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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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10.20 |
地 区: | 江苏省 |
关键词: | 家具 |
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智慧产业园A区家具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一、项目概况 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智慧产业园A区家具采购项目询价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建湖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jianhu.yancheng.gov.cn/col/col21104/index.html)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0月9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编号:GZ2020X039 2. 项目名称: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智慧产业园A区家具采购项目 3. 采购方式:询价 4. 质保期:3年 5. 预算金额:37.21万,高于该预算的作无效标论处 6. 采购需求:智慧产业园A区桌子、椅子、沙发、柜子、茶几等家具的采购、供货、运输(送达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卸货)、安装及售后服务等内容。 7.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20年10月20日前供货、安装、调试完成。 8. 付款方式:系供货完成安装结束,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付中标价的70%,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退还质保金。 9.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半年内的财务报表或者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须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经税务部门认可的近半年内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不少于三个月的)】(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 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招标文件);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无。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政策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详见其他补充事宜2.1-2.5)。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投标申请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销售代理商或生产厂商; 3.2生产厂商须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证 机构必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网站可查询)、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3.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获取采购文件 1. 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10月8日,每天8:30至11:3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 地点: 建湖县公共资源交易http://jianhu.yancheng.gov.cn/col/col21104/index.html 3. 方式:网上下载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10月9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建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大厅标书接收处(建湖县双湖路建设大厦一楼),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或公证人员接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六、开启 时间:2020年10月9日9:00(北京时间) 地点:建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1. 报价文件分为一号标书、二号标书,其中: 1.1 一号标书至少应包括:(1)开标一览表;(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 以上资料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2 二号标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资格审查原件:(1)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代理商参与投标的还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生产厂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投标人近半年内的财务报表或者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须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3)投标人经税务部门认可的近半年内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不少于三个月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4)企业声明函(如有)原件和2020年以来发文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成立不满一年无需提供)(如有);(5)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原件;(6)生产厂商参与投标的须提供其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原件;代理商参与投标的需提供加盖生产厂商公章的生产厂商的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3 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分为一号、二号标书,一号投标文件一式叁份 ,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副本必须分别装订成册,并装于一个封袋内。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书应在封面右上角注明正本或副本标志;二号标书为资质原件,单独密封在一个封袋内与一号标书封袋一并递交。 1.4 一号标书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盖章,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一、二号标书封袋上须注明项目名称、所投标段、投标单位名称、委托代表人、联系电话*** 1.5报价单位参与报价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场,如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的按无效标论处。 2. 该招标采购项目为询价采购,请响应方一次性作出最终报价;评标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1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报价文件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注:小微企业优惠情况: 2.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最后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如一个项目为服务类采购,响应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且提供该企业的服务,对其总报价给予10%的扣除。 如一个项目为单项货物采购,响应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且提供该企业的货物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对其总报价给予10%的扣除,需填写《小微企业产品报价表》,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如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同时提供其他企业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有弄虚作假的,对其总报价不作扣除。 如一个项目包含多项货物采购,响应单位属于小微型企业,则需填写《小微企业产品报价表》,注明小微企业生产产品明细及价格占比,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10%的价格折扣。评审时(详见示例)按比例进行扣除。上述产品如有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须同时提供其他企业的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有弄虚作假的,对应价格不作扣除。 示例:某小微企业投标总价为P,提供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使用价值量为L,评标价为(P-L)+L*(1-10%)。 (2)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价格不作相应扣除。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价格不作相应扣除。 2.2供应商需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 2.3如为货物采购,响应单位产品属于小微企业产品,则需填写《小微企业产品报价表》,如不填报,投标报价将不做相应扣除。 2.4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 2.5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3. 为贯彻落实苏财购[2020]52号文件精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该项目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 4. 招标代理费:经研究决定,如中标人响应成交,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费用为6000元;上述费用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立项,由投标单位在报价时综合考虑。 5. 报价后,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交纳中标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等验收合格后返还。 6.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性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对投标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情况进行查询,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查询结果将以网页打印的形式留存并归档。 7. 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7.2投标人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的。 8. 依据本询价公告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还将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询价公告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对询价公告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对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不进行评估,其投标被作为无效投标。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理人印章的。 (2)投标人代表未能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或与身份不符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标明的资格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供货时间、质保期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6)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的。 (7)投标文件格式不规范、项目不齐全或内容虚假的。 (8)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未使用中文表述,或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允许其当场更正的笔误除外)。 (9)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投标文件中经修正的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或修改处未按规定签名盖章的。 (10) 未按询价公告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未按询价公告要求提供真实可信声明函的。 (11)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2)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 (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 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未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的。 (1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质疑和投诉: 9.1本项目的质疑投诉参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或在投标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 9.2质疑必须以参加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标文件中所确定的)原件送达的方式提交,否则,采购人或代理公司有权不予受理。 9.3质疑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如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否则,代理公司或采购人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9.4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9.5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予答复的,投标人可向建湖县财政局国资科投诉。 9.6质疑或投诉程序: 投标人认为本次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到建湖县财政局国资科提出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按规定投诉或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9.7恶意投诉情形: 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诉将被界定为恶意投诉,监管机构将对投诉人按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上网公示,投标人今后参与政府项目将受到影响: (1)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 (2)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 (3)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 (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 (5)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6)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 (7)直接向领导、纪委、检察部门写匿名信等。 10. 其他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项目招标失败的,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 11. 因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每个投标单位限派一名代表进入开标厅参与开标,开标结束后及时离场。所有进入交易中心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疫规定,全程佩戴口罩,自觉接受身份核验和体温检测,不得在交易场所区域内随意走动。 九、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仁禾中衡工程咨询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方式***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话:*** 4. 监管机构:建湖县财政局国资科 联系电话*** 十、附件 附件一:技术参数要求及相关说明 附件二:投标文件及格式
建湖县高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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