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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务段工机具

信息发布日期:2020.10.22 标签: 上海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10.22
截止日期:2020.10.27
地 区:上海市
 
招标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合肥工务段工机具

招标编号:上铁物资公司招(2020)-239号

本招标项目合肥工务段工机具,招标人为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代理机构为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该项目采购资金已落实,招标条件已具备,现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1. 招标内容

包件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1

铝热焊设备

液压推瘤机:流量为5加仑/分钟,压力2000磅/平方英寸,法铝

2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合肥工务段

1

双头螺栓扳手(30台)

 液压式

30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合肥工务段

1

内燃锯轨机

 

10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合肥工务段

1

仿形打磨机

 

3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合肥工务段

1

高精度道岔垂磨机

1

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

合肥工务段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包件一

2.1.1营业范围: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1.2许可和认证:

1.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全部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试用或评审报告须认定合格)。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认证或认定后(铁专计量认证、或国家3C认证、或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方可上道使用。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2.1.3生产能力证明: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1.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进口代理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1.5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须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1.6业绩及履约信用: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2017年至今)在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及最终用户单位出具的良好使用证明。(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2.1.7投(中)标人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不按合同期供货、产品检测及验收交接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投标单位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不处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投标期内(以铁路总公司铁路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布的信用评价、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为准)。投标期内投标人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出具非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投标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1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网页截图);

2.1.8其他要求

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不接受只针对此次投标的单次授权,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签字。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⑷“须检测”条文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由项目投标单位、生产商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由生产商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须由生产商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招标文件标注★号(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号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否则导致废标。

⑹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如有,含13%增值税),否则导致废标。

⑺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

(注:无法辨识的资料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0年5月1日开标,则2017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⑼进口产品须提供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无有效期限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否则导致废标)

⑽投标文件显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2.1.9必须办理报名登记且购买了采购文件。

2.2包件二

2.2.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2.2许可和认证:

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全部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试用或评审报告须认定合格)。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认证或认定后(铁专计量认证、或国家3C认证、或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方可上道使用。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2.2.3生产能力证明: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2.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进口代理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2.5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须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2.6业绩及履约信用: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2017年至今)在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及最终用户单位出具的良好使用证明。(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2.2.7投(中)标人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不按合同期供货、产品检测及验收交接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不处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暂停投标期内(以铁路总公司铁路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布的信用评价、上海局集团文件为准)。投标期内投标人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出具非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投标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1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网页截图);

2.2.8其他要求

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不接受只针对此次投标的单次授权,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签字。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⑷“须检测”条文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由项目投标单位、生产商委托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由生产商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须由生产商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招标文件标注★号(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号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否则导致废标。

⑹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如有,含13%增值税),否则导致废标。

⑺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

(注:无法辨识的资料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0年5月1日开标,则2017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⑼进口产品须提供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无有效期限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否则导致废标)

⑽投标文件显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2.2.9必须办理报名登记且购买了采购文件。

2.3包件三

2.3.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3.2许可和认证:

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全部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试用或评审报告须认定合格)。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认证或认定后(铁专计量认证、或国家3C认证、或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方可上道使用。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2.3.3生产能力证明: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3.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进口代理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3.5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须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3.6业绩及履约信用: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2017年至今)在铁路局集团公司工务系统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及最终用户单位出具的良好使用证明。(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2.3.7投(中)标人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不按合同期供货、产品检测及验收交接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投标单位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不处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投标期内(以铁路总公司铁路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布的信用评价、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为准)。投标期内投标人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出具非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投标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1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网页截图);

2.3.8其他要求

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不接受只针对此次投标的单次授权,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签字。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⑷“须检测”条文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由项目投标单位、生产商委托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由生产商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须由生产商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招标文件标注★号(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号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否则导致废标。

⑹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如有,含13%增值税),否则导致废标。

⑺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

(注:无法辨识的资料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0年5月1日开标,则2017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⑼进口产品须提供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无有效期限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否则导致废标)

⑽投标文件显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2.3.9必须办理报名登记且购买了采购文件。

2.4包件四

2.4.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4.2许可和认证:

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全部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上道使用的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提供CE认证证书或符合欧盟EC指令并提供生产商有效的声明书或证书,CE认证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相一致;提供设备CE标识铭牌图片,并和此次投标产品名称、型号一致):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进口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提供省部级及以上质检机构的合格检测报告,须认定合格、不缺页),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提供铁路局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的试用或评审报告、备案资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报告出具的产品型号、生产单位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须认定合格、不缺页)。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①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提供CRCC认证证书以及全册认证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②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铁专计量认证(通过铁专计量认证的须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或国家3C认证、或质量认定(提供认证证书或质量认定报告)。

