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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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安徽省 |
内 容: | (蚌公资)罚决〔****〕**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诚伟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维玉 住所:***高新区天智路*号同创科技园*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NKAXF**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与工艺美校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第 |
(蚌公资)罚决〔2020〕51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合肥诚伟信息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维玉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天智路5号同创科技园3幢4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KAXF05
你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参与工艺美校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第一包第四次)(BB2019ZFCGZ333)投标,发现你公司制作和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与合肥瑞宇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八横八纵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子投标文件的电脑机器码一致(即同一台设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视为串通投标。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前款第(三)项,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人民币194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即日起27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054247269。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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