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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疫口罩采购项目询价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7.17 标签: 江苏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0.07.17
截止日期:2020.07.23
地 区:江苏省
内 容: ***轨道交通****年防疫口罩采购项目 询价公告 ***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保障分公司和**轨道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就其所需***轨道交通****年防疫口罩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潜在合格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轨道
 
招标公告正文
 

苏州市轨道交通2020年防疫口罩采购项目

询价公告

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保障分公司和苏州轨道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就其所需苏州市轨道交通2020年防疫口罩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潜在合格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报价。有关事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苏州市轨道交通2020年防疫口罩采购项目

1.2.项目编号:SZGW-XJ-2020-044

1.3.项目内容:详见附件1:货物清单

1.4.交货地点:轨道交通大楼(姑苏区干将西路668号)或甲方指定苏州市范围内的其他地点

1.5.交货方式:按采购人要求一次或分批交货,落地交货

1.6.交货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7天内按通知数量完成供货

1.7.服务期限:3个月,计划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实际采购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8.采购预算:68800元(大写:陆万捌仟捌佰元整,采购预算已含税)

2.响应供应商资格条件

2.1.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询价内容在其经营范围内;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不良经营行为;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或供货能力;

(4)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响应。

2.2.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特殊条件:

(1)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批件;

(3)医用口罩第三方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

(4)防护口罩第三方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T/CTCA7-2019《普通防护口罩》标准】;

2.3.供应商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询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法人;

(2)供应商之间存在控股关系、隶属关系的。

2.4.供应商近一年内未被列入采购人负面清单的。

注:以上凡涉及到近一年或近三年是指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往前倒推1年或3年。

3.质保要求

供应商提供产品必须是全新货品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质保期服务,但至少应为12个月,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交货之日起计算。

4.报价要求

4.1.本项目不允许有缺漏,响应供应商对“货物清单”中的所有货物都应报齐,如有报价缺漏项,其报价将按无效报价处理。

4.2.响应供应商需以“附件2:响应文件格式”中报价单的格式及要求进行报价,报价单的序号应与货物清单一致,如报价项与需求项有实质性偏离的,则按缺漏项处理。

4.3.响应文件报价均为非选择性一次性报价,均为现场交货价。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格及出厂检验费、运输费、装卸费、试验费、保险费、验收费、包装费、专利费、质保期所需相关的服务费用及响应供应商应负担的一切税费等。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4.4.本项目报价采用固定单价方式,采购内容中供货清单所列数量为预计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的实际订购数量为准。

4.5.一项响应文件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响应报价。

4.6.最低的评审价是成交的重要条件但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4.7.本项目响应有效期应在响应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

4.8.必须写明本次报价的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不含税单价为基础调整含税单价)。对由于成交供应商报价时声明税率错误导致采购人少抵扣增值税款的部分,采购人付款时有权给予相关扣回。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成交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9.响应供应商应对其所提供的资料负责,若有虚假,由其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10.如采购人对该询价项目有澄清说明,响应供应商应以澄清后的要求进行报价。

4.11.本次采购物资因资金性质不同,中标后,招标人将分2个合同分别签订。

5.响应文件组成及递交

5.1.响应文件组成(格式详见附件2)

(1)响应函;

(2)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单;

(3)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响应供应商授权代理人授权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亲自经办的无需提供) 及个人(近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新版营业执照(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需提供税务登机证副本复印件);

(6)技术规格和商务偏率表;

(7)单位上一税收申报日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上一社保申报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如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

(9)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批件。(加盖公章);

(10)医用口罩第三方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YY/T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加盖公章);

(11)防护口罩第三方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符合T/CTCA7-2019《普通防护口罩》标准)(加盖公章);

(12)报价人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需要提供拟报价口罩生产厂家的销售授权证明(加盖公章);

(13)响应产品样品图册、国家或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数据或厂家媒体发布的产品参数等(如有)。

5.2.采购人合格供应商库中的有效供应商不需提供第5.1(5)项资料(如合格供应商备案证件失效,请供应商及时补充有效材料或在响应文件中按要求提供)。

5.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且应分别密封提交,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否则,采购人不予受理。

5.4.若公告发布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将另行处理。

5.5.响应文件应对询价公告有关交货方式、交货时间、响应有效期、技术参数和功能、质量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5.6.响应文件一式三份,须分别装订成册,成交单位需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1份。

5.7.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7月23日9:00至11:00(节假日除外),逾期递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5.8.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大厦14楼1405室。

