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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科尔沁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第一标段)招标文件附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9.07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通辽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09.07
地 区:通辽市
内 容:******* **** 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已由******* 发展和改革局以通科发改审批字【****】** 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招标公告正文
通辽市科尔沁区 2020 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通辽市科尔沁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已由通辽市科尔沁区
发展和改革局以通科发改审批字【2020】90 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 0.00 元,政府投资
542.389447 万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 2020 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
(二)建设地点:通辽市科尔沁区
(三)招标内容:
投标人
标段编 合同估 是否允许联
标段名称 企业资质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 工期 资格其
号 算价 合体
它要求
H42000 通辽市科尔沁
043660 区 2020 年老旧 [建筑工程·建 [注册二级建 本次招标不
60 日 210954
009610 小区改造建设 筑工程叁 造师·建筑工 接受联合体 无
历天 8.00
01001 项目第六批 级](含)以上 程](含)以上 投标。
(第一标段)
H42000 通辽市科尔沁
043660 区 2020 年老旧 [建筑工程·建 [注册二级建 本次招标不
60 日 107154
009610 小区改造建设 筑工程叁 造师·建筑工 接受联合体 无
历天 2.13
01002 项目第六批 级](含)以上 程](含)以上 投标。
(第二标段)
H42000 通辽市科尔沁
043660 区 2020 年老旧 [建筑工程·建 [注册二级建 本次招标不60 日 224280
小区改造建设 筑工程叁 造师·建筑工 接受联合体 无
009610 历天 4.34
项目第六批 级](含)以上 程](含)以上 投标。
01003 (第三标段)
建设规模:玻璃厂小区 11#楼,玻璃厂小区 12#楼,玻璃厂小区 16#楼;民政楼,稽查局北楼,稽查局南楼,
联通家属楼;电业局 1#楼,电业局 2#楼,电业局 3#楼,电业局 4#楼多个老旧小区进行改造。工程包括:外墙
保温,涂料,屋面防水,排水管,雨水管,保温隔热墙面,蘑菇砖墙面,墙面抹灰,金属(塑钢、段桥)窗等。
三、公告发布媒体
(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http://ggzy.tongliao.gov.cn
1(二)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www.nmgztb.com.cn
四、资格审查
(一)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即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
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审查时间:2020 年 09 月 29 日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审查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09 月 29 日上午 09:00 时。
(二)投标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开标室。
(三)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纸质版递交
(四)开标时间:2020 年 09 月 29 日上午 09:00 时。
(五)开标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开标室。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2020 年 09 月 08 日至 2020 年 09 月 12 日(北京时间)。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通辽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方可下载招标文件、工程量清
单。领取方式详见招标文件下载页面。
七、其他说明
(一)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需具备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
以上资质,需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的
施工企业。
(2)1.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证书的注册单
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具备有效期内的 B 类安全考核合格证。【授权委托人
须为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
2.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员、材料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上述拟派人员 2019 年至今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构
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专职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
员、材料员)需具备有效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备注:①如投标单位当地实行
人员证件电子化管理的,其人员证件扫描件中的二维码必须清晰可见,如现场无法识别导
致不认可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3)投标人有 2019 年全年依法纳税凭证(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扣税凭证
为准,如税收为零申报,须提供证明材料)。
(4)投标人具备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
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连续三年盈利(新成立
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5)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承揽过类似工程。
(6)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17〕275 号)文件规
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有权拒绝潜
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公示以通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为准)。
(7)“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息,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
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将被拒绝其投标。(需
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查询记录)。
(8)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
投标。
(9)投标人(企业)、企业法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截图。
(10)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
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11)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本项目投标。
(二)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http://ggzy.ton
gliao.gov.cn)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具体办理事宜详见平台通知)后登入投标人系统,
没有入库的企业须需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http://ggzy.tongliao.gov.cn
进行诚信库注册,在诚信库注册后,按要求录入并提交基本信息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无
须携带资料到现场进行比对,用户务必保证在诚信库中录入的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具体事宜详见《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
取消诚信库现场比对环节的通知》。
注:本项目一切信息均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请投标人关注,如有遗漏,
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八、联系方式***
3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设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西路
招标人地址: 通辽市科尔沁区 代理地址:***
招标人邮编: 028000 代理邮编: 710016
招标人联系人: 陈静雪 代理联系人***
招标人电子邮箱*** 2540015060@qq.com
招标人联系电话: 13847555591 代理联系电话***
招标人传真: 代理传真:***
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1.3 招标代理机构 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 2020 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
1.1.5 建设地点 通辽市科尔沁区
1.1.6 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1.3.2 招标范围 施工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
1.3.3 计划工期 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 12 月 14 日
注:此开竣工日期仅为招标工期,具体开竣工日期按合同
约定执行。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1.3.4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合格标准
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需具备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需具备有效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
应能力的施工企业。
(2)1.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
册建造师资格(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
称一致),并具备有效期内的 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2.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必须是本单
位人员,提供上述拟派人员 2019 年至今连续六个月加盖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社保机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专职技
1.4.1
信誉 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需
具备有效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
(3)投标人有 2019 年全年依法纳税凭证(以税务机关出
具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扣税凭证为准,如税收为零申报,
须提供证明材料)。
(4)投标人具备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经会计师事
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连续三年盈利
(新成立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或银
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5)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承揽过类似工程。
(6)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
5住建发〔2017〕275 号)文件规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
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有权
拒绝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公示以通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站为准)。
(7)“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的
信息,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将被拒绝其投
标。(需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查询记录)。
(8)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计入黑名单、
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9)投标人(企业)、企业法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
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截图。
(10)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
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
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11)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单位需携带上述“投标人资
格要求”中的全部原件资料以备评审专家检验,如不携带
原件则视为废标。
参加开标会议时,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
场,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的,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本人身
份证原件;如授权委托人到场的,须提供“法人授权委托
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及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人须为投标单
位拟派项目经理】
1.9 踏勘现场 否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重大偏离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
2.2.1
时间 交
2.2.2 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 招标人在收到澄清要求之日起 15日前作出答复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2.2.3 件
或招标代理机构
澄清的时间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
2.3.1 电子交易系统内推送或网站公告形式
截止时间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后 24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
2.3.2
件修改的时间 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6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 90天。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0 年 09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以网银转账、电汇、银行柜面转账
形式(不接受现金)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指定账
户,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
人账户、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视为无
效。(简要注明:项目名称、标段)
注: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指定时间汇入指定账户,以实际
到帐时间为准。保证金汇款凭证扫描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
中。开标时投标人需携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复印
3.4.1 投标保证金
件加盖公章或企业基本账户信息加盖公章,以备查验,资
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将拒收其投标文件。对于未
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将视为不响
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投标。
投标保证金账户:
第一标段
投标保证金金额:肆万元整(40000.00元)
账户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务服务中心
开户行:建行通辽分行营业室
帐 号:15050163665700000230096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
3.5.2 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
3.5.3 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
年份要求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
3.5.5 近三年(2017 年-至今)
情况的年份要求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3.6 不允许
方案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签署的地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方按要求签字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7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袋密封,封袋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
3.7.5 装订要求
请人单位公章。不密封的申请文件无效。申请文件应用
A4 纸打印,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工程名称:
项目编号: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 年 09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
开标时间:2020 年 09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
5.1.2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开标厅
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相互检查及监标人检查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先后顺序
5.3.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专家 5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
随机抽取。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
7.1 否,按照择优原则推荐 3名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
7.3.1 履约担保 无
10.1 工程款拨付方式 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
本工程投标限价为: (单位:元)
第一标段:2109548.00
10.2 投标限价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上限控制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招标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内工建协[2016]17 号文件规定
的收费标准为依据,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内工建协[2016]18 号文件规定的
收费标准为依据,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
10.4 履约担保金 以签订合同为准
8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工程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形式、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项目招标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注册建造师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9(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
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分包: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
