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虹口区文治路5号加固修缮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供证明);(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具有输变电叁级资质及其以上资质;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虹口区文治路5号加固修缮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200713-1287(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0-20-06402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虹口区文治路5号加固修缮项目高低压配电设备(新增一路500KVA高压进线以及一路100KVA低压进线)货物采购及安装。
5、交付地址:***
6、交付日期:以采购人需求为准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8、采购预算金额:1800000.00元(国库资金:180000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强制采购在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的品目。鼓励节能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属于国家公布的节能清单中产品。鼓励环保政策: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环保产品清单中的产品。扶持中小企业政策:评审时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享受6%的价格折扣。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扶持鼓励福利企业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提供福利企业证书)的产品和服务。购买国货政策: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10、最高限价:180万元
11、合同履行期限:30天
12、项目联系人***
13、电话:***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07-16 00: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7-22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以供证明);(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根据《财库[2016]125号》之规定,请投标供应商提供“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查询并打印的本企业信用报告;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7-16至2020-07-22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如需报名审核填写相关材料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07-27 14: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07-27 14:0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花园路128号1街区A座4楼
2、磋商地点:花园路128号1街区A座4楼。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相应身份证明、网上投标回执、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出席开标,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投标单位需提供密封完好的一正二副投标文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注:①、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②、所有上传的的资料需提交原件审核。凡有意来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于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22日每天9:30~11:30下午13:30~16:00(节假日除外)由委托人携带到上述资料原件至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颐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 |
地址: |
*** |
邮编: |
200082 |
邮编: |
200083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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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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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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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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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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