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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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 | 2020.06.29 |
招标业主: | 上海音乐学院 |
地 区: | 上海市 |
内 容: | 附件*******无线网络接入及维护项目.pdf **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无线网络接入及维护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无线网络接入及维护项目 项目编号:SHZC**** |
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上海音乐学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上海音乐学院无线网络接入及维护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上海音乐学院无线网络接入及维护项目
项目编号:SHZC20202164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上海音乐学院
采购单位地址:***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
代理机构地址:***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1、 项目名称:上海音乐学院无线网络接入及维护项目2、 项目编号:SHZC20202164;3、 采购预算:人民币499000元(注: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报价,将作无效标处理)4、 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包含校园无线互联网出口专线接入,汾阳路无线链路及设备维护供学院使用的增值服务。须采用多链路形式接入使用单位,并确保网络质量,并保证总带宽速率为1.45G;提供上海电信的公网IP地址总计112个;使用上海电信不同的城域网资源以及出口资源,将1.45G带宽合理的分配在两个局向端口上,形成双线备份机制,提高带宽的安全实用性(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5、 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上海音乐学院)6、 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投入使用(详见磋商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7、 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 报价人单位负责人***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49.9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3:3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6月15日 16:00 至 2020年06月2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3:00 至 2020年06月29日 13: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6月29日 13: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
四、其它补充事宜:
1、 报名需携带资料
1)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2资质;
注: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供应商在上述时间段内携带报名资料复印件1套至上海政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1楼)进行现场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本项目将对完成报名的合格供应商同时发售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应与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一致,如有不同,以响应文件为准。报价人的合格与否,将由谈判小组决定。
供应商应当在要求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拒收。
2、其他事项
2.1、 本项目采购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有效期至2020年06月22日止。
2.2、 报价人购买磋商文件后若决定放弃投标的,请至少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1天以书面形式(详见“报价文件格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项目联系电话***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次采购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支持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限制采购进口产品等相关政策。如报价产品的服务提供商为中小微企业,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1〕181号文格式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正本声明函;如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符合财库〔2017〕141号文格式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正本声明函,一旦成交将在成交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若提供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