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10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函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图纸;
(6)技术标准及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工程量清单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
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 10 日以
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
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招标人在收到澄清要求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
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
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
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11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的投标函报价应与工程量清单汇总总价一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八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
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
与有关施工设计图纸计算的项目、工程量差异较大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 10 天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天前进行澄
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投标人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工
程量清单已经被确认,确认后的工程量清单在结算时不再调整。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
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
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
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
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123.4.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2 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
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3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4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
标保证金及同期利息。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
交履约担保。
(3)经资格预审确定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应没
收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
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
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
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
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
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人需具备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
及以上资质,需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的施工企业。
(2)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证书的注册
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具备有效期内的 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13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料员、材料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提供上述拟派人员 2019 年至今连续六个月加盖社保机
构公章的养老保险缴纳个人明细或对账单,专职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
料员、材料员)需具备有效的相应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
(3)投标人有 2019 年全年依法纳税凭证(以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银行扣税
凭证为准,如税收为零申报,须提供证明材料)。
(4)投标人具备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
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且连续三年盈利(新
成立公司提供自成立以来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
(5)近三年(2017 年-2019 年)承揽过类似工程。
(6)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17〕275 号)文
件规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有权拒
绝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公示以通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为准)。
(7)“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的信息,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
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将被拒绝其投标。
(需提供投标单位在该网站上的查询记录)。
(8)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计入黑名单、不良诚信记录的,招标人将拒
绝其投标。
(9)投标人(企业)、企业法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需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截图。
(10)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
无效,并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11)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参与本项目投标。
3.6 备选投标方案
备选投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
14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
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
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
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
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5.1.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5.1.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
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15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
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2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5.1.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
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 开标结束。
5.3 资格审查
5.3.1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3.2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允许参加投标。投标人应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
资质证书副本、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从业
人员证书(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后装入投标文
件。施工关键人员在施工期间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更换,如更换需经招标人同意,并保证更换
16人员具有同等条件,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负责。
5.3.3 根据通辽市建设局转发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建工发[2007]16号)文件精神,对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规
定:
参加开标会议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派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并提供授权委托函、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派注册建造师证书原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拟派授权委托
人未到场及三项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予以拒绝。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
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
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17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
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
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
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18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
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
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
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按照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
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 11 号 2004 年 6 月 21 日)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
(一)、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单位参加开标会。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
标会,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
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参加开标会议时,投标单位派
授权委托人必须到场,并提供授权委托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派注册建
造师证书原件,如果拟派授权委托人未到场及三项证件不齐全,视为无效投标,招标人将
予以拒绝。
(二)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废标条款。招标文件中不允许增加与招标项目实质性要求无关
的废标条款,如:“封口处必须盖密封章、投标书脊加盖公章、投标书内外封包要求”等,
造成评标结果不公正甚至成为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手段。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 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19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 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
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地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
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
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 613 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
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必须按上述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废标条款。各单
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另外自行规定废标条款,特殊项目确需要理性规定的,应当事先将
增加的条款及条款的解释,报招投标监管机构,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写入招标文
件中。凡招标文件未明确标明废标条款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评标委
员会也不得以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作为判定废标的依据.
20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工程施工招标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投标修
投标保 投标报价 质量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正报价 工期 备注 签名
证 金 (元) 目标
(元)
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21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
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22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3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于 (开
标时间)公开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工作,现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标价为 ,中标工期自 年 月 日
开工, 年 月 日竣工,总工期为 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项目管
理班子成员: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质量员 、安全员 、预算员 、资料员 ,建筑面积 。
你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签订合同时间)到 (指定地点)与
招标人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3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备案 单位: (盖 章)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24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财务状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资格评审标准 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3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响应性评
审标准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八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符合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25评标打分细则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14分
2、项目管理机构:5分
3、投标报价:73分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4、工程质量:3分
5、履约信誉:3分
4
6、财务能力:2分
评标基准价=最高限价 X40%+所有有效投标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报价算术平均值 X60%
偏差率=100%X(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1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0.5 分,完整 1分
施工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1分,完整 2分
组织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1分,完整 2分
设计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1分,完整 2分
5
评分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2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1分,完整 2分
标准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2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1分,完整 2分
(14 分) 资源配备计划 2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1分,完整 2分
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布置合理 1分 无此项 0分,较完整 0.5 分,合理 1分
任职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近三年内施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2分 工过类似工程(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项目
每个类似工程加 1分,满分 2分。
管理
任职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近三年内施
机构
6 技术负责人***
评分
每个类似工程加 1分,满分 2分。
标准
专职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质检员、安
(5分)
其它主要人员齐全 1分 全员的数量满足施工要求,有一项得0.2分,
最多得 1分。
投标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20%的(含 20%),
7 投标报价 73分
报价 视为低于成本价,作废标处理;
26评分 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同的得 73分;
标准 3.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每增加 1%减 6 分;
(73分) 4.投标报价比评标基准价减少 1%减 6分。
近三年内获得“鲁班奖”的企业和项目负责
人有一项分别加 1.5 分;近三年内获得“自
治区主席质量奖”、“草原杯”或者获得其
他省级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的企业和
近五年内获得前述奖项的项目负责人***
工程质量 3分
项分别加 1分;近三年内获得自治区优质样
板工程或者获得其他省级设立的工程质量
荣誉奖项的企业和近五年内获得前述奖项
的项目的负责人***
其它 工程获两个以上奖项的不重复计分。
8
因素 近三年发生过诉讼、仲裁,以及由于工程质
评分 量事故或招投标违法违规被监督部门通报、
履约信誉 3分
标准 罚款和纪律处分的,有一次扣 1分,扣完为
(8分) 止,没有的得 3分。
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且财务状况良好
(无亏损且资产负债率<100%,否则不得
财务能力 2分
分),有一年的得 1分,有两年的得 1.5 分,
有三年的得 2分。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总
额*100%
注: 1、以下评审因素须提供原件,交由评委会审查打分,无原件的不得分,提供虚假材
料的按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
(2)其它因素“工程质量”中的鲁班奖、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草原杯和优质样板工程
或者其它省级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和工程质量荣誉奖的,由投标人提供授予奖项的文件
原价,并经评委会核查确认打分;
(3)其它因素“财务能力”中的“财务报表”。
2、履约信誉以行政执法、司法等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打分。
27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
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细则;
(2)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等项打分细则。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
