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10.30 |
---|---|
截止日期: | 2020.11.02 |
地 区: | 商洛市 |
内 容: | **月*日****发电有限公司交易公告 交易单位****发电有限公司 交易日期****-**-** 销售/采购采购 交易模式竞价 专场/公开公开 开*时间**:**-**:** 运输方式铁路 交货周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交易总量*****吨 交货地**电厂 交易保证金**万 |
交易单位 | 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 | 交易日期 | 2020-11-02 |
销售/采购 | 采购 | 交易模式 | 竞价 |
专场/公开 | 公开 | 开市时间 | 10:00-10:30 |
运输方式 | 铁路 | 交货周期 | 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30日 |
交易总量 | 20000吨 | 交货地 | 商洛电厂 |
交易保证金 | 30万元 | 付款方式 | 先货后款 |
二、发运要求
1.铁路运输。铁路到站:商洛站;到站专用线:商洛电厂专用线(商洛站至商洛电厂站的取送车费由招标方承担)。
2.在竞价(摘牌)之前各投标方对交货地点拉运环境、道路通行状况、地矿关系等提前进行调研,如因对上述情况不了解而造成不能如期兑现完成的情况,责任由投标方自行承担。
3. 投标单位中标后按照招标方调运要求组织发煤,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发煤以及不服从招标方调运计划,招标方有权终止与其合同。
三、合同条款
1、煤炭采购数量1.1煤炭采购2万吨。
1.2执行周期2020年11月05日至2020年11月30日。
2、煤炭品种、质量2.1品种:长焰煤
2.2质量约定
甲乙双方自觉严格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3 乙方供应煤炭指标按照以下标准要求:
2.3.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大于等于5000kcal/kg。
2.3.2收到基全硫:≤1.00%。
2.3.3收到基灰分:≤23.00%。
2.3.4干燥无灰基挥发分:30.00%-39.00%。
2.3.5收到基全水分:≤16.00%。
2.3.6粒度:<50mm,其中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80mm。
3、无
4、合同价格与结算4.1基准价符合本合同2.3条约定且运抵指定地点的燃煤基准价为人民币 元/吨(含税综合价,含运费),对应热值单价: 元/大卡。
4.2质量价格调整
4.2.1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月加权值按照以下标准以卡计价:
低位发热量(大卡/千克) |
累计扣款(元/大卡.吨) |
结算热值单价(元/大卡.吨) |
5000及以上 |
0 |
|
4999-4900 |
-0.002 |
|
4899-4800 |
-0.004 |
|
4799-4700 |
-0.008 |
|
以此类推,累进计算 |
|
4.2.2月加权收到基全硫St,ar>1%时,每升高0.1%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减,不足0.1%按0.1%计算,累进计算。
指标范围 |
扣款(元/吨) |
1.01-1.10 |
5 |
1.11-1.20 |
10 |
1.21-1.30 |
20 |
以此类推 |
累进计算 |
4.2.3月加权收到基全水分Mt %时,每升高0.1%扣罚煤款1元/吨,不足0.1%按0.1%计算,累进计算。
指标范围 |
扣款(元/吨) |
16.01-16.10 |
1 |
16.11-16.20 |
2 |
以此类推 |
累进计算 |
4.3 铁路运输甲方以采样机所采煤样化验值进行结算,因采样机故障或因煤质原因不能机械采样时,以手工采样代替。
4.4 入厂煤水分或矸石较大或在接卸过程中发现到厂燃煤存在掺假(劣质煤铺底、掺矸、分层装煤等)行为,视情节情况进行扣减。因掺假、掺杂、加水对甲方生产造成影响的,甲方有权依据经济损失情况要求乙方赔偿。
4.5 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4800大卡/千克时,每降低100大卡/千克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减,不足100大卡/千克按100大卡/千克计算,累进计算。
低位发热量(大卡/千克) |
扣款(元) |
4799-4700 |
5×单批次煤量 |
4699-4600 |
10×单批次煤量 |
4599-4500 |
20×单批次煤量 |
以此类推 |
累进计算 |
4.6单批次全硫Sad>1.2%时,每升高0.1%按以下标准进行扣减,不足0.1%按0.1%计算,累进计算。
指标范围% |
扣款(元) |
1.21-1.30 |
5×单批次煤量 |
1.31-1.40 |
10×单批次煤量 |
1.41-1.50 |
20×单批次煤量 |
以此类推 |
累进计算 |
4.7当日内出现多个指标同时扣罚时,最多将当日煤款全部扣完为止。
4.8如果单批次热值小于4500kcal/kg或抽检任一取样热值小于4000kcal/kg,甲方有权停止其拉运,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9结算总金额:
结算金额=月实收煤量×(月加权发热量×结算热值单价-全硫和水分扣罚)-∑单批次扣罚金额。
4.10结算方式:铁路运输,支持两票结算。甲乙双方约定供货完成后一次结算。乙方提供结算期经甲方确认的燃煤总价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大票。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采用银行电汇、承兑、汇票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煤款(含运费),甲方收到煤炭增值税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煤款(含运费)。
5、交货地点、调运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5.1交货地点:商洛电厂站交接厂。
5.2物权转移:乙方负责将煤炭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完成交货后,煤炭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甲方。
5.3乙方服从甲方调运安排。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发煤以及不服从甲方调运计划,甲方有权调整拉运量,并将其合同量分配给其他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采购,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5.4运输方式:铁路运输。
6、数量确认6.1以收货单位实际轨道衡计量为准。结算量=轨道衡计量-(扣矸量+扣杂量+扣水量)。
6.2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7、质量验收及纠纷处理7.1质量以收货单位的检验数据为准,汽车运输人工采样,机器制样、化验。乙方对收货单位检验数据有异议的,则以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
7.2甲方发现某批次煤炭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应向乙方通知,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确认。乙方超过3个工作日未回复甲方质量异议的,视为认可甲方的质量检验结果。乙方不认可甲方质量检验结果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煤炭质量进行检验。
7.3第三方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检验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
8、违约责任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调运安排供煤的,按照迟延送达煤炭价款1 %/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10日的,乙方除按日支付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9、不可抗力9.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电量减少、机组故障等,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一方迟延履行期内的,迟延履行方不免责。
9.2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
10、安全责任10.1燃煤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人身等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10.2乙方人员在厂内协调、配合工作时,必须遵守甲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若因不遵守甲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设备、人身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在其签订本合同时,其相关工作人员全部知晓甲方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11争议解决11.1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方一致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2、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企业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提供。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受合同解除或终止影响。
13、其他约定事项13.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当事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的,提出的修改意见不予认可。
13.2当事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后,应形成书面文件签字盖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13.3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保留四份,乙方保留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竞价时间:
竞价时间为:2020年11月02日10时00分至10时30分。
五、竞价地点:
本次竞价采购通过陕西煤炭交易客户端的地销竞价完成,其他形式的报价无效。投标单位需在西煤交易官方网站(https://www.westcoal.com.cn/)完成注册,成为认证会员后,方可参与竞价。
企业信息
陕西商洛发电有限公司物资部
党主任:0914-6883057
张 工:18891869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