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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关于采购2020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和应急监测服务第二次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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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0.09.08 标签: 福建省招标 泉州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09.08
截止日期:2020.09.08
地 区:泉州市
内 容: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满足我单位监测工作需要,拟委托*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现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询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二氧化氮(NO*)和可吸入颗粒物(PM**)、细颗粒物(PM*.*)、臭氧(
 
招标公告正文

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为满足我单位监测工作需要,拟委托2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现向符合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询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内容

(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

单位:微克/立方米(μg/m3

2.监测点位

石狮市永宁镇前埔村。

3.监测频次

2020年第三季度起至2020年第四季度,每季度监测1次,共计2次。

4.监测方法

采用手工采样监测,每次连续监测5天,每天进行监测,取各监测项目的日均值,其中臭氧(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二)应急监测

监测项目和监测时间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通知为准。供应商在接到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采样监测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派出具备相应技术资格的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在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和石狮市环境监测站1名技术人员在场情况下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采样监测工作并负责记录完整采样过程。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计划于非工作日采样监测,提前一天通知供应商,如非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应急监测,由双方共同协商约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参与报价

1.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受到主管部门通报、司法和行政复议败诉、监测质量出现问题等情形的监测机构除外);

2.实验室位于泉州地区;

3.计量认证监测项目至少包括以下项目:水和废水中的浊度、汞、砷、动植物油等资质;环境空气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颗粒物(低浓度)、氯化氢、氰化氢、硫酸雾、铬酸雾、VOCs、DMF、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湿度、流速、氧量)等;废水、废气采样方法。

三、报价资料

1.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含检验检测能力附表)各一份,加盖公章、骑缝章;

2.本次询价以项目单价为评价依据(项目单价包含采样、前处理、分析测试等),基准价参考《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闽价费〔2016〕372号)制定,请各报价机构填写报价单并连同“基准价格表”加盖公司公章、骑缝章(“报价单”、“基准价格表”详见附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所有报价材料应密封及加盖公章,不符合规定的或逾期送达的报价文件不予受理。

四、询价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0年9月16日9:30

地点:石狮市回兴路环境监测监控中心305会议室

诚邀各参与报价机构派员携带报价资料准时参加,逾期报名或资料不全不予受理。

五、评审方法

各参与报价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会前5分钟将密封好的报价材料交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在与会人员同时在场、同时打开报价材料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在满足本次询价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基准价参考《福建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依据统一的报价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的2名报价机构作为成交供应商。在具备资格的投标公司少于2家的情况下,项目流标;2家及2家以上公司参与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评标,最低价者中标。因最低报价、次低报价相同,由报价相同者当场进行二次报价。

六、其他事项

1.合同签订

本项目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作为甲方,成交供应商作为乙方,签订委托合同。

2.履约及支付

①本项目由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委托石狮市环境监测站负责与成交供应商的具体业务对接。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对成交供应商受托业务量不做保底承诺,并将根据业务响应时间、供应商承接业务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业务的承接供应商。结算时以供应商承接的具体业务及委托合同确定的单价为依据。

②2名成交供应商每季度初向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报送上季度产生费用。

③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终止后提供采样记录单复印件、监测报告复印件、产生费用明细及汇总表原件并装订成册,结算时以供应商承接的具体业务及委托合同确定的单价为依据。若出现本基准价格表中无收费标准的个别检测项目,结算存在争议时,按照有关行业协会、相关同行业检测单位平均收费价格进行结算。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与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结算。

3.报告提交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在采样完成后及时对样品进行分析并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包括采样记录,原始记录、人员上岗证等)不迟于采样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石狮市环境监测站。

4.本次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期限为本次询价完成后至2020年12月31日止。

联系人:陈鸿源    联系电话***

 

 

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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