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经评委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交投标保证金;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签署的;
(7)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予以密封的;
(8)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包括投标函、工程量清单报价),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
无法辨认的;
(9)投标人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在开标前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除外);
(10)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包括建造师)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28(11)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时间,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工程质量达不到
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12)满足不了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参数、技术标准要求的;
(13)投标文件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 投标文件中未对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做出实质性响应(承诺)的;
(15) 未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
求的;
(16) 分项累计与总报价不符、或修改工程量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
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1.4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细则计算出得分。
(1) 按本章第 3.2.5(4)目规定的计算出得分 A;
(2) 按本章第 3.2.5(5)目规定的计算出得分 B。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
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
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
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2.5 评标办法
(1)招标人根据本工程招标范围、具体工程内容、国家现行计价原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投标
限价。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本投标限价为废标。
(2)详细评标办法细则附后。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
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
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
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29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
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0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
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
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
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
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31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
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
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
中制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竣工日
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
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32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
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
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
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
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
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
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
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任命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
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
33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
图纸;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
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
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
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
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
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复、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
34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复、证明、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
和决定等来往的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牟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
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
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
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导致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
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
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
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
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护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
合同以外的目的泄漏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
的泄漏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
目的泄漏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35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
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监理人在行驶某项权利前需要
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过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
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
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用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
为而减轻或减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变
36换时,应在调离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
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监理人员
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
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
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
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
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员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员的指示应盖有监理
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
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
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员发出书面
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
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
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
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和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
37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
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
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上方应
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
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
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对丁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
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
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
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
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用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
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共道路、水
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
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8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
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
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盖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
发包人为止。
4.10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行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
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为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
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
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
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
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收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39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变更项
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
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
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
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
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
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
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
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
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
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
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
40权益。因工程施工的特殊性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
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音、控
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
伤害到,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城堡恩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造价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址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
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资料后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
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
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
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
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理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
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
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
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41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
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质量保证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
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
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
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
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
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
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
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
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
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共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
人会同建立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
同工作需要施工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42行更换。监理人应咋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
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适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更改,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
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建立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
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
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框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
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43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
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
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理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
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
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呢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
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
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提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跳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
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
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
施工控制网,并子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
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和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
移交发包人。
44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人员、仪器、
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
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是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防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
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
用。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
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
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
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
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
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45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
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
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
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
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
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
