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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竞争性磋商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6.16 标签: 上海市招标 大学招标 
加入日期:2020.06.16
截止日期:2020.06.30
招标业主: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地 区:上海市
内 容:附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pdf   **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
关键词: 大学
 
招标公告正文
附件1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pdf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SHZC20202166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项目名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项目2、 项目编号:SHZC20202166;3、 采购预算:人民币300000元(注: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将作无效标处理)4、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建设等(详见磋商文件--采购需求)5、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上海工程技术大学)6、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后完成所有平台开发部署和实施工作,达到验收条件后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1个月(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7、 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 报价人单位负责人***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30.0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6月30日 09: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6月16日 16:00 至 2020年06月23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6月30日 09:00 至 2020年06月30日 09: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会议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30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会议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1、报名需携带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在上述时间段内携带报名资料复印件1套至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进行现场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本项目将对完成报名的合格供应商同时发售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报价人的合格与否,将由谈判小组决定。

供应商应当在要求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拒收。

2、其他事项

2.1、 本项目采购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有效期至2020年06月23日止。

2.2、 报价人购买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天以书面或邮件形式(详见&“报价文件格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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