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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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09.28 |
地 区: | 辽宁省 |
内 容: | ***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升级)项目招标 公告 项目概况 ***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建设(升级) 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并于****年*月**日*点**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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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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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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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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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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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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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与银行、房产中介的联网对接,增加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抵押合同网签备案采集信息的收录功能。充分利用数据共享,由开发企业、中介机构、银行完成信息采集和拍照,受理登记时不再重复拍照和录入,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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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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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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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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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增加合同备案功能生成合同备案证明号
在合同备案过程中生成唯一备案号。
2.2 增加信息采集功能,在签约过程中完成信息拍照采集
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完成必要收件的拍照,完成必要的信息采集。
2.3 增加与银行对接功能,将贷款信息推送到银行。
将有贷款需求的合同信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直接推送给商业银行,做按揭审核。
2.4 根据《房屋网签备案采集数据标准表》调整系统及数据表内容结构。
根据数据表要求增设必要的业务字段,满足住建部网签数据收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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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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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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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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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房源核验(中介)
由中介机构利用系统完成初步房源审核。
3.2 挂牌、签约(中介)
由中介机构完成签约和信息采集。
3.3 档案核验(交易中心)
由交易中心进一步进行房源核验。
3.4 合同备案赋码(交易中心)
交易中心完成合同备案。
3.5 贷款信息推送
将贷款信息推送到商业银行。
3.6 退房/退款
需要退签合同时,由签约机构申请退签,交易中心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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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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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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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与信息发布系统(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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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住建部建房[2018]128号文件,新增统计与报表样式满足政府及有关部门随时要求汇总提交新建商品房统计数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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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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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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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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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房源核验(银行)
由银行根据系统完成初步房源核验。
5.2 抵押合同信息录入及签署页拍照(银行)
由银行填写房地产抵押要素及完成必要的拍照和信息采集。
5.3 档案核验(交易中心)
由交易中心进一步完成档案核验。
5.4 抵押合同备案(交易中心)
由交易中心根据银行提交的信息完成抵押合同备案。
5.5 交易档案建立(交易中心)
在产权系统中按流程完成档案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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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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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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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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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监管账户开户
6.1.1 企业申请开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选择监管银行申请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6.1.2 监管部门开户审批
监管部门根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申请书》进行审核,开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6.1.3 银行执行开设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6.2 监管资金收存
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预售款交款通知书》将购房款当日一次性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6.3 监管资金拨付
6.3.1 企业申请监管资金拨付
6.3.2 监管部门审核
6.3.3 银行执行拨款
6.4 退房退款
6.4.1 企业申请退款
6.4.2 监管部门审核
6.4.3 银行执行退款
6.5 监管撤销
6.5.1 企业申请撤销监管
6.5.2 监管部门审批
6.5.3 银行执行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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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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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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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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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签署存量房网签合同(中介、不动产登记中心)
在中介机构或交易中心完成网签合同签署
7.2 签署交易资金托管三方协议
在签署地完成资金托管三方协议(不动产登记中心、买房、卖方)的签署。
7.3 交纳托管资金(银行)
向监管银行交纳监管资金。
7.4 网签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中心)
交易中心完成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
7.5 完成登记发证(登记中心)
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登记发证。
7.6 划转交易资金(银行)
银行将监管款划拨到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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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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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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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数据上传汇交(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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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建部《数据映射程序业务规则详细说明》及地方省厅要求及时上传有关房产交易业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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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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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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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不动产交易信息共享与接口开发(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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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不动产推送的房产交易数据,通过民政接口查询家庭配偶,核查家庭房产信息,计算应缴税额,存入金税三期税款征收,将纳税信息推送给不动产登记。
9.1 提取房产交易的基础信息和交易价格(评估价格)
9.1.1 增量房(商品房)
税务部门根据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号和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提取房产部门共享的商品房网签数据,包括房源信息及交易价格、买方的自然信息。
9.1.2 存量房(二手房)
税务部门根据业务受理编号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提取房产部门共享的交易信息,包括房源信息、买卖双方的自然信息,核准无误后,再进一步根据房产编号提取评估价格,如果在存量房系统中没有对此房产进行估价,需要通过个案评估进行估价。
9.2 调取买方已有房产信息
首先将买方的身份证号码传递给金三系统,在金三中通过与民政部门的接口,获取买方家属(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再根据买方及其家属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其家庭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9.3 交易信息审核传递
将以上房产信息、交易信息、家庭房产信息采集完成后,进行审核,传递给金税三期进行税款征收。
9.4 反馈税款征收情况
金三系统产生缴税信息后,通过接口实时将完税信息传送至共享平台,与不动产部门进行数据共享和利用。
9.5 信息归档
将以上各环节产生的信息存储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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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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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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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数据与政务网对接接口开发(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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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将登记簿的所有权数据、抵押权数据、预告登记数据、查封数据上传到政务网。
10.2 从政务网获取民政系统提供的已婚人员及配偶的身份相关数据、公安系统提供的户籍数据、工商系统提供的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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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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