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
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
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
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
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
生化、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
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46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
排水实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址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
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
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建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
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
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
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
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
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
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
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
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量开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
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
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
中写明。
47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
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发包人迟延提交材料、工作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提供图纸延误;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预付款、进度款;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
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
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
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
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8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
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
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
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
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
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
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
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制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
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
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
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
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
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 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
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
约定办理。
13.工程质量
49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置专职质量检查人员,
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
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
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分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
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
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查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
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
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
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
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
检查。
50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
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
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
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
在检查后重新覆盖回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
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
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试验,并为监理
人对上述、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并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
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
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
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结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51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
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
试验场所、实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
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合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
报送监理人审批。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
变更。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
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
52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设施方案的,
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
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
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
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
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
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
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
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
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或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
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
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
技术要求,并附有关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3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
体促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
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
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
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
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
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程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
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
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折供应商或
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54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经理人确认的
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
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
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O【A+(B1×Ft1+B2×Ft2+B3×Ft3+…+Bn×Ftn)-1】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
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
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B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
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
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55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
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
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工期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取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
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
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
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和
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
中约定执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算,总价子目的计量
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算
56(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
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已完成工
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
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核。承包人应协助监
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
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
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
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
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据此计量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
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
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
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核。
(4)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计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
程量。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57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
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
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
的金额想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
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
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
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设施工程的价款;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根据第 24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
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向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
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
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
58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收了承包人完成
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
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
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
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
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
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
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
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
保证金、应支付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清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
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
59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
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
为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
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门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
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
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
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设计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
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60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
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
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
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相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
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
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仅供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
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请款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
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的 56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
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
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
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
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9.3.3 项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
61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
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
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呢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
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
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受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
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应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
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
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
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
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
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62(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
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
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
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场地或
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
地。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
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
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
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
因造成的,应有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
