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准热值5000大卡,数量4.5万吨,St,d<1,Vdaf≥25,Ad≥15,ST≥1250,Mt<15,2020年11月13日24:00前到厂交货。
二、合同条款
1. 执行含税到港价,一票结算。
2. 中标单位必须按计划组织发运,滞期费用由供煤单位承担。
3、验收方式为数量以到货港皮带秤计量验收为基准,质量以到厂验收化验为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相关合同指标
热值Qnet.ar:全额以质计价,热值基准5000大卡/千克,双扣标准4800大卡/千克。
硫分:St,d<1%不奖不罚;当1%≤St,d<1.1%时每升高0.1%扣2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当1.1%≤St,d<1.3%时每升高0.1%扣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当St,d≥1.3%时每升高0.1%扣15元/吨,不足0.1%按比例计,各阶段累加扣款。
挥发分:Vdaf≥25%,不奖不罚;当Vdaf<25%时,每低1%煤价下浮2元/吨,不足1%按比例计。
5、出卖人应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完成兑现,若交货日期超过到厂时间,超出1天不考核;超出时间在1天以上3天以内的(含3天),每超1天煤炭单价考核2元/吨;超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部分,每超1天煤炭单价考核3元/吨,以上时间以每条江船抵达电厂锚地时间为准。
6、单船(4.5万吨)应为同一煤种,同批次江船硫分加权平均St,d<1%且单条江船硫分不超过1.05%时不考核,若超出约定则该批次单独结算。
7、设置招标最高限价。
8、海船到达过驳港前一天通知电厂进行数量复核。
三、竞价保证金每批次10万元,履约保证金20元/吨,未入选单位根据申请退回,入选单位竞价保证金按20元/吨支付的,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按10万元支付的,需根据履约保证金要求补足差额。竞价保证金以我方收款凭证时间戳为准。入选后未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或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扣除竞价保证金,并记录违约一次。
收款单位名称:华电集团北京燃料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燕山支行
账 号: 0404 3504 0930 0039 907
四、请仔细阅读竞价文件,否则后果自负。
五、供应商投标报价,视为同意上述所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