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值:
实行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Qnet,ar)5400大卡/千克,低于5000大卡/千克实行双扣。不足部分按计算所得。
(2)硫份考核:
St,d≤1.0%时,不奖不罚;当St,d>1.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3元/吨;当St,d>1.5%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5元/吨,St,d>2.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不足部分按计算所得。
(3)挥发份考核:
Vdaf≥25%时,不奖不罚;当Vdaf<25%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5元/吨,不足部分按计算所得。
(4)水分考核:
Mar≤18%,不奖不罚;当Mar>18%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5元/吨。
(5)拒收条件:与合同签订煤种不符;出卖人掺矸、使加时;装车分层、煤质不一时,收货人有权拒收。
(6)结算批次处理方式:执行全月加权平均结算(同一结算单位、同一标段、可跨价格区间)。
(7)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质量以收货人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数量已收货人轨道衡计量数据为结算依据。
(8)来煤发生掺配煤泥及明显不符合合同指标要求的,来煤出现大石块、草栅、塑料袋、大面积结块较多时,一经确认该批次按合同价格降低10-30元/吨进行结算;严令禁止高挥发和低挥发的不同煤种进行掺配,一经确认该批次按合同价格降低10-30元/吨进行结算。以上情况以电厂煤质异常商务记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