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
1、数量:以甲方汽车计量衡作为结算依据。 2、质量:双方按GB/T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办法》执行, 以甲方质量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考核条款:每日进厂煤为一个结算批次,煤质指标按照如下条款进行结算: 1)以4700kcal/kg为热值基准,对应综合到厂价XX元/吨为基础价格,结算时热值>4700 kcal/kg,每提高1 kcal/kg,煤价在基本价格的基础上增加XX/4700元/吨;4500 kcal/kg<结算时热值<4700 kcal/kg, 按照(4700kcal/kg -当日到厂煤平均热值kcal/kg) ×日进煤量(吨)×XX/4700(元/吨)/(kcal/kg)从当日结算价中扣款;4300 kcal/kg≦结算时热值<3500 kcal/kg, 按照200kcal/kg×日进煤量(吨)×XX/4700(元/吨)/(kcal/kg)+(4500kcal/kg -当日到厂煤平均热值kcal/kg) ×日进煤量(吨)×0.1(元/吨)/(kcal/kg)从当日结算价中扣款;结算时热值<4300 kcal/kg, 按照200kcal/kg×日进煤量(吨)×XX/4700(元/吨)/(kcal/kg)+200kcal/kg×日进煤量(吨)×0.1(元/吨)/(kcal/kg)+(4300kcal/kg -当日到厂煤平均热值kcal/kg) ×日进煤量(吨)×0.2(元/吨)/(kcal/kg)从当日结算价中扣款。 2)每日进厂煤平均硫份>1.0%,每超0.1%,按照1.0元/吨扣款。 3)每日进厂煤的平均25%<挥发份<45%,每超1%或每低1%,按当期合同价格1%扣款。 4)每日进厂煤的平均灰分<20%,每超1%,按当期合同价格1%扣款。 5)每日进厂煤的平均水分<23%,每超1%,按当期合同价格1%扣款。 4、掺假考核: 1)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入厂来煤进行抽样化验,人工采样热值低于该批次机采热值10%以上,对该批次来煤全部判废。低于该批次机采热值5%以上,但不低于10%的,将该批次来煤全部按照低热值进行结算。 2)对来煤车底、车帮及边角等采样机无法采到的区域存在土、泥、灰、渣、石等非煤物质的;对来煤与合同签订的煤种不符的;对明显掺有炉渣、矸石等杂质情况的,将当日批次来煤全部判废。 3)煤中有大块煤(超过100mm)的,要求乙方到现场进行破碎,拒收其余未接卸的所有车辆,并进行停煤整顿。 4)若发生两次主观故意掺假停止供煤1个月,三次主观故意掺假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5)在同一天内出现主观故意掺杂行为的,除对已接卸部分全部罚没外,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其余未接卸的所有车辆。 6)拒不同意甲方做出的掺假处理意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7)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抽检乙方煤质灰熔点,若乙方煤质灰熔点(半球温度HT)连续三次抽检结果均达不到合同要求值,本合同自动终止。 8)若甲方发现乙方供应煤炭发生掺杂使假、分层装煤等现象,立即通知乙方代表到场,双方签字确认,经双方确认扣罚部分在结算中扣除;未到现场的视为弃权(认同甲方行为和结果),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相关煤质验收制度进行处置。 9)卸煤过程中甲方发现自燃现象有权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