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林口县政府采购中心做为拟建林口县林口镇人民政府_林口镇振兴村村内巷道建设项目(第二批)(二次)的谈判主持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工程施工谈判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谈判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谈判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2. 谈判主持人将对本工程项目谈判申请人(谈判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谈判申请人可对本次谈判的工程项目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3.关于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
(1)工程性质:混凝土路面
(2)地 点:林口县林口镇
(3)谈判范围:据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详见招标文件。
(4)建设工期:签订合同后2个月交付使用。
(5)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上级专项资金:123,488.05元,已基本落实。
4.工程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标准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相关标准》和相关国家、省、市规范及文件标准的要求。
二、资格审查申请
5.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6.谈判申请人应谈判主持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第5条规定的资质条件。所有证明材料须如实填写提供。如果填写虚假的信息,谈判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将被取消。
7. 谈判申请人须如实填写资格审查申请书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内容,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如对资格审查文件有疑义,可向谈判主持人提出咨询。
8. 谈判申请人须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9.按资格审查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汉语文字。
10.申请书应由谈判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没有签字的申请书将可能被拒绝。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评审标准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对谈判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将依据谈判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和附表,以及本须知附件1约定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附件2附加合格条件标准。
1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谈判主持人将依据谈判申请人的合同工程营业额(收入、净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未完部分合同金额,对谈判申请人作出财务能力评价,以保证谈判申请人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完成该谈判项目的施工任务。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于施工安全、质量出现重大事故或其它原因被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宣布无资格投标的施工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资格审查。
1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1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8.谈判主持人将确定每个谈判申请人参与本谈判工程项目谈判申请的合格性,只有在各方面均达到本须知中要求申请人须满足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才能通过资格审查。
四、谈判回避原则
19.近三年内直至目前,谈判申请人应:
(1)未曾与本谈判项目的谈判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
(2)未曾参与过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资格审查或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
(3)与将承担本谈判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任何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