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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C2020035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维修改造工程-档案库房智能密集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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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日期:2020.07.14 标签: 黑龙江省招标 大庆市招标 改造工程招标 
加入日期:2020.07.14
截止日期:2020.07.14
招标业主: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招标代理: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区:大庆市
内 容:*********档案室维修改造工程-档案库房智能密集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 DZC********项目供应商: 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档案室维修改造工程-档案库房智能密集架采购项目供应商于****年*月*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如下: 一、质疑答复: 供应商
关键词: 改造工程
 
招标公告正文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维修改造工程-档案库房智能密集架采购项目质疑答复(2)

DZC20200354项目供应商:

采购单位现对参与DZC2020035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维修改造工程-档案库房智能密集架采购项目供应商于2020年7月3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答复,具体如下:

一、质疑答复:

供应商问题1:

采购单位要求提供所投智能电动密集架成品有效的检测报告,要求检测执行标准为GB/T 13667.4-2013,检测内容至少包含:冲击强度、间隙、传动装置的性能、载重运行、防倾倒,有且全部合格。

问题:给予我公司授权生产厂家自第二次质疑回复以来开始针对此次采购要求产品进行检测,通过多次与多家检测机构沟通,极少数检测机构能检测,其中产品制作到送样检测需要一个完整的时间,又赶上端午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充分显示采购单位给予的时间不够,恳请采购单位给予足够的时间,不要以项目着急为理由坚持开标时间,此次要求检测报告属于定制检测同时也增加企业费用,现在政府大力扶持中小微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公司认为采购单位有歧视待遇,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采(20195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将“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采购单位应该取消本项目中提供检验报告要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坚守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采购单位答复1: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谈判文件中要求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都是关键技术参数,是对产品质量验证,必须全部满足,因此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同时,为保证供应商送检检测时间,本项目延期20个工作日。

供应商问题2:提供所投智能电动密集架成品有效的检测报告,要求检测执行标准为GB/T 13667.4-2013,检测内容至少包含:冲击强度、间隙、传动装置的性能、载重运行、防倾倒,有且全部合格。问题:既然采购单位在变更中提到中标供应商供货时提供原件了,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规定禁止要求检测报告,请采购单位删除报告要求,此次采购要求报告与多个厂家沟通均不符合要求,检测时间不够。

问题:在2020年7月2日采购单位答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十项禁止内容:“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的检测机构、指定某一个检测机构、指定某一部门所属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和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仅规定了检测内容,未做其他限制,不违反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虽然采购单位没有指定检测机构,但是通过要求检测内容就以说明某家检测机构了,我公司通过与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咨询检测执行标准为GB/T 13667.4-2013无法检测,这已经说明普通检测机构无法针对此次采购产品检测,难道采购没有违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十项禁止内容吗?同时也咨询江西、浙江、河北三地生产厂家一致说不能满足,必须按照技术参数生产产品后在进行检测,政府单位扶持中小微企业这样也增加小微企业成本。我公司自报名到采购单位开标时间短短几日厂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检测,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十项禁止内容中明确规定要求检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采(20195号)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将“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坚守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建议采购单位应该取消本项目中提供检验报告要求或充足的检测时间,产品制作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间大约20工作日。

采购单位答复2: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谈判文件中要求检测报告的检测内容都是关键技术参数,是对产品质量验证,必须全部满足,因此资格条件不作变更。同时,为保证供应商送检检测时间,本项目延期20个工作日。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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