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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车辆段“液化丙烷气”询价采购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11.03 标签: 河南省招标 郑州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11.03
招标业主:郑州铁路局
地 区:郑州市
 
招标公告正文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焦作车辆段对下列物资进行询价采购,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 项目名称:焦作车辆段“液化丙烷气”询价采购
  • 项目编号:JLWZXJ2020-070-1
  • 报价物资清单: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预估数量

    备注

    1

    液化丙烷气

    15-18kg

    850

     

    1、交货地点:焦作车辆段材料科。

    2、交货时间: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交货。

    3、交货方式:送货上门。

    4、付款方式:货到验收合格后,按焦作车辆段有关财务规定通过银行转帐付款,不接受报价单中的预付款条件,结算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供应商资质要求:报价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具备采购物资提供能力的生产商或合法授权代理商(要求提供物资须在经营范围内,且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并符合第6条其它要求,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

    6、其它要求:

    6.1中标单位必须保证使用单位的库存量及气瓶的周转数量。

    6.2中标单位必须确保气瓶在检验期内,附件齐全(防震胶圈)瓶体须粘贴产品合格证。

    6.3工业气体的库存及周转用气瓶全部由中标单位提供并检验,中标单位需向使用单位提供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气瓶)复印件。

    7、投标人信誉良好,不在国铁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铁路局)通报期内,无不良运行记录且未在国铁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铁路局)通报期内。不存在国铁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投标,或物资供应中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投标的情况(须附声明)。

    四、潜在报价人资格条件

    1、本产品的报价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具备询价物资生产能力的生产厂家或厂家授权代理商(不接受联合体类报价)。

    2、持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且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采购范围。

    3、报价人信誉良好,不在国铁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铁路局)通报期内;报价产品应符合国标、铁标相关要求,无不良运行记录且未在国铁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铁路局)通报期内。不存在国铁集团、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郑州铁路局)信用评价,或抽样检验,或招报价,或物资供应中因不良问题被限制报价的情况(须附声明)。

    4、参加铁路物资活动的物资供应商必须遵守《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铁总物资[2018]171号)文件规定,接受总公司信用评价管理;未在国铁采购平台上注册的供应商应及时注册。

    5、不存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评价、抽样检验、招报价或物资供应中等因不良行为被限制报价,以及被国家铁路局通报限制报价的情况。报价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报价要求:

    1、请于2020年11月10日18:00时前,提交一次性不可变更的报价(到站税前价,保留两位小数),并以快递(密封)邮寄形式送至焦作车辆段材料科(不接受电话、传真报价)。提交时间以收到快件时间为准,逾期提交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2、投标人应将报价通知书资料(含电子版)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信袋封条上应写明投标单位名称、投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未按本须知密封、标记和投递的报价通知书将不被接受。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价产品资质证明以及服务承诺,请随同报价单原件一同通过邮寄等形式送达焦作车辆段材料科。

    4、请投标人及时在铁路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上,中国铁路(95306网)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以备后续结算时使用。

    5、报价单必须注明以下承诺“我方已仔细阅读本询价采购公告,承诺遵守本公告各项条款”,未注明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6、报价时须附带产品的使用说明书1份(如有要求)。

    7、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工 联系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五、采购规则:

    符合本公告所有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将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六、供货要求:

    1、供货有效期:自本次询价项目结果公告发布起至2021年12月31日。

    2、供货期限:接到采购订单后10天内到货(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3、若不能按期供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供应商日常信用评价。

    焦作车辆段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办公室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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