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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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08.25 |
地 区: | 襄阳市 |
内 容: | 各潜在投标人: ***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现对疑问澄清回复如下: *、*.*.*(*)技术部分,自动分析仪器技术参数的先进性 投标人所投固定站水质常规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自动分析仪,浮船站、采样运维船技术参数和采水系统升级改 |
各潜在投标人:
襄阳市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现对疑问澄清回复如下:
1、2.2.3(2)技术部分,自动分析仪器技术参数的先进性
投标人所投固定站水质常规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自动分析仪,浮船站、采样运维船技术参数和采水系统升级改造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6分,有1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本项得0分。
(技术参数须以省级(含)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为依据)
质疑内容:
不同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里面对产品技术参数检测形式和写法不完全一致,导致技术参数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写法有所不同,会造成专家在评判上有歧义。
浮船站、采样运维船技术参数和采水系统升级改造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浮船站,采样运维船和采水系统都需要检测报告,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目前所知大部分供应商这些都是外购件,都不具备检测报告。
回复如下:
招标文件中水质常规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自动分析仪技术参数评定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中所涵盖的技术参数为依据,检测报告是证明设备性能的一项关键指标。
(2)浮船站技术参数符合《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方案》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满足招标文件采购需求。
(3)采样运维船技术参数和采水系统升级改造技术参数,投标人须提供满足招标采购要求,不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2、2.2.3(2)技术部分,数据质量控制的功能性
投标人所投质控单元分析仪配备质控单元,实现水质在线分析仪的平行样测试、自动标样核查、加标回收率测定等质控功能。功能齐全得5分,缺失检测项目本项不得分。
(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质控单元具有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内容:
此条款具有潜在倾向性及指向性。根据生态环境部监测总站官网查询,目前未有厂商质控单元具有总站颁发的检测报告。不排除某些潜在供应商提前走流程做此报告。所以此条款不适合写入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数据质量控制的功能性”中要求:“评审依据:投标人提供的质控单元具有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前后内容不相符。
据查询,现阶段质控系统没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且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没有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仅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测试报告或省级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回复如下:
质控单元是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别数据有效性重要依据,因此质控单元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该单元功能的完整性。经查询,质控单元具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出具的测试报告,且至少有3家供应商具备该类测试报告。某些潜在供应商提前走流程做此报告说法不成立。
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是设备合格的一项重要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隶属于生态环境部。
3、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需求5.2 技术规格和要求5.2.3 水质自动分析仪器技术指标”中技术参数:
(2)氨氮水质分析仪:
数据有效率:≥95% 试剂计量方式:蠕动泵进样+光电计量 通信:4-20mA、RS-485/232 校准:自动及手工校准
(3)高锰酸盐指数水质分析仪
电压稳定性:±3.0% 试剂计量方式:蠕动泵进样+光电计量 通信:4-20mA、RS-485/232 校准:自动及手工校准
(4)总磷水质分析仪
电压稳定性:±2.0% 试剂计量方式:蠕动泵进样+光电计量通信:4-20mA、RS-485/232 校准:自动及手工校准
(5)总氮水质分析仪
电压稳定性:±4.0% 试剂计量方式:蠕动泵进样+光电计量 通信:4-20mA、RS-485/232 校准:自动及手工校准
认证: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质疑内容:
以上技术参数的设置,脱离了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生态环境部为规范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分别颁布了《氨氮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101-2019)、《高锰酸盐指数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0-2003)、《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3-2003)、《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HJ/T102-2003),针对地表水自动监测专门颁布了《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15-2017)等行业技术规范,上述规范的技术要求完全可满足本项目中地表水监测使用,并且作为国家级权威的水站建设规范文件,各级环保部门及相关制造商都应严格遵循。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部分技术指标,与国家规范文件不符,并采用特定投标人的特定技术参数作为招标文件技术指标,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此外,招标文件采购项目需求中仪器技术参数指标要求“具有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但评分细则要求“(技术参数须以省级(含)以上计量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为依据)”,前后要求内容不相符。
回复如下:
(1)统一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报告涵盖的技术指标作为评价依据。按照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以重复性误差、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直线性、最小维护周期、电压稳定性、实际水样比对作为评价依据;氨氮以重复性、零点漂移、量程漂移、示值误差、记忆效应、电压稳定性、pH影响、实际水样比对、最小维护周期、环境温度影响、数据有效率作为评价依据。
(2)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其他技术指标,投标人应在偏离表中进行对应说明。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2.2.3(3)商务部分”中类似业绩要求“投标人从2017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国家级水质自动监测站项目业绩。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合同累计建设国家级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5个至9个的,得5分,(5个以下不得分);2、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合同累计建设国家级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10个至14个的,得7分;3、投标人提供的所有合同累计建设国家级水质自动监测站数量15个及以上的,得10分;”
质疑内容: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本项目为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属特定行业。投标人类似业绩以国家级项目业绩为评分要求,且分值达高达10分,占评标总分比重的10%。该评分点的设置,对投标代理商及对其他潜在投标人存在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回复如下:
该项目为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属国家级项目,为保证后期站点的顺利交接及与国家平台联网,对投标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以国家级项目作为类似业绩要求,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的行为。
5、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2.2.3(3)商务部分”中“研发实力:投标人取得生态环境部或原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得1分;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投标人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编制过水质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投标人承建过国家级水质比对实验室的得 1 分,提供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内容:
此要求具有排他性及唯一性,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项目履行无关,且过高。
该项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通过查询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环境服务业试点单位仅有19家单位,其中从事水质自动分析仪制造的仅有3家;通过查询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编制过水质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且从事水质自动分析制造的仅有1家(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查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目前国家级水质比对实验室仅在深圳设立有,为该实验室提供设备的供应商仅有1家(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项评分点的设置,属于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对其他潜在投标人是歧视性限制条款。
回复如下:
本项投标人研发实力,为加分项,而不是做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的废标项,本条款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的行为。
特此澄清,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
采购人信息:
名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邓女士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湖北广兴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
日期: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