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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0]1号

信息发布日期:2020.09.01 标签: 吉林省招标 辽源市招标 政府招标 
加入日期:2020.09.01
地 区:辽源市
内 容:   投诉人:**视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长江路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号科技城*层**段   联系人:柴秀红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教育信息中心   地址:********大路***号   联系人:李佰庆   联系电话:***********   本局于**
关键词: 政府
 
招标公告正文

  投诉人:长春视安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辽源市教育信息中心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局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投诉人关于《辽源市教育信息中心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和能力提升信息化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0-016)的投诉书,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资格条件要求项内容违背采购法。投诉事项2-5为:货物评分细则标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删除投诉事项1、2、3、4、5部分内容,并重新修改。

  三、调查情况

  本局依法调查,根据组织专家论证答复意见和被投诉人答复意见情况,并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5: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投诉人的该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司法局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抄送:长春视安科技有限公司,辽源市教育信息中心,代理机构。

(责任编辑:刘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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