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要求
供应时间 1.接到甲方电话通知2日内
质量 1.本合同项下商品、附属品及配件的质量执行 国家 标准,并且不得低于国家及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该商品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1.实行样品买卖的,乙方提供的样品的质量不得低于上述质量标准,且商品质量不得低于甲方书面确认的样品的质量。 2.货到交货地点后,由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田丰波 与乙方共同对商品进行外观、规格型号、数量检验,验收以国家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合同要求及乙方提供的样品等为依据,检验合格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与乙方共同签署收货单后方能生效,作为交付凭证。若该商品为发包人指定采购的商品,发包人驻工地代表也应参与商品验收,乙方、甲方收货人及发包人在收货单上签字后方视为商品已经交付。商品如需调试的,则在调试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方视为收货。 3.乙方供应的商品、附属品或配件质量不合格(甲方及发包人对商品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乙方的质量保证责任),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商品总价款 20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安全文明施工 4.乙方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性规定,在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及人员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乙方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卸车或码放,如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
技术 2.本单价包含材料费、包装费、运输费、税金等所有费用。本单价或合同总价均已包括样品、材料费、安装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卸货至甲方指定位置)、保险、商检、税金、土建配合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1.乙方交货时必须提供商品的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等,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商品。 2.乙方应在货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前2日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延误收货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3.乙方供应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样品的,乙方必须于3日内调换质量合格的商品;乙方拒绝调换或甲方拒收的,由乙方负责运出交货地点,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5 %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 5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5 %的违约金以及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材料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 5.乙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乙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交纳的罚款、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等。 6.乙方保证具有生产或销售本合同项下商品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所要求的资质,否则,除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 50 %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