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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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安徽省 |
内 容: | (蚌公资)罚决〔****〕**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国超 住所:**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南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加滨河花园**KV配电工程(BB |
(蚌公资)罚决〔2020〕54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滁州安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国超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杭州南路8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97057025B
你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参加滨河花园10KV配电工程(BB2019ZFGCZ466)投标。经查,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人民币45396元)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054249661。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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