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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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11.02 |
地 区: | 重庆市 |
内 容: | 招标文件 致各投标单位 : 根据**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淖毛湖镇*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需要,决定对本工程所需沥青混凝土(成品)进行招标采购,请贵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参加投标。 *、工程名称:******淖毛湖镇*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 |
关键词: | 设计 沥青 |
招标文件
致各投标单位 :
根据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需要,决定对本工程所需沥青混凝土(成品)进行招标采购,请贵单位按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参加投标。
1、工程名称: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2、招标范围: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所需沥青混凝土。
3、工程用量:约37600m3,其中AC20沥青混凝土22560m3,AC13沥青混凝土15040m3,最终以项目实际用量为准。
4、技术要求
4.1交付货物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应满足或优于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清理出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4.2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完全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要求的。
5、装运条件:采取由投标方将货物运输至招标方施工现场的方式。
6、计量方式:采用过磅方式计量(磅差范围为+2%)。
7、价格执行
7.1沥青混凝土的投标报价为拌制好的成品价格,包含运输费用。
7.2 沥青混凝土原材料的涨幅在±10%以内时,价格不作调整,涨幅超过±10%时甲乙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7.3报价为含税价,投标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3%。
8、支付方式
8.1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定金;每周二为结算日(结算上周一至上周日所到场材料),结算时乙方需提供甲方指定收货人员签字确认的真实有效的送货单原件,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甲方(价格根据市场原则,以双方签订的价格确认单为准)。每周结算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付上周货款的95%,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9、争议的解决: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友好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合同生效
11.1合同一式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采购方) 执贰份 、 乙方(销售方) 执贰份。本合同应在双方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2合同双方签章生效后,若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与本招标文件要约不符,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11、合同修改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2、招标截止时间:2020年11月2日北京时间15:00时(如有调整,招标单位及时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13、本次采用投标形式进行招标,招标方采总价最低中标。
14、招标人基本信息
招标人名称: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500000203145189X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九龙坡西郊支行
银行账号:50001034100050200257
招标人地址:***
邮编:400084
咨询联系人:侯清,联系电话***
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工程名称: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产品名称 |
单位 |
强度等级 |
报价(元) |
数量 |
金额 |
AC20沥青混凝土 |
m3 |
22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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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13沥青混凝土 |
m3 |
15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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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7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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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支付: 1.签订合同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定金;每周二为结算日(结算上周一至上周日所到场材料),结算时乙方需提供甲方指定收货人员签字确认的真实有效的送货单原件,甲方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乙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甲方(价格根据市场原则,以双方签订的价格确认单为准)。每周结算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付上周货款的95%,余款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招标方将采取总价最低中标。 |
投标单位:
法人代表:
没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