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10.13 |
---|---|
招标代理: | 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
地 区: | 新疆维 |
内 容: | th,td {border:*px solid #DDD;padding: *px **px;} 项目概况 ****康宁医院****康宁医院医用辅助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可见附件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 **:**(**时间) |
项目概况
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医用辅助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可见附件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0年11月03日 10: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BJJZKSDL(GK)2020-24号
项目名称: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医用辅助设备采购项目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1309700.00
最高限价(元):13097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喀什地区康宁医院医用辅助设备采购项目
数量:不限
预算金额(元):1309700.00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医用辅助设备,本项目不分包。(详细设备、数量、具体参数及要求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完成供货及安装。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近6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须提供有效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应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信誉要求:(1)投标人目前没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状况;(2)投标人无论在何地受到暂停(取消)在当地投标资格的处罚,只要在处罚期内的,都无资格参加投标;(3)投标人在近三年内(自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顺推)没有骗取中标或围标、串标或提供虚假投标材料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若有则以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仲裁机构等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经营异常名录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4.投标人需具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资格,具备承担本项目能力;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原件;投标人为被授权人的,应提供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5.上述条件中,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各成员单位具有的资质或项目管理人员条件,视为该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人具有的资质和项目管理人员;
6.单位负责人***
7.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供应商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证》;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0年10月13日至2020年11月0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可见附件自行下载。
方式: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可见附件自行下载。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年11月03日 10:3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喀什市前海宾馆一楼天山厅
开标时间:2020年11月03日 10:30
开标地点:喀什市前海宾馆一楼天山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发售截止日之后收到采购文件的,以发售截止日为准)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发布后的第6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喀什地区康宁医院
地 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市建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