(注:比照第1点提供:“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5.其它非CRCC认证目录内的工具类产品要求(手持式内燃或电动工具、非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计量器具、仪器)符合以下之一。①进口产品提供CE认证(CE认证要求同第2点);②国内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相一致)。③按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合格(提供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合格、全面检测报告);④集团公司质量认定合格(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注:比照第1点提供:“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2.4.3生产能力证明: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4.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进口代理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4.5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须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4.6业绩及履约信用: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2017年至今)在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及最终用户单位出具的良好使用证明。(注:中标通知书内容应和合同内容相符,合同为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合同,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应同时提供,如只提供一项则判定废标;提供已供买方的段级及以上单位或部门出具的履约信用证明,科室或车间提供的证明无效;验收单、到货单、或发货单等不能代替履约信用证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0年5月1日开标,则2017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2.4.7投(中)标人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不按合同期供货、产品检测及验收交接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不处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暂停投标期内(以铁路总公司铁路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布的信用评价、上海局集团文件为准)。投标期内投标人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出具非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投标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1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网页截图);

2.4.8其他要求

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开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或授权人)签字。外企的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注:外资企业在中国大陆生产的进口品牌产品,以中文形式授权的无公证要求)

⑷“须检测”条文要求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或性能。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由项目投标单位、生产商委托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由生产商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须由生产商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招标文件标注★(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号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如有6处及以上不响应则导致废标。

⑹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含13%增值税),否则导致废标。

⑺投标文件正、副本提供的复印件资料均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要求现场提供原件的投标现场须提供原件复核。

(注:未提供彩色复印件,图片过小致使无法辨识图文,均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投标文件中各类资料的产品名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如前后不一应进行说明,各类资料显示的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2.4.9必须办理报名登记且购买了采购文件。

2.5包件五

2.5.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制造商(进口产品允许有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5.2许可和认证:

1.上道使用的国产养路机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否则导致废标):

(1)国铁集团许可上道使用;

(提供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或铁科院的许可证明材料,如通知、文件、审查报告、科技验收报告等,须有可以推广使用结论)

(2)CRCC认证目录内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取得CRCC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须在有效期内,认证证书上的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一致;提供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齐全、全部结果要求全部符合技术要求)

(3)须铁专计量认证的产品,通过了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或取得技术审查、校准证书等);

(提供铁专计量认证证书、校准证书或审查报告,提供全册检测报告,要求有效期内、不缺页)

(4)上海局工业产品采信目录内产品,通过了上海局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有效期内);

(提供上海局集团公司全页产品质量认定证书,要求有效期内、认定合格,不缺页)

(5)①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通过了国家3C认证(提供3C认证证书,证书上显示的设备名称应和本次投标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②有铁路行业标准或国铁集团企业标准(但不在CRCC认证或铁专计量认证目录内,无法做CRCC或铁专计量认证),须通过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铁科院金属及化学研究所、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技术认证中心或其它国家铁路认证检测机构的委托、抽样等检测(提供全页文件和合格检测报告);③其它未建立铁标、国铁集团未建立企标,但是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机械动力、探伤、通用检测等设备,通过了相应行业的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机构检测(提供行业标准全页文件及省部级以上专业机构全页、合格检测报告)。

(6)上海局集团公司推广试用的新型产品。

(提供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型产品推广使用证明,如各专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通知或备案材料等,需加盖部门印章,资料不缺页并有骑缝章)

2.进口养路机械产品须通过欧盟CE认证并取得国家进口许可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比照国内产品上道许可条件,满足之一;

(2)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须通过国家3C认证,列入国铁集团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

(3)无法取得国家3C认证、CRCC认证的非目录内产品,须委托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或省部级以上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其主要性能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上道使用前须通过铁路局集团公司及以上专业部门组织的试用或评审(试用或评审报告须认定合格)。

3.通过科技成果评价的新型养路机械,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通知》(铁总科信〔2018〕196号)的产品须通过CRCC认证,其它产品应按规定通过认证或认定后(铁专计量认证、或国家3C认证、或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定)方可上道使用。

4.在结构和性能上有重大改进的既有产品须按新产品实施认证或质量认定。

2.5.3生产能力证明:投标设备生产制造商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具有相应配套的生产设备与生产人员;

2.5.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商或进口代理商须通过GBT19001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5.5财务状况:投标人近两年(2018-2019)财务状况良好,无连续两年亏损状况,须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2.5.6业绩及履约信用:投标人须具有所投标产品近三年(2017年至今)在铁路局集团公司供货业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的销售合同及最终用户单位出具的良好使用证明。(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合同应为生产企业或投标单位自己的合同,且合同的供货项目、规格型号应和本次投标产品相符,否则视为不响应)

