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列表| 付费指导| 会员中心| 400-633-1888
 招标网首页 | 招标 招标公告 中标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免费公告 近期招标 | 项目 拟在建项目 VIP独家项目 业主委托项目 | 企业 业主 供应商 招标机构 | 资讯 项目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年招标公告 > 2020.06.11招标公告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的采购公告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的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6.11 标签: 辽宁省招标 
加入日期:2020.06.11
截止日期:2020.07.06
招标代理: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区:辽宁省
内 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的采购公告 ***********受**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项目(项目编号:JH**-******-*****)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
 
招标公告正文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的采购公告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受辽宁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委托,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项目(项目编号:JH20-210000-2109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号 包组名称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内容 是否进口 主要技术要求 数量
00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第一标段) 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查看 1项
00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第二标段) 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查看 1项
00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第三标段) 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脱贫攻坚等相关政策 查看 1项
001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第一标段) ★一、工作任务:对20个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第三方跟踪评估。 ★二、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执行,资料搜集与整理、成果整理与分析、成果录入要符合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要点:(一)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工作 1.调查项目区域内的原始影像资料、正射影像数据、单位影像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2.调查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程序情况(1)调查工程建设的地理位置及建设规模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若不一致时,应调查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报告书的编制及批复情况。(2)调查项目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后续设计文件;(3)核实已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缴费金额及收费单位。 3. 调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1)调查水土保持监测委托时间、进场时间、监测点位布设情况、监测频次;(2)调查监测实施方案和监测过程资料编制情况; 4.调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1)调查水土保持监理委托时间、进场时间、监理工作方式、监理机构设置情况;(2)调查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编制、监理过程资料编制情况。 5.调查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1)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布局、工程量、防治效果;(2)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的布局、工程量、防治效果;(3)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临时措施的布设位置、工程量、防治效果。 6.调查水土流失防治情况(1)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 核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弃渣场和取土场的选择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对未按方案布置的是否履行变更手续;对堆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米的弃渣场是否提供稳定性评估报告;测量弃渣量、堆渣高度,查明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是否超过1平方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无敏感点(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3)通过查阅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重点抽查量测,对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是否合理和措施完成情况是否到位,功能是否有效进行复核;(4)根据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鉴定书等质量评价结论进行全面核实,通过查阅监理资料、现场核查、重点抽查量测等方法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从设计、施工、质量评定等方面核查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7.调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二)自主验收备案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工作 1. 跟踪评估工作要求(1)第三方跟踪评估单位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土木工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完成情况、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展及防治效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对工程现场和完工自验报告进行评估,提交跟踪评估意见。(2)跟踪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核实实际扰动范围,对照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验收材料,核定项目运行期防治责任范围。(3)跟踪评估的主要内容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跟踪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现场评估以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现场评估应以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临时措施复核应以监理记录、施工原始记录及影像资料为主;水土保持投资应以实际财务结算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2. 跟踪评估内容和程序(1)跟踪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评估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及措施变更手续、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法人验收情况等。 ②评估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③评估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主要应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方法及频次、监测资料整编与报送、监测作用的发挥、重要防护对象月度影像记录保存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④评估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应对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范围及职责、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⑤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s)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t)复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选址及防护等情况。 u)复核弃渣量、堆渣高度、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是否超过1平方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敏感点(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 v)复核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w)复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复核表土剥离保护情况。 x)复核弃土(渣)综合利用情况。 ⑥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 m)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n)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 o)复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p)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⑥评估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j)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k)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l)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2)跟踪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查阅水土保持设施分部验收、单位验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监测、监理等相关资料,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巡查。 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阅监理、监测、设计、施工、自验、结算、审计及其他档案资料,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完工自验报告中的项目划分、质量控制和投资结算情况,复核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布局和规格,复核取土场和弃土(渣)场的选址及防护情况,复核临时占地的恢复情况和批复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 ③对照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对水土保持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所有弃土(渣)场的防护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价不同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3.评估核查 (1)对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核查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并对照设计资料测量几何尺寸;全面核查植物生长状况(完成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2)对其他单位工程,应核查主要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并对照设计资料测量工程措施的几何尺寸;核查主要部位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3)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主要指表面平整度、顺直度、砌体排列及勾缝情况等。植物措施外观质量主要指种植密度、整齐度、季相变化及景观效果等。必要时可对覆土厚度、穴坑尺寸等作探坑、挖掘检查。 4.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评估(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应为土石方扰动较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集中、投资份额较高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2)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跟踪评估核查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重点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 ②其他评估范围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达到3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3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 ③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重要单位工程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90%。 