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环境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清拆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具体详见磋商公告附件。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环境综合整治(违法建筑清拆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200826-246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施招2020-409)
3、预算编号:01-20Z03258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主要工作内容为所有违章建(构)筑物拆除(含室内地坪)、室外地坪、拆除其他施工(扬尘监控、垃圾分拣、拆除辅助工作<断水、断电,收集水电表等>)、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处置等,主要结构有彩钢、钢结构及砖混结构,拆除总面积约13540.72平方米,室外地坪总面积约13540.72平方米。机械拆除方面主要采取镐头机拆除,人工拆除方面防护措施要求较高,连体房屋保护的建筑对施工技术要求较复杂。(具体数量及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
5、交付地址:***
6、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至2021年4月30日(计划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2000000.00元(国库资金:2000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1)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对财政部财库〔2019〕18号文和财政部财库〔2019〕19号文公布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对在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供应商须提供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认证证书方能享受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政策。2)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3)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接受■不接受进口产品。
10、最高限价:200万元
1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1年4月30日(计划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
12、项目联系人***
13、电话:***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08-27 17: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9-03 17: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8-27 17:00:00至2020-09-03 17: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文件。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09-10 13:3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09-10 13: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具体会议室见当日指示牌)。
2、磋商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229弄5楼。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本公司不提供上网网络(WIFI),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及备用纸质响应文件前来参加磋商,另请自带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可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开户银行:上海银行蓝村支行;账 户: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 号:3169 7100 0067 41975。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人民政府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 |
地址: |
*** |
邮编: |
201314 |
邮编: |
200127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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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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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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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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