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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采购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0.07.09 标签: 北京市招标 
加入日期:2020.07.09
截止日期:2020.07.14
地 区:北京市
内 容: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询价采购公告 一、项目概况 *. 项目名称: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 项目编号:YZGK-FW-GKXJ-**-**** *. 交货/服务时间:****年**月**日前完成 *. 交货/服务地点:******三强路一号原子高科
 
招标公告正文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询价采购公告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

2.    项目编号:YZGK-FW-GKXJ-20-0243

3.    交货/服务时间:2020年07月31日前完成

4.    交货/服务地点:北京市房山区三强路一号原子高科及北京市丰台区恒泰中心C座

5.    供货范围:原子高科401工作区:干粉灭火器378具、水基灭火器219具、二氧化碳灭火器20具、消火栓58组;恒泰办公区(丰台区):干粉灭火器20具、水基灭火器12具。(预计)

6.    质量要求:遵循如果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    3.灭火器维修 GA95-2015;

9.    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

1.供应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高的信誉;

2.供应商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

3.供应商应具有灭火器检测维修的相关能力及技术要求;

4.其它相关资质或文件。(如5个顾客名单)

以上文件随报价单加盖公章上传系统并发至xuexiaoyan@circ.com.cn邮箱。

2、         专项资格条件:

2.1XXXX

三、报名方式

本项目采取公开方式选择供应商,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请登录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nncecp.com/)在2020年07月13日14时38分前报名参加本项目。

四、采购文件的获取

1、采购文件获取地地址:***

2、有意参与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须先在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注册。注册账号审核通过后,在首页“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及密码登录系统,依次点击→系统功能菜单→项目管理→我要报名,找到《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点击“我要报名”,即可查看项目信息并报名参与项目。报名经我公司审核通过后即可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

五、应答文件/报价文件的递交

1、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本项目采用在线评议,请参与本项目的应答人在(北京时间)2020年07月14日14时38分前在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nncecp.com/)登录并上传应答文件电子版。若采购方另有要求递交纸质应答文件的,请按采购方要求的时间及方式递交:。

2、提交应答文件的方式:在线上传应答文件。(若采购方另有要求递交纸质应答文件的,请按采购方要求递交,并以在线上传文件为准)

3、未在线报名、逾期上传/送达的、未上传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公告媒体

本公告在中核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nncecp.com/)发布。对于其他媒介发布的本项目公告,采购人对其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次采购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07月09日

 

附1:一、技术要求

1.对灭火器进行检验维修,检验合格的粘贴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对检验不合格的进行相应维修或更新。

2.灭火器维修技术要求

2.1维修前应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记录。记录至少包括:
a) 灭火器用户名称;
b)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c)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或编号;
d) 型号、灭火剂的种类;
e) 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f) 使用温度范围;
g) 驱动气体名称、数量或压力;
h) 水压试验压力;
i) 生产年份或制造年月;
j) 最大工作压力或公称工作压力(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k) 瓶体设计壁厚(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l) 实际内容积(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m) 空瓶质量(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n) 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适用时)。

2.2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报废要求。对确认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2.3拆卸灭火器

2.3.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2.3.2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缺陷。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理。
2.3.3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要求。

2.4 灭火剂回收处理

2.4.1 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2.4.2 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 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2.4.3 1211和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国家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收处理,并保持记录。
2.4.4 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2.4.5 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2.4.6 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2.5 水压试验

1.5.1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2.5.2 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持检验记录。
2.5.3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2.6 更换零部件

2.6.1 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
2.6.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持检验记录。
2.6.3 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 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c) 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 4351.1中相关的要求;
f) 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 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 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i) 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j) 贮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规范GB 4351.1或GB 8109中规定的要求;
k) 橡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l)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m)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有外来杂质,或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n)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
2.6.4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
2.6.5 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 水基型灭火剂;
c)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2.7 再充装

2.7.1 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2.7.2 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2.7.3 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1.7.4 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1.4.2中b)和1.7.3的要求。
2.7.5 用回收再利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1.4.5和1.7.3的要求。
2.7.6 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1.4.6和1.7.3的要求。
2.7.7 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2.7.8 ABC和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2.7.9 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2.7.10 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
2.7.11 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2.7.12 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按8.2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做好试验记录。

2.8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2.8.1 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1.8.2和1.8.3的要求。灭火器维修记录应与2.1.1要求的记录合并存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2.8.2 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
d) 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e) 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f) 灭火剂充装量;
g) 维修后总质量;
h) 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i)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
j) 维修日期。
1.8.3 灭火器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报废理由;
d) 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e)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
f) 维修日期。
2.8.4 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a) 维修编号;
b) 总质量;
c) 项目负责人***
d) 维修日期;
e)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2.8.5 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m2,字体应清晰。
2.8.6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

2.消火栓维护检测

对消火栓组件进行维护保养(清理、开关水实验、润滑等)。

 

二、质量保证要求:

产品或服务的质保期为1年;期间如有(非人为因素造成损坏)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更换。

 

三、工作成果及验收要求:

供应商在完成服务后应提交两份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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