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
1.合同签订前,出卖人须向买受人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订货量×5元/吨)。合同履约率≥70%,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考核;30%≤合同履约率<70%,按(合同量×70%-实际发运量)×5元/吨考核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率≤30%,按(合同量-实际发运量)×5元/吨考核合同履约保证金;若因买受人原因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考核合同履约金。 2.挥发分扣款约定: Vdaf<13.0%时,以13.0%为基准,每降低0.1%扣单价 2 元/吨,当单批次Vdaf<12%时,该批次不进入加权计算,采取单独结算方式。 3.全硫扣款约定:当1.5%<St,ad≤2.5%时,扣款=(St,ad-1.5%)×100×40元/吨; 当2.5%<St,ad%时,扣款=40+(St,ad-2.5%)×100×100元/吨。 4.运损约定:按照单批次来煤数量计算。盈吨不计运损;如出现亏吨,亏吨小于货票数量的1.2%时,以实际亏吨计运损由买受人承担;亏吨大于或等于货票数量的1.2%时,以货票数量的1.2%计运损由买受人承担,超过货票数量1.2%的部分计为亏吨,由出卖人承担此亏吨及其运费。 5.若收到基低位热值高于6300大卡/千克,高出6300大卡/千克部分不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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