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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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07.16 |
地 区: | 江苏省 |
当前位置: 淮安区人民政府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732531640/2020-00014 | 发布机构 | 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16 |
文 号 | 主 题 | 体 裁 | 公告 | ||
组配分类 | 操作 |
关于征求《淮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淮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局牵头起草了《淮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进行公布,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16日
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单位: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6日
淮安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激励在我区质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引导我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淮安区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项设立)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包括“区长质量奖”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
(一)区长质量奖是我区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我区处于领先地位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简称“组织”)。
(二)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优秀、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我区同行业内领先地位的组织或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成果的组织。
第三条(评定原则)
区长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评审标准)
区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评定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条(奖项数量)
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区长质量奖不超过2家,区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1家,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评审机构及职能)
淮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
第七条(评审组及职责)
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组织评审组开展当年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评审组负责区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及撰写评审报告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组织要求)
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淮安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或开展活动3年以上;
(二)在推行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在行业中领先;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省、市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四)具有优秀的经营业绩和突出的社会贡献,其经营规模、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质量、资信、合同等诚信信誉和社会声誉,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九条(评审环节)
(一)区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包括发布信息、组织申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定、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环节。
(二)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区长质量奖申报表;
2.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3.有关证明材料。
(三)评审组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四)评审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文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五)评审组制定现场评审方案,进行现场评审;
(六)评审组汇总文审和现场评审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委员会办公室审议;
(七)委员会办公室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表彰奖励)
区长质量奖由区长向获奖组织颁发奖牌和文件,区长质量奖和提名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奖金由区财政负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获奖组织义务)
(一)获奖组织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二)获奖组织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积极向其他组织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每年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奖单位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获奖单位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第十二条(避免重复申报)
获奖组织在获奖3年后,可自愿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定。经评审再次获奖的组织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第十三条(撤销情形)
获奖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及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组织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组织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组织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被撤销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在3年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十四条(组织纪律)
(一)政府部门为申报组织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组织骗取区长质量奖提供方便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纪律及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予以通报批评,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淮安区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淮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 月 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