2.5.7投(中)标人在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合同时无不良记录(不按合同期供货、产品检测及验收交接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投标单位在上海局供货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在上海局销售的新机开箱验收时2台以上不合格、在上海局销售的产品自验收交接之日2年内出现5台以上因设备质量导致无法使用、故障报修后三个月内不响应。如有三个及以上工务单位书面投诉上述不良记录则导致废标)。不处于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暂停投标期内(以铁路总公司铁路物资采购商务平台公布的信用评价、上海局集团文件为准)。投标期内投标人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接受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出具非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投标单位及其法人代表在1年内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应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网页截图);

2.5.8其他要求

⑴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国产产品不接收代理商投标。

⑵生产企业与其授权的代理商不得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进口产品须取得国内针对投标包件的一级代理资格,并取得相应授权函(不接受只针对此次投标的单次授权,授权期限不得低于1年,授权函自标之日起往后3个月内须在有效期内)。

(注:不是一级代理商、无授权函或授权函开标之日失效将会导致废标;授权函期限不足1年或三个月内失效视为不响应)

⑶进口产品代理单位提供的CE安全认证、授权函等须外方生产企业盖章及法人签字。认证证书、授权文件须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提供公证书证明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否则视为不响应。

⑷“须检测”条文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投标文件提供的检测报告应合格有效。

(注:招标文件中要求进行检测的项目,由项目投标单位、生产商委托委托检测并提供合格检测报告,由生产商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的,须由生产商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否则视为不响应;缺项或检测报告缺页的视为不响应;检测报告应为本次投标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商均一致)的检测报告,否则视为不响应;原委托检测机构已注销或不是省部级及以上检测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报告的为无效检测,视为不响应;以上情况具其一则导致废标)

⑸招标文件标注★号(下划线)的条文应点对点实质响应,否则导致废标;其它未标注★号的条文不响应处数累计应≤5处,否则导致废标。

⑹投标产品单价不得超过本招标文件限定单价(如有,含13%增值税),否则导致废标。

⑺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应为彩色复印件,外文资料须提供中文译稿。投标文件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料(文字、图片等)均应清晰可辨。

(注:无法辨识的资料视为不响应;须原件复核的,投标时须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无原件复核的导致废标)

⑻国产、进口产品均需提供段级以上部门出具的使用证明。

(注:使用证明评价的对象应为生产单位或本次投标单位、本次投标产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能够证明技术指标、质量性能、安全运用及投标单位售后服务良好;使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以开标之日起为基准前推三年,如2020年5月1日开标,则2017年5月1日后出具的使用证明为有效使用证明;否则视为不响应)

⑼进口产品须提供集团公司或以上专业部门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

(注:投标文件所出具的上道试用或评审报告无有效期限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和投标产品一致,否则导致废标)

⑽投标文件显示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前后应统一,要求显示唯一值,如显示数值不同,取其中最大偏差值进行评判。

2.5.9必须办理报名登记且购买了采购文件。

3. 招标文件的获取

3.1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30。

3.2报名并获取招标文件地点: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

3.3获取招标文件方式:邮件报名(邮件发送成功后,请短信联系确认是否收到)。

3.4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件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只接受银行汇款方式,不接受现金方式购买)。报名单位须通过银行将购买招标文件售价足额现金汇入到招标人指定对公账户。在汇款单上注明“标书款、招标编号”,汇款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须完全一致。

3.5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提交:最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申请表(扫描件和word)、购买标书的银行电汇凭证(以上材料需加盖公章)。

3.6需要开具发票的,提供注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开户账号等开票信息,并加盖公章。

4.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4.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

4.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2号楼三楼312室。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 本项目的开标时间及地点

5.1开标时间:同递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

5.2开标地点: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2号楼三楼312室。

本项目的开标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届时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出席开标会议,并且带身份证原件备查验。

6.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方式。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在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n)、国铁采购平台(cg.95306.cn)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国铁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

招标人地址:***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

地址:***

固话:021-51235339

手机:15905606612

电子邮箱***

9.报名标书费电汇账户

单位名称

上海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086987719730

地址、电话

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485号1幢3-4楼 021-51235108

开户行及账号

中国建行公司上海第六支行 3100 1519 3000 5003 1067

邮编

200071

附件1:

投标申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包件/包件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地址

姓名

职务

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招标人全称):

在阅读和理解了本次招标公告后,认为我单位符合招标公告对投标人的基本要求,在此特向贵方提出参与招标编号的上述申请投标包件/包件号的投标报名,特此申请。本投标单位有关信息如上。

声明:招标文件为我公司自愿购买,如我公司资格条件不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相关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本表的填写内容必须打印;申请购买同一项目的多个包件/包件只需填写一张投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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