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工程建设地点: 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东大道39号
2.2 工程建设规模: 改造装修,面积约1100平方米,工程造价1094962元。
2.3 发包范围和内容:
(1) 发包范围: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12309服务中心一层、二层信访接待场所进行二次改造装修的监理服务
(2) 发包内容: 全装修,其中地面采用塑胶地板600*600防滑面砖;墙面采用乳胶漆、蓝色烤漆玻璃等、木饰板、雅士白大理石;天棚采用600*600藻钙板、6MM硅酸钙板、方形铝扣板300mm*300mm、乳胶漆。对装修全过程进行监理服务。
2.4 工程预算造价及其组成: 工程预算造价: 36133元; 组成: 1094962*3.3%=36133元;
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 发包价: 28906元; 组成: 监理项目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的收费标准的80%计算。 500万以下项目,按照施工费用的3.3%计取
2.5 工期要求: 总工期为 45 个日历天, 定额工期 /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我省或我市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 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 无 (如果有);
2.6 质量要求: 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相关规范合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