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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免渡河林业局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8.24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呼伦贝尔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08.24
地 区:呼伦贝
内 容: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详见*****公共**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本项目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本表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时,应以本资料表的规定为准。 序号项 目内 容
 
招标公告正文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详见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的本项目采购公告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及供应商须知
 
本表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内容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时,应以本资料表的规定为准。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项目名称
免渡河林业局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2
项目编号
D03150782200002601
3
服务时间、地点及规模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完成。
服务地点:免渡河林业局
服务规模:免渡河林业局2020年中央财政补助森林抚育实施方案。
 
4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5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呼伦贝尔市免渡河林业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内蒙古荣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1536494356@qq.com
***
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间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8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1份  副本2份  电子版文件一份(U盘)(注:纸质版文件不带入开标室,开标结束后送至代理公司指定地点)
9
响应文件的装订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统一按A4规格打印并采用胶装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否则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
10
招标控制价
设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为:38万元
投标人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所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该项目将重新招标。
11
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详见采购公告
保证金形式:电汇, 须由基本账户转出。
保证金递交时间: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为磋商时间前24个小时,已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详见采购公告
帐   号:详见采购公告
开 户 行:详见采购公告
12
磋商有效期
磋商之日起90个日历日
13
磋商响应文件的
编制和密封
(1)封套: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2)《磋商首轮报价表》装订在响应文件的正副本中,正副本价格如有出入,以正本价格为准。唱价时直接唱出正本价格。
(3)磋商响应文件全部内容的电子版一份(U盘)需单独密封递交;
(4)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分别密封在单独的信封内,并注明“正本”、 “副本” 字样。
磋商响应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封袋上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的公章。
14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20年09月04日10:30 (北京时间)
磋商时间
2020年09月04日10:30 (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
呼伦贝尔市交易中心328开标室
15
磋商小组的组建
(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专家确定方式:从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招标人指派。
16
评审办法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7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的5%,向招标人缴纳。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担保、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转账、电汇或现金的方式缴入。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
18
关于质疑
质疑(或投诉)的提出、答复及相关程序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1)《政府采购法》第52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该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公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二)对采购过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9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20
付款方式
按采购人要求的数量,质量,分批分次到货,供货完毕验收合格后统一结算。
21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代表(供应商应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人系统内填写提交响应信息)。响应信息中供应商代表应为供应商项目负责人***
开标时供应商须现场缴纳采购文件费:500元。
注:开标系统自动核验供应商代表身份证信息与供应商系统内提交供应商代表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其供应商代表身份无效,供应商应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定义 
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本文件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规定:
1.1“采购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竞争性磋商工作的内蒙古荣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1.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采购人特指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指向内蒙古荣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4“竞争性磋商文件”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文件。
1.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2.项目说明
2.1项目基本情况: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2.2竞争性磋商内容和方式
2.2.1本次竞争性磋商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中所列的服务采购。
2.2.2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
3.合格的供应商
满足磋商公告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4. 竞争性磋商费用
无论竞争性磋商活动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将承担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
1. 竞争性磋商磋商文件的构成
内容组成包括:
1.1竞争性磋商公告
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供应商须知
1.4采购供货合同及合同一般条款
1.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
1.6技术规范
2.磋商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2.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组成
1.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1磋商全过程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财库〔2014〕21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和规范执行。
1.2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能够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3供应商编写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
1.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结算使用人民币。
1.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资料无论供应商是否成交均不予退还。
1.7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供应商与采购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2.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1)磋商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保证金电汇凭证
(5)磋商首轮/最终报价表
(6)分项报价表
(7)商务、技术条款偏离表
(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供应商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10)近三年完成主要业绩汇总表
(11)中小企业声明函(若适用)
(1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若适用)
(13)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若适用)
(14)售后服务承诺书
(15)供应商应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
(16)“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17)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1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19)技术规范要求响应描述
(20)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3.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份数及装订要求
详见前附表。
4.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4.1供应商应在每一份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必须用永久性字迹填写和打印,副本可用复印件,如出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4.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签字盖章;
4.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或盖章才有效;
4.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模糊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5.竞争性磋商报价
5.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首轮报价表”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盖章。
5.2竞争性磋商报价应包括采购人对磋商货物采购、包装、运输、验收全过程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利润等各种费用的总和。(包括现场勘察的费用)
5.3供应商的磋商报价以“首轮报价表”所报价格为依据,若供应商未按要求报价,磋商将被拒绝。
6. 保证金
6.1保证金金额、提交形式和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2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6.3 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6.4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
7. 竞争性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8.1供应商应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进行密封,密封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9.1供应商将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后的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9.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0.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0.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0.2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标注和递送。
10.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主动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四、磋商、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
11.磋商
1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11.2.磋商程序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4)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7)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8)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9)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10)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2)磋商小组应当通过签到顺序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顺序,要求各供应商进行不超过三轮的报价。
12.评审

