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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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 | 山东省 |
内 容: | @font-face{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 @font-face{ font-family:"宋体"; } @font-face{ font-family:"Calibri"; } @font- |
淄博市中心血站 采血耗材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公示
一、采购人: 淄博市中心血站
二、 项目名称: 采血耗材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 505015202000038
三、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其他货物[A14]1宗
四、 预算金额: 338.33493 万元
五、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本次采购内容为我站正在使用的专用设备的配套耗材及检测试剂等,包括病毒灭活过滤器、Amicus血细胞分离机管路、无菌接管机计数器、TrimaAccel血细胞分离机管路、TSCD-Ⅱ无菌接管机配套使用的熔接片、酶免检测系统配套耗材一次性加样尖、FAME耗材、核酸检测试剂等。在采集机采血小板工作和血浆病毒灭活工作及核酸检测工作中,由于受现使用设备的限制,只能使用该设备配备的耗材,不同品牌的仪器工作原理不同,各自使用的耗材是专用的,其参数仅适用于原配套设备,不同品牌的耗材不能相互通用,否则会影响检查的结果,所以更换与原设备不一致品牌的耗材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无法保证采血相关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检测结果的准确可靠角度,而相匹配的的耗材能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血液传播传染病的风险,对于确保临床血液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所以上述耗材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可替代产品,同时上述耗材目前在山东省只有一家代理商,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具有不可替代性,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是最符合实际需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规定,基于本项目的特殊性符合“货物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要求,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山东中保康医疗器具有限公司;济南大士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济南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康同商贸有限公司;青岛立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七、公示期限: 2020-06-16 至 2020-06-23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 淄博市中心血站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山东贝特建筑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