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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川投航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存量停车场PPP项目-专项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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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0.08.24 标签: 四川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0.08.24
地 区:四川省
内 容:**省川投航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航信”或“公司”或“比选人”)拟于近期参与 “*****区存量停车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拟提**行专项法律服务采招。专项法律服务机构中标后即与我公司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约定如我公司成功中
 
招标公告正文
四川省川投航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投航信”或“公司”或“比选人”)拟于近期参与 “宜宾市南溪区存量停车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拟提前进行专项法律服务采招。专项法律服务机构中标后即与我公司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约定如我公司成功中标(成交)本项目,则所签署服务协议持续有效;如未中标(成交),则所签署服务协议自始无效。
现拟公开比选本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川投航信概况
川投航信成立于2015年8月,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是由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四川省首个PPP项目投资基金管理人。
作为四川第一个市场化运作的PPP项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川投航信的运营发展一方面受到各级政府领导高度关注,在项目资源配置等方面得到了四川省政府、省发改委等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也获得了各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认可,与川内主要大型银行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此外公司与各界积极探讨、实践针对PPP项目的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问题。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宜宾市南溪区存量停车场PPP项目专项法律服务;
(二)合作方式:转让-运营-移交(TOT);
(三)项目实施机构:宜宾市南溪区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四)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45624.92万元,最终以宜宾市南溪区国资管理部门的审核认定结果为准;
(五)项目合作期限:12年。
(六)项目内容:本项目包括南溪区政府统一管理的各单位、各镇、街道地下、地上、城市道路旁155个子项目共11545个停车位的12年期经营权。其中:普通/室内停车场 42 个,含停车位共 6088 个(其中地下停车位 3541 个); 占道停车点位共 113 个,含停车位 5457 个。
三、对比选响应人的报名资格要求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服务经验;  
(五)具有丰富的PPP项目法律服务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团队治理、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七)具有良好的法律服务团队,团队人员具备专业背景和服务于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经验并至少各有一个成功案例;  
(八)依法设立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
(九)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国资委通报、未受主管部门及协会的处罚,没有其他不宜参与本项目比选的情况。
(十)不存在如下情形:
1. 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
2. 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
3. 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4. 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
四、比选报名
有意向参加比选的律师事务所需在2020年8月28日17:30前将联系信息按(律所名称-联系人***
五、比选响应文件递交
比选人:四川省川投航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6层川投航信大会议室  
联系人:【李阅】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比选响应人于2020年8月31日上午9:30-10:00(北京时间),持律所介绍信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至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北楼16楼递交比选文件。未按要求报名的比选响应人提交的比选响应文件、迟到的比选响应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比选响应文件,比选人可予以拒收。
 
2020年8月24日  

第二章 比选响应人资格要求
本次比选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为证实比选响应人具有完成工作的资格和能力,比选响应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随比选响应文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资料:
(一)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
(二)合法经营、依法执业,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按规定通过有关部门年检;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基金管理公司法律服务经验;  
(五)具有丰富的PPP项目法律服务经验;  
(六)具有良好的团队治理、业务操作流程、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  
(七)具有良好的法律服务团队,团队人员具备专业背景和服务于PPP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务经验并至少各有一个成功案例;  
(八)依法设立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  
(九)近三年提供的中介服务未因重大执业质量等问题受到国资委通报、未受主管部门及协会的处罚,没有其他不宜参与本项目比选的情况。
(十)不存在如下情形:
1. 弄虚作假、恶意串通、营私舞弊等严重不诚信行为;
2. 分别接受利益相对方委托,就同一事项提供有利益冲突的中介服务;
3. 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业务报告的;
4. 违反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给委托方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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