:****年**月*日 临港-****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正文
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招选文件
 
 
 
 
 
招选人: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区三江路中段2号
日  期:2020年11月3日

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招选公告
 
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拟对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进行公开招选,兹邀请符合本次招选要求的单位参选。
一、项目名称: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二、工程概况
根据项目规划方案和可研成果,项目建设内容包含新建滨江路3.5公里,拓宽改造宜南快速通道22.8公里(含新建3座跨线桥),建设工期18个月,估算总投资32.04亿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19.44亿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为9.27亿元(其中征地拆迁及杆管线搬迁费为6.99亿元),预备费为2.83亿元,建设期贷款利息为0.86亿元。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内容及要求
1.编制范围
参考工程概况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2.编制内容和要求
(1)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并通过专家组评审;
(2)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后,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3.参选人的资质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水土保持咨询服务,并提供1个及以上市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业绩加盖公司鲜章;
(2)信誉良好,遵守行业规范,近3年内无因不良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或有劣迹行为记录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4.工期要求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5.参选保证金的提交:参选单位应于2020年11月14日下午14:00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从本公司基本账户中将参选保证金转到招选人指定银行账户(账户名: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宜宾分行;银行账号:8111001013000402951)。未按要求缴纳参选保证金的参与本次参选无效。未中选单位的参选保证金于中选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选人的参选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且中选人在合同签订前需完成缴纳剩余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的10%计)。本次竞争性谈判保证金额为2000元。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保证金不予退还:
(1)参选单位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参选文件的;
(2)参选单位在参选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选参选单位不与招选人签订合同的;
(4)参选单位与招选人、其他参选单位或者机构恶意串通的;
(5)招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7.参选文件的份数: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密封参选文件,并加盖鲜章。
8.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11月14日下午14:00,参选文件必须在招选截止时间前送达参选文件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参选文件不予接受。本次招选不接受邮寄的参选文件。
9.参选文件递交地点: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区三江路中段2号(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楼一会议室。
四、参选文件及报价
(一)参选人所提供的参选文件完整,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已按招选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二)参选报价
1.参选人严格按招选文件提供的参选函格式进行报价,中选后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2.本次竞争性谈判最高控制限价为10万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废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并提交全部成果文件所需的现场勘察费、资料采购费、人工、差旅、食宿、办公、文印、赶工费用、利润、规费、税金及并包括成果文件编制及完善优化费用、评审费用等,并包含提供其他后续跟踪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
3.参选报价必须唯一,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4.招选人若接受认可参选人报价,即为签订合同的合同包干价;
5.为避免恶性竞争,若参选人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市场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评审小组有权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参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审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有权取消该参选人的参选资格,做废标处理。
五、确定中选的方式
(一)招选人组建评审小组对本次竞选进行评审,其中评审小组共3人。
(二)经评审,资质符合要求且汇总包干价报价最低者为中选人,若第一中选候选人报价相同则报价相同的参选人现场再次报价确定中选候选人。
(三)除招选人与中选人结算包干价外,招选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六、现场踏勘
(一)参选人应于谈判前自行组织完成现场踏勘。
(二)参选人可自行为踏勘进入招选人项目相关标段现场,但参选人不得因此使招选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三)参选人应自行承担踏勘现场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四)参选人未踏勘现场应自行承担未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七、招选公告方式:本次招选在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E路阳光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 选 人: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东区三江路中段2号
联 系 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九、附件
1.参选函(需加盖本单位鲜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原件)
3.授权委托书(需原件)
4.参选单位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鲜章)
5.无因不良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或有劣迹行为记录承诺函
6.参选保证金转账证明
7. 中选通知书
8.合同及廉洁协议书
 
 
 
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3日    
 
 
 

1、参选函
致: 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1、我单位经考察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现场和有关工程文件后,我方愿意按招选文件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图纸等工程文件的要求承担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
2、参选报价        万元(包干总价,本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并提交全部成果文件所需的现场勘察费、资料采购费、人工、差旅、食宿、办公、文印、赶工费用、利润、规费、税金及并包括成果文件编制及完善优化费用、评审费用等,并包含提供其他后续跟踪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不再根据后续建设规模的调整而调整。
3、工期要求:我单位承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参选单位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参选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系                 (参选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_电话                 )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参选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参选而不委托代理人参选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参选文件时,应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参选文件不予接收。
 
 
 
 
3、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本单位人员_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参选文件、签订合同书等一切有关该工程的各种书面文件和处理有关事宜(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另行授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鲜章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参选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盖鲜章或委托代理人在参选人单位的在职证明材料
 
