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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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安徽省 |
内 容: | (蚌公资)罚决〔****〕**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英泰克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卫 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路****号*幢三楼***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 你公司于****年*月**日参加老山新村安置房二期项 |
(蚌公资)罚决〔2020〕52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人:英泰克工程顾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卫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1287号1幢三楼308A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191544Q
你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参加老山新村安置房二期项目管理(第二次招标)(BB2019ZFGCZ238)投标。经查,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本机关对你公司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人民币19376)的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 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蚌埠新城支行;户名: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6228400677054249869。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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