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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西北公司外购煤丰镇电厂挂牌交易公告(2020年7月)

信息发布日期:2020.07.04 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招标 
加入日期:2020.07.04
地 区:内蒙古
内 容: 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对****年*月份**电厂贸易煤进行电子挂牌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年*月*日**:**-**:**。 二、交易资格:国能***·***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年*月*日到*月*
 
招标公告正文
    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对2020年7月份丰镇电厂贸易煤进行电子挂牌交易,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2020年7月4日10:40-11:00。

二、交易资格:国能580·内蒙古煤炭交易中心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三、2020年7月4日到7月29日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各标段交易煤种、交易量及拦标价。

2020年7月份拦标价及计划量

丰镇电厂标段

交货地点

煤种

交易量

拦标价

下限价

有效提报

(万吨)

(元/吨)

(元/吨)

量(万吨)

呼和浩特南站

电煤4500

2

262.5

262.5

2

    备注:1、报价:最小变价为0.1元/吨。

    2、数量:最小变量为0.1万吨。

    2、运费按照59元/吨(折合成13%税率)暂估,因一口价运费优惠按照阶梯享受,结算时按照实际运费的平均单价(元/吨,折合成13%税率)结算,即按照实际运费与暂估运费的差异相应调整采购价格。

    四、合同履约执行期:从2020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29日止。

五、交易规则

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时间早排序”的原则,实行合理低价成交;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的,实际报价为成交价;交易商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的,加权平均价为成交价。

六、煤炭质量标准

品种

系列

煤种

基准

发热量

(Kcal/kg)

全水

(%)

灰分

(%)

全硫

(%)

粒度(mm)

灰熔点ST℃

贸易煤

4500

4500

<15

<25

<1.0

<50

≥1350

七、供应能力及煤质要求

(一)交易商应在本标段合同履约期开始后,按不少于月中标量日平均数量组织煤源上站。同时,交易商应具备5000吨/日以上24小时不间断的持续供煤能力。

(二)质价考核办法

1、质价考核办法: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热值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Qnet,ar等于4500大卡∕千克(18.82MJ/kg)执行合同价,Qnet,ar>4500大卡/千克(18.82MJ/kg),自4500 大卡∕千克(18.82MJ/kg)起,每升高1 大卡/千克奖励0.072元/吨;4500大卡/千克(18.82MJ/kg)>Qnet,ar≥4300大卡/千克(17.98J/kg),自4500大卡/千克(18.82MJ/kg)起,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072元/吨;4300 大卡∕千克(17.98MJ/kg)>Qnet,ar>4100大卡/千克(17.14MJ/kg),自4300大卡/千克(17.98MJ/kg)起,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后,每降低1 大卡/千克扣0.144元/吨;Qnet,ar<4100大卡/千克(17.14MJ/kg),执行保底价130元/吨(含税)减实际运费(折合成13%税率)。连续三个批次热值低于4100大卡/千克(17.14MJ/kg),停止供煤并单独进行结算。

2、硫份考核: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硫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St,d)≤1.0%不考核。1.0%<(St,d)≤1.1%,自1.0%起,每超0.01%扣0.3元/吨, 1.1%<(St,d)<1.2%,自1.1%起,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上,每超0.01%扣0.8元/吨,1.2%≤(St,d)拒收。如因化验滞后出现1.2%≤(St,d)的情况,自1.2%起,在执行上述考核区间扣款的基础上,每超0.01%扣1元/吨。

3、水分考核:以全月入厂煤各批次水分加权平均后作为计价依据,15%<全水分(Mt),自15%起,每超1%扣4元/吨.

    (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签订时,供方应提供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码、开户行、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果因供方提供信息有误而出现煤款支付纠纷,供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视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于供方原因未达到合同量的80%,则视为供方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供方在合同期内,连续三天加权平均热值低于合同保底热值的,需方可要求供方停供、整顿,若整改后仍未满足合同热值要求的,需方可视供方违约直至终止合同。

    4、合同兑现率达到80%-90%(不含9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3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达到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5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达到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8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作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供煤计划 。

    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00%时,需提前与电厂沟通,在电厂许可的前提下,最大供煤量不应超过合同数量的110%,超过110%将被视为无合同行为处理,拒绝支付超量部分煤款。

    如果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90%,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四)本合同只对供需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不针对任何第三方。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各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西北公司最终以各终端用户确定的结算数量、质量作为数、质量结算依据。具体煤质奖罚标准以采购合同中条款为准。

    八、货款支付:

    1.西北公司以终端用户最终结算数量、质量结果与交易商进行货款结算,结算周期、付款方式与终端用户结算周期、付款方式同步。

    2.如履约期内市场发生变化,终端用户到厂采购价格出现涨价或降价的情况,西北公司根据价格变化情况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根据涨价或降价的幅度,等额调整交易商的采购价格。

    九、违约处理

    (一)因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原因导致未完成当月计划80%,按照自愿原则,供煤单位可选择以下任一方法对欠量进行处理:

    1.供煤单位放弃欠量供应。

    2.欠量部分顺延至下月,按次月成交加权平均价结算。

    (二)中标后,供煤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月度完成量低于月度中标量。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不含)以下,扣除全部保证金并永久取消交易资格;当月完成成交量的20%-50%(不含),扣除全部保证金。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管理办法》和《神华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煤专场交易实施细则》。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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