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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区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标段招标文件附件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8.28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通辽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08.28
地 区:通辽市
内 容:第一章 招标公告 ****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已由*******人民政府以 通科政发 【****】***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投资总额约:***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科尔沁区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本招标科尔沁区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已由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以 通科政发 【2020】188号 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科尔沁区水务局,建设资金来自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投资总额约:4260220元。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项目名称:科尔沁区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
 
(二)建设地点:科尔沁区水务局
 
(三)招标内容:
标段
编号
标段名称
企业资质
要求
人员资质要求
工期(天)
合同估算价
是否允许联合体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
 
科尔沁区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第一标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
有水利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
37日历天
1021000.00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见六、其他说明
 
科尔沁区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第二标段
电子与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或有实施过山洪灾害预测预警系统经验的(平原区实施过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经验的)
/
37日历天
3239220.00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见六、其他说明
 
 
 
 
三、公告发布媒体
(一)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网址:http://ggzy.tongliao.gov.cn
(二)内蒙古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http://www.nmgztb.com.cn)  
四、资格审查
(一)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二)审查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9月21日09:00分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核。
(三)审查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 领取时间:2020年08月31日至2020年09月04日(北京时间)。
(二)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请到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
六、其它说明
(一) 投标要求
1.第一标段: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且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二标段:要求有电子与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或有实施过山洪灾害预测预警系统经验的(平原区实施过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经验的)(后者需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且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人员要求:第一标段项目负责人***
 3.其他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17〕275号)文件规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可以拒绝参加投标(公示以通辽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为准);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结果,对于有行贿犯罪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
(5)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6)投标单位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投标,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7)、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8)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申请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赔付招标人全部损失。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在通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系统(http://ggzy.tongli ao.gov.cn)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具体办理事宜详见平台通知)后登入投标人系统,在“资审文件领取”流程内领取招标文件。没有入库的企业需登录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 tongliao.gov.cn)进行诚信库注册,在诚信库注册后,按要求录入并提交基本信息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无须携带资料到现场进行比对,用户务必保证在诚信库中录入的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具体事宜详见《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取消诚信库现场比对环节的通知》。   
 
 
七、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科尔沁区水务局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中兴恒工程咨
询有限公司
地 址:科尔沁区                    地 址:***
39号建外SOHO7号楼0703
邮 编:028000                      邮 编: 100000
 
联 系 人:崔主任                   联 系 人***
 
电 话:0475-8232461                电 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科尔沁区水务局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
项目名称
科尔沁区水务局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科尔沁区
1.1.6
项目建设规模
详见工程量清单
1.2.1
资金来源
中央水利发展资金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37 日历天(如遇到特殊情况工期顺延)
计划开工日期: 2020 年  09 月 25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0 年  10 月 31 日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
能力和信誉
投标要求
1.第一标段:要求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且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第二标段:要求有电子与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二级或有实施过山洪灾害预测预警系统经验的(平原区实施过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经验的),且在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人员要求:第一标段项目负责人***
3.其他要求:
(1)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根据《通辽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通住建发〔2017〕275号)文件规定,对被记录不良行为并经公示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公示期限内,招标人可以拒绝参加投标(公示以通辽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为准);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及本项目拟派的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结果,对于有行贿犯罪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投标活动;
(5)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6)投标单位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投标,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负责赔偿招标人全部损失。
(7)、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
(8)投标人不得采用挂靠、转包、虚报业绩和代为投标等形式,一经发现,其中标无效,并申请列入诚信黑名单,同时赔付招标人全部损失。
(9)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
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
1.11
分包
不允许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开标截止日期前15日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09月21日 09 时 00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 24 小时以内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后 24 小时以内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形式:以网银转账、电汇、银行柜面转账形式,不接受现金(应在截止时间前由投标企业基本账户提交至指定账户)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第一标段:贰万元整(¥:20,000.00元)
账户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务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通辽分行营业室
银行帐号:150501636657000002300959
第二标段:陆万元整(¥:陆万元整元)
账户名称:通辽市科尔沁区政务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通辽分行营业室
银行帐号:150501636657000002300960
5.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2020年09月21日09时00分
注:为防止围标、串标,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不允许提交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以个人名义打入的投标保证金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最迟于开标截止时间之前缴纳,以到帐时间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打入指定账户的投标单位,并将转账凭证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投标。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2017年--2019年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2017年--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7年--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必须按文件规定签字盖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文件:U盘1份;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7.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为方便唱标,请投标人将投标函单独打印,电子文件与投标函一同密封,封袋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投标函”字样,加贴密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必须用A4纸打印并编制目录,逐页编制页码,牢固装订成册。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并将被拒绝。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招标编号:
投标人的地址:***
投标人名称:
在 2020 年   月   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09月21日09时00分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þ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尔沁分中心
5.2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 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经济、技术类专家 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代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前三名投标单位
7.3.1
履约担保
按合同约定执行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本次招标的招标控制价
总控制价:
第一标段:
小写:1,021,000.00元
大写:壹佰零贰万壹仟元整
第二标段:
小写:3,239,220.00元
大写:叁佰贰拾叁万玖仟贰佰贰拾元整
10.2
工程款的支付
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
10.3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0.4
合同签订时间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到科尔沁区水务局会签订合同
10.5
招标代理费用计算依据及支付
依据内工建协[2016]17号文件规定。
招标代理费的支付: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0.6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8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10.9
开标时须携带资料
1.法定代表人到场投标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附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代理人到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加盖公章的法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带有可查询二维码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第一标段:资质证书原件或新版带二维码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二标段:资质证书原件或新版带二维码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能证明实施过山洪灾害预测预警系统经验的业绩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基本账户信息证明原件;
5.加盖公章的保证金汇款凭证原件;
注:以上证件除备注原件外,其它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统一装于档案袋中,与投标文件共同提交,并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及电话,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未提供或提供的文件不全、过期失效的,均为无效投标。
11
温馨提示
因代理机构无法与各投标单位联系,有关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补遗等敬请各投标单位关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相关网站,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发现相关信息,后果自负。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1.12.1投标文件中的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离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的规定,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3)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适用于资格预审项目);
(6)授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8)投标报价经评委会认定低于成本或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规定可以认定为串标,围标的情况;
(10)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11)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1.3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经济方面的专家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具体组织分工由招标人的代表负责;技术方面的专家对技术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经济方面的专家对商务部分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技术部分应当制定详细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和对应的具体分值。招标人必须要求评标委员会中负责技术部分评审的成员分别针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的详细打分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密封并存档备查。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人的原因及依据;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等。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公示的评标结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类似项目业绩、奖励、信用、惩罚等情况;招标文件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原因及依据;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等。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9.5.3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9.5.4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9.5.5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
9.5.6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9.5.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当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9.5.8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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