 
参选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不亲自参选而委托代理人参选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选的,委托代理人应是参选人本单位的人员。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从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参选文件时,应携带参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鲜章)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参选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参选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或提供参选人单位在职证明材料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参选文件不予接收。
4、参选单位营业执照、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5.无因不良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或有劣迹行为记录承诺函
 
致: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              参加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织单位竞选,现承诺我公司参加本次谈判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无因不良行为被相关行政部门通报或有劣迹行为记录。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参选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6. 谈判保证金转账证明
 
 
 
 
 
 
 
 
 
 
 
 
 
 
 
 
 
 
 
 
 
 
7、中选通知书
 
中选通知书
 
 
致:                           
     经评比,贵公司在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织单位的公开招选中,以      的价格中选,请于2020年    月    日之前来本公司协商签订合同事宜。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元。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的,取消中选资格。
    
 
                           招选人: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  月  日
 
 
 

8、合同
 
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
 
 
 
 
 
 
 
 
 
项  目  名  称: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项  目  地  点:  四川省宜宾市                                  
合  同  编  号:                                                
委托方(甲方):  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2020年   月   日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咨询管理法律和法规。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技术服务项目的内容:
(一)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书,并通过专家评审;
(二)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最终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三)相应成果均按两个项目分别提交。
第三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可研报告
1
中选之日
电子文档
第四条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完成报告批复日期
有关事宜
1
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
10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
纸质文本拾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五条 编制费用及支付方式
编制费用总额包干价为:     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编制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现场勘察费、资料采购费、水土保持方案资料编制及报批、人工、资料、差旅、食宿、办公、文印、赶工费用、利润、规费、税金及并包括成果文件编制及完善优化费用等,并包含提供其他后续跟踪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项目工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通过专家评审和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技术服务费支付进度表
付费次序
占总技术服务费比例(%)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1
10
 
合同签订后7日内
2
40
 
咨询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后7日内
3
50
 
咨询成果经有关政府部门出具审批文件后7日内
 
甲方支付费用前需乙方提供等额有效增值税发票。
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取得审批文件后15日内退还乙方(无息),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总价10%计算。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甲方责任:
6.1.1 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编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编制文件的时间。
6.1.2 甲方变更委托编制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编制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技术服务费。
6.1.3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完成任务。
6.1.4 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技术服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甲方对乙方交付的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应负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6.2 乙方责任:
6.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进行工程技术服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技术服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6.2.3 乙方交付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技术审查、评审,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
6.2.4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提供相关资料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6.2.5 合同期间,乙方参与本项目编制工作的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6.3 技术服务方案应得到甲方认可。
6.4 技术服务过程中乙方与甲方紧密配合,甲方对技术服务方案的合理修改意见乙方应予以采纳。
6.5 技术服务过程中甲方要求乙方人员一同前往外地考察,乙方应予以配合。
6.6 本协议所涉所有成果在甲方支付合同费用后知识产权属甲方所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编制工作的,退还甲方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编制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经双方协商支付相应技术服务费。
7.2 甲方的上级或技术服务审批部门对技术服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技术服务费。
7.3 乙方对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无效或达不到要求的,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技术服务费,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于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资料及文件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导致审查通不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中选价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7.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技术服务文件的交付时间,除了继续完成技术服务文件以外,赔偿甲方中标价十倍的金额,并且甲方在法律上享有保持追诉的权利。
7.5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工作内容、每阶段工期时间的要求诚信履约,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中选价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它
8.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留驻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乙方应予支持。
8.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3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双方协商另行支付费用。
8.4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5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8.6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各肆份。
8.7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8本合同签订地在四川宜宾。
      附件:履约保证金证明材料、参选函、中选通知书
 
 
 
 
 

委  托  方   (甲 方)
名称
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住      所
(通讯地址)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黑塔路28号
电      话
0831-7883997
传       真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宜宾分行
帐     号
8111001013000402951
邮政编码
644000
服  务  方   (乙 方 )
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
联  系  人
 
 
住      所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廉洁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宜宾三江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服务方(乙方):
项目名称:临港-南溪滨江路及宜南快速拓宽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
项目地址:***
为规范甲、乙双方的行为,防止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洁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廉政建设的十项规定,有责任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二)严格执行本合同,合法合规从事合同约定事项和活动。
(三)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和本项目有关的施工、勘察、设计、检测、材料商、分包商、中介机构、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当事人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人员和从事该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在本项目服务过程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得以技术顾问、兼职管理等形式从中获取利益。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私自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六)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指定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
甲方受理举报或投诉的部门为公司监察审计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本项目合同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项目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为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六)不准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本项目有关的业务等活动。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相关单位指定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合同有特殊约定的除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相关单位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乙方受理举报或投诉的部门为公司,监督举报投诉电话:***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或双方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书规定范围内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本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合同完成履行时止。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纪检监察联络人:王利              纪检监察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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