***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响应文件格式
符合第四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与要求”的要求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须是依法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合格的法人,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丙级,能够独立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在人员、运输、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12.1评审时考虑因素:见评审指标。      
12.2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
12.2.1节能产品 (若适用)
(1)节能产品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国环境资源信息网(http://www.cern.gov.cn/)、中国节能节水认证网(http://www.cecp.org.cn/)
(2)节能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当所投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对于清单中所列的节能产品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3%),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产品属于国家采信的节能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节能产品,节能效果明显;二是产品生产批量较大,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三是产品具有比较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四是产品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要求。
(6)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应从公告媒体上打印相应页以证明。未附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不予认可。
12.2.2环境标志产品(若适用)
(1)环境标志产品公告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cn/)
(2)清单中的产品有效时间以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准,超过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的自动失效。
(3)当所投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内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4)对于清单中所列的环境标志产品其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3%),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供应商所投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时,应从公告媒体上打印相应页以证明。未附证明材料的,磋商小组不予认可。
12.2.3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若适用)
(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中小企业参与磋商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中小企业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价格扣除标准:
①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②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截图,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3)对于参与本项目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必须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供应商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财库【2014】68号)
12.3确定成交供应商
12.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12.3.2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12.3.3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重×100,其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最高扣5分。
   12.3.4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如果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4评审指标和分值设置
12.4.1、评审指标和分值设置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和量化的权重(标准)分配如下:

评审因素
商务
技术
报价
总分
分值
17分
53分
30分
100分

评分标准:
12.4.1.1报价(30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报价得分最高扣5分。
12.4.1.2商务评分标准(17分)
(1)项目负责人***
(2) 财务状况(5分 ):近三年的各种财务报表(经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齐全的得3分;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满足承包本工程的需要得2分(若需要银行贷款,应附银行承诺的证明材料)
(3)企业业绩(10分):投标人近三年完成相关行业专业设计,每提供一项加2分,最多加10分,业绩以原件为准(业绩原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12.4.1.3技术评分标准(53分)  
(1)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8分):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方案及计划工作量,内容完整、方案合理得8分、一般得7-1分、差得0分。
(2)施工现场问题处理(5分):承诺能按招标人要求及时到施工现场处理问题得5分。
(3)质量保证措施(8分):实施方案的质量保证措施,措施合理得8分、一般得7-1分、差得0分。  
(4) 进度保证措施(8分):进度保证措施,措施合理得8分、一般得7-1分、差得0分。
(5) 工程造价控制措施(8分);工程造价控制措施,措施合理得8分、一般得7-1分、差得0分。
(6) 后续服务工作安排(8分):后续服务工作安排,安排合理8分、一般得7-1分、差得0分。
(7) 方案编制进度(8分):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保质保量提供实施方案编制成果的得基础分5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承诺提前2天(含2天)以上出成果的加2分,承诺提前3天(含3天)以上加3分。  
所有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12.5磋商结束后,直至发出成交通知为止,凡属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成交意向的资料和信息都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与该过程无关的人员透露。
12.6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过程中,供应商对磋商小组成员施加不正当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磋商资格被取消。
13.无效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在评审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如下情况者,按无效文件处理:
(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递交保证金的;
(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装订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说明和补充的。
14.废标:出现下列情况者予以废标(政府采购法36条)
14.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财库〔2015〕124号文件规定的情况除外);
14.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4.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4.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4.5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
15.1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
15.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15.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
15.4客观分评分不一致;
15.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15.6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16. 成交通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16.1采购人将向其他供应商发出未成交通知。
16.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16.3采购人的权利
16.3.1采购人将要求按照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确定的产品范围向成交供应商采购。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执行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6.3.2采购人在采购时,有权根据成交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选择确定货物的采购数量和伴随服务的内容。
17.质疑
17.1 如果供应商对此次采购活动有疑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等相关规定向提出质疑。
17.2. 质疑
17.2.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2.2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质疑截止期前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谈判文件公示制度的规定予以答复。
17.2.3供应商认为谈判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2.4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内提出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7.2.5为了使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务必提供以下信息和内容。否则,有可能被视为无效质疑。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7.2.6质疑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7.2.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非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2)对成交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质疑;
(3)无质疑函件或质疑函件缺少供应商法人印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有效授权书和联系方式***
(4)相应证明材料不真实或来源不合法的质疑;
(5)未按规定时间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质疑。
17.2.8质疑实行实名制,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18.投诉 
18.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18.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4)事实依据;
(5)法律依据;
(6)提起投诉的日期。
18.3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8.4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2)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8.5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18.6投诉人应当保证提出的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7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18.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非供应商提出的投诉;
(2)对成交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投诉;
(3)投诉函件无供应商法人签字及签章的投诉;
(4)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诉;
(5)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的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的投诉;
(6)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合格的投诉函件送达的投诉。
19.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0.履约保证金
 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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