6.无效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报价为无效报价,无效报价文件不参加询价采购:

6.1.响应文件中的响应函未加盖供应商公章;

6.2.响应文件中的响应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6.3.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询价公告要求的;

6.4.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报价(含税);

6.5.响应报价(含税)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公告设定的采购预算;

6.6.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公告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6.7.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8.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6.9.询价公告规定的其他认定否决的情况

7.评审小组

7.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7.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7.2.1.与响应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公正评审的;

7.2.2.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响应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7.3.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7.4.评审:评审小组按照“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8.评审办法

8.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审价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询价公告全部实质性要求即资格性和符合性评审合格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评审价且响应总报价不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推荐为候选成交供应商。如出现两家(或以上)供应商最低评审价相同,则按供应商注册资金大者确定为候选成交供应商;若注册资金仍相同由采购人抽签决定候选成交供应商。

8.2.评审价确定:对于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不含税价作为评审价;对于不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含税价作为评审价。

8.3.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谈判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4.响应文件的澄清

8.4.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需要,在监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要求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响应供应商须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中不得变更价格、服务期、自报质量等级等实质性内容,按照9.4条进行的算术性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8.4.2.书面答复须经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印鉴,签字或盖印鉴的书面答复将视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截止时间后,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报价或其他实质性内容修正的函件和增加的任何优惠条件,一律不得作为评审、定标的依据。

8.4.3.为保证在评审小组要求响应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在评审开始后,响应供应商应保持其响应文件上联系方式***

8.5.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时,评审小组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询价,如认定具有竞争性,则继续评审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9.报价文件算术错误更正

9.1.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询价公告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9.1.1.响应文件报价汇总表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9.1.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

9.1.3.当各项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改总价;

9.1.4.当货物报价中有缺漏项,应按照其他合格投标人中相应项目的最高价,修改总价;

9.1.5.当货物报价中有招标范围内的重复计项等,应减去相应重复多计的数额,修改总价;

9.1.6.未按照招标文件已明确的设备数量报价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数量进行修正,修改合价;

9.2.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按上述方法对响应报价的修正,须取得响应供应商的书面同意,并确认修正后的数额。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数额,则其响应文件将作否决响应处理。

9.3.采购人对评审小组在评审时未校正出的响应报价算术性差错,一旦成交,将按照上述原则对该算术性差错进行修正并按修正前后较低的价格认定合同价。

10.疑问澄清

对本次询价公告的疑问,请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天前,可按本询价公告中的联系方式***

11.项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采购项目应予终止:

1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1.2.响应供应商报价均超过了采购估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1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2.合同价的认定

按询价文件第9.1条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在响应供应商同意后对响应供应商起约束作用。以修正前后较低的响应报价认定合同价,但不免除响应供应商在采购范围内所有须尽的义务。如响应供应商不接受,视为放弃成交。

13.授标前澄清

13.1.如项目需要,可以组织进行对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授标前澄清。澄清时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等其他违背成交供应商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成交供应商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13.2.授标前澄清的内容包括:

(1)项目人员和保证项目实施需进一步明确的内容;

(2)合同条款需进一步细化的内容;

(3)技术方案需进一步明确和改进的内容;

(4)需进一步明确的经济方面的问题,采购人有权对成交供应商清单中的不平衡单价进行调整(本项目如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在工程量发生变更时,采购人有权对该价格进行不利于成交供应商的调整,采购人对此应予以确认并不得对此提出异议);

13.3.澄清问题和澄清文件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于发出成交通知书前完成。澄清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3.4.采购人对专家在评审时未校正出的响应报价算术性差错,一旦成交,将按照上述原则对该算术性差错进行修正并按修正前后较低的价格认定。

14.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采购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人将以电话方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和其他响应供应商,不负责解释中选或落选原因。

15.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成交人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型号规格、性能、交货时间等要求供货,要求变更,除非原生产厂家出具了型号规格已停产或替代的证明文件,且停产、替代时间是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并获采购人书面同意,否则,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支付该合同项下该货物合同价格50%的违约金。

1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询价公告在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sz-mtr.com/)上发布。

17.监督部门: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保障分公司综合部党群。

18.联系方式***

采购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保障分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轨道大厦14楼1405室      联系人***

电话:0512-69899920   传真:0512-69899921     电子邮箱***

附件1:货物清单 附件1货物清单-2020年防疫口罩采购项目.docx

附件2:响应文件格式附件2响应文件格式1.doc   附件2响应文件格式2.xlsx

附件3:合同格式附件3合同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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