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2020年闵行区水文站闵行区中小河道水质监测系统工程运维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2)按照《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详见第一章第七条其他事项备注)(3)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投标人为中、小、微企业,需符合有关资格认定条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否则投标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2020年闵行区水文站闵行区中小河道水质监测系统工程运维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20200622-2943(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12-20-42784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本项目通过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有资质能力的供应商积极有效地参与2020年闵行区水文站闵行区中小河道水质监测系统工程项目硬件维护,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5、交付地址:***
6、交付日期: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744180.00元(国库资金:744180.00元;自筹资金:0.00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
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等的政策功能。
10、最高限价:74.418万元
11、合同履行期限:6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项目联系人***
13、电话:***
1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0-06-22 17: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6-30 17: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授权书须有授权日期);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4、“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投标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页面截图(加盖公章,截图须附电脑系统的日期和时间,查询日期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
2、凡愿参加竞争性磋商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6-22 17:00:00至2020-06-30 17: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磋商活动。
3、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说明:
同时需携带上述资料的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至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209室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合格投标人,才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采购文件(同时领取纸质采购文件)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注:响应供应商须保证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料的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递交虚假的响应文件、资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四、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2020-07-03 13: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受。
2、磋商时间:2020-07-03 13:30:00
五、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和磋商地点
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1206室。
2、磋商地点: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583号海洋石油大厦1206室。届时请供应商代表持磋商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磋商。
3、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持网上投标回执(加盖公章);(2)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3)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按照上海市财政局对电子采购的要求自行完成调试);(4)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5)纸质投标文件叁份(1正2副)。请投标人携带上述资料及设备出席开标仪式。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其他事项
(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以书面形式(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投标格式15”)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开标时,投标人若违反沪财采【2012】22号文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其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对其负责。备注: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九、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闵行区水文站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银鑫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 |
*** |
地址: |
*** |
邮编: |
201100 |
邮编: |
200030 |
联系人*** |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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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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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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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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