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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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浙江省 |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龙泉市司法局
项目名称: 龙泉市司法局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14586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为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 72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等文件精神,龙泉市司法局启动购买人民调解服务项目。 1、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指导意见》(浙财行(2018)32号)文件第二点之规定,购买主体为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主体。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处条件的人民调解协会以及品牌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社会组织。承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人员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选聘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人员,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2、 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繁琐,需立足当地、解决突发纠纷,地域性强,对从业人员专业要求高,且需熟悉当地情况,按相关规定应由当地司法部门备案的社会团体承担。龙泉市人民调解协会是我市唯一一家已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且具备专业工作人员(拥有法律知识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和固定办公场所的社会机构。其成员熟悉本市风土人情,在人民调解、处理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结合采购具体情况,龙泉市人民调解协会是唯一符合上述相关要求,具有履行本项目实施所需人员资源、业务能力和调解经验的供应商。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龙泉市人民调解协会
地址:***
三、公示期限
2020年09月03日至2020年09月10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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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龙泉市司法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 址:龙泉市剑池西路92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龙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联 系 人***
监管部门电话:***
传 真:/
地 址:龙泉市华楼街229号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