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 (2)供应商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 2020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6:3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0元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9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响应文件的递交形式为现场递交或邮寄递交。
六、开启
时间:2020年10月19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511会议室(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2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需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十、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址:***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箱地址:***
开户行: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账户名称: 沈阳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2401802622100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