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6.16 |
---|---|
地 区: | 锦州市 |
内 容: | 报价截止日期:****-**-** **:** 申请单位:**公司 单据编号:**公司(煤询)-****-**-*** 申请人:田滢天 签发人: 申请日期:****-**-** 交货时间:****-**-**至****-**-** 煤种:褐煤原煤 采购数量(万吨):*.* 运输方式:船运 交货地点: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300(kcal/kg) | 全水分Mt≤:36(%) | 收到基挥发分 Var:24至(%) |
收到基灰分 Aar≤:20 (%) | 收到基全硫 St,ar≤:0.8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至(%)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Kcal/kg)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至 (%) |
粒度≤:50(mm) | 灰熔点ST≥:1250(℃) | 哈氏可磨系数≥:(HGI) |
备注: |
1.质量验收: 1.1质量验收方式:双方同意委托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货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对煤炭进行检验,以此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委托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1.2质量争议处理:当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偏差在±100kcal/kg以内,以装货港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当装船港和第一卸货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100kcal/kg以上时,(1)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该批次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2、煤炭单堆单放,能够明显识别的情况下),由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2)不具备上述复检条件之一则将装货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1.3 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若偏差相近,则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2.数量验收方式: 双方同意以装运港水尺计量方式得出的重量作为结算依据,委托费用由甲方承担。 3. 质量价格调整 1.低位发热量(保留四位小数): A.大于3300千卡/千克时,在3300千卡/千克基础价格上,每上升1千卡/千克每吨价格上调:0.095元人民币。 B.小于3300千卡/千克大于等于3100千卡/千克时,在3300千卡/千克基础价格上,每下降1千卡/千克每吨价格下调:0.095元人民币; C.小于3100千卡/千克大于等于2800千卡/千克时,在3100千卡/千克基础价格上,每下降1千卡/千克每吨价格下调:0.19元人民币; D.小于2800千卡/千克时,乙方有权拒收货物。 2.收到基全硫分: A.大于0.8%小于等于1.0%时,每上升0.01%每吨扣0.10元人民币。 B.大于1.0%时,每上升0.01%每吨扣0.20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