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适用而
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
期最长不超过 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
63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
的保安和保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
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
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
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
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
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
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吧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
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
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64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
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
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
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
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施工中的变动,并确保
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标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
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
能得到保险人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65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
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
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明。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义不一致的,由监理
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收到阻碍时,应立
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
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
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
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
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有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
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
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
解除后,承包人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
66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
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
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的约定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
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
标准要求,又拒绝清楚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
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请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
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要求承
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制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复工条件的,可由监
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派其他承
67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
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
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
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
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
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
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
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68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成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
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第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
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
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
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
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
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9(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
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书。索赔意向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
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书;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
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面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
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收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 28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收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
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
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收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
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索赔的金额和(或)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争议的解决
70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
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收争议评审
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
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
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
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
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
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
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
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
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
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收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执行协议,经争
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收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
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
讼结束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71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
1.1.3.3 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2.8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72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4.1.10 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4.3.2 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4 联合体
发包人不与联合体签订承包合同。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临时占地的申请: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73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相关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9.3.3 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11.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
11.6 工期提前
74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的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估价的原则: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承包人在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时的权利与义务:
15.8.3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工程最终价格的估价人: 发包人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
(1)人工费调整原则:在合同执行期人工费价格调整依据通辽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
(2)材料价格调整原则:调整材料的价格基数以通辽市相应规定和招标文件中投标须
知 3.2.12 条所列附表为准,当材料价格不超过基期价格的 15%且材料价格变化因素导致合同
总价变化不超过 3%。
75(3)机械使用费调整原则:机械使用费调整依据通辽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本合同的计量周期: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方法: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 签约合同价的 10%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7.6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竣工资料份数:
76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日期: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
18.7 竣工清场
18.7.1 竣工清场: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人:
投保内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77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
方法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向通辽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78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调一致,
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标准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7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80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
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
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合同协议);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1第五章 图 纸
82第六章 技术标准及要求
(详见施工图纸)
83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84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九、其他材料。
85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 投 标 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
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
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86(二)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天数: 日历
2 工期 1.1.4.3

3 缺陷责任期 1.1.4.5
4 分包 4.3.4
…… …… …… ……
…… …… …… ……
8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88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
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89四、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保证金复印件
90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
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
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
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91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设备 型号 国别 制造 额定功率 生产 用于施
数量 备注
名称 规格 产地 年份 (kW) 能力 工部位
92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93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9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
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95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
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
施的情况和布置。
96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途 面积(平方米) 位置 需用时间
97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职务 姓名 职称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98(二) 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
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
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
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99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100(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101(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102(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103(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104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5九、其他材料
106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
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
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
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
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
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
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位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
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5 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其他说明
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风险系数。结算时不作调整,设计
变更和招标人要求变动的除外,如图纸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须调整时按如下办法执行:1、变更引
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2、变更引起工程量
增减,每个单项变更内容综合单价在10%以内,不作调整。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调整工
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
作为结算依据。报价如有漏项、少算等,结算时不作调整,如发现工程量清单内容数量有出入,请各投标人
在开标前15日内提出,否则视为不需要作调整。
工程量清单请到附件内下载
107通辽市科尔沁区 2020 年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第六批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特别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
工作的同时,有序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全市经济平稳运行,现就本项目作出如下
要求:
1. 投标单位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需签署投标人承诺书(格式到通辽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自行下载),并在进入开标室时出示。
2.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需自行下载“蒙速办”APP 或关注“健康通辽”
公众号,办理健康证明并在进入开标室时出示。
3.疫情期间为避免扎堆聚集,请各投标单位提前递交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将在 08:00
时收取投标文件);开标室实行“一项目、一通风、一消杀”,开标时间较长,请各投标
单位合理安排时间,进入政务中心大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全程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
(2)进入政务中心大厅前使用消毒垫进行鞋物消毒;
(3)配合工作人员使用红外线扫描仪测量体温并人工测温复检;
(4)所有投标单位人员必须服从大厅管理人员指挥;
4、出现体温高于 37.3℃的,工作人员将视情况通知防疫机构采取措施。
5、投标人员进入本市后严格遵守通辽市防控工作指挥部下发的相关规定,禁止进行聚
集活动、禁止随意出入公共场所等。
注:投标人不提供健康证明及承诺书将被拒绝进入开标现场。
招标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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