5.线型生产建设项目评估(1)线型生产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为弃土(渣)场、取土(料)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中长隧道、管理站所等沿线关键控制点。(2)线型生产建设项目跟踪评估核查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重点评估范围内,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在不同地貌类型或不同侵蚀类型区,应分别进行核实。 ②其他评估范围内,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30%。 ③对重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80%。(3)按照工程建设扰动地表强度的不同,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可分为扰动强度较弱的A类项目和扰动强度较强的B类项目。输电线路、输气(输油)管道等属于A类项目,公路、铁路等属于B类项目。对A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4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30%。对B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40%。 6.混合类型项目评估混合类型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中线型分(支)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 7.无人机现场信息采集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7号)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8.评估标准及要求(1)符合以下要求,跟踪评估结论应为合格: 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设计变更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财务结算等建档资料齐全。 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监测、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齐全。 ③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及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④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满足GB50434-2008,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目标。或个别指标虽没有达到技术标准或方案的要求,但根据当地地理气候条件、项目特点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经分析论证认为要求过高难以实现,对水土保持功能影响不大且无水土流失灾害隐患。 ⑤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2)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跟踪评估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③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④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与现场复核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且复核结果达不到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或相关防治标准。 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⑦重要单位工程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较大水土流失危险或灾害隐患。 ⑧验收材料在分部工程的描述上与现场核查结果存有较明显差异,且差异数量达到或超过核查总数的15%。 ⑨原始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等提供有效支撑。 ⑩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成果要求 1.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单项报告,明确跟踪评估意见。 2.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总结报告。 3.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清单。 5.资料搜集与整理、成果整理与分析、成果录入要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7号)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五、时间要求:项目于11月15日前提交全部成果。 ★六、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
002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第二标段) ★一、工作任务:对20个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第三方跟踪评估。 ★二、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执行,资料搜集与整理、成果整理与分析、成果录入要符合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要点:(一)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工作 1.调查项目区域内的原始影像资料、正射影像数据、单位影像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2.调查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程序情况(1)调查工程建设的地理位置及建设规模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若不一致时,应调查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报告书的编制及批复情况。(2)调查项目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后续设计文件;(3)核实已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缴费金额及收费单位。 3. 调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1)调查水土保持监测委托时间、进场时间、监测点位布设情况、监测频次;(2)调查监测实施方案和监测过程资料编制情况; 4.调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1)调查水土保持监理委托时间、进场时间、监理工作方式、监理机构设置情况;(2)调查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编制、监理过程资料编制情况。 5.调查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1)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布局、工程量、防治效果;(2)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的布局、工程量、防治效果;(3)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临时措施的布设位置、工程量、防治效果。 6.调查水土流失防治情况(1)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 核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弃渣场和取土场的选择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对未按方案布置的是否履行变更手续;对堆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米的弃渣场是否提供稳定性评估报告;测量弃渣量、堆渣高度,查明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是否超过1平方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无敏感点(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3)通过查阅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重点抽查量测,对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是否合理和措施完成情况是否到位,功能是否有效进行复核;(4)根据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鉴定书等质量评价结论进行全面核实,通过查阅监理资料、现场核查、重点抽查量测等方法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从设计、施工、质量评定等方面核查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7.调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二)自主验收备案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工作 1. 跟踪评估工作要求(1)第三方跟踪评估单位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土木工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完成情况、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展及防治效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对工程现场和完工自验报告进行评估,提交跟踪评估意见。(2)跟踪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核实实际扰动范围,对照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验收材料,核定项目运行期防治责任范围。(3)跟踪评估的主要内容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跟踪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现场评估以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现场评估应以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临时措施复核应以监理记录、施工原始记录及影像资料为主;水土保持投资应以实际财务结算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2. 跟踪评估内容和程序(1)跟踪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评估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及措施变更手续、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法人验收情况等。 ②评估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③评估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主要应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方法及频次、监测资料整编与报送、监测作用的发挥、重要防护对象月度影像记录保存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④评估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应对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范围及职责、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⑤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y)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z)复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选址及防护等情况。 aa)复核弃渣量、堆渣高度、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是否超过1平方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敏感点(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 ab)复核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ac)复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复核表土剥离保护情况。 ad)复核弃土(渣)综合利用情况。 ⑥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 q)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r)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 s)复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t)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⑥评估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m)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n)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o)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2)跟踪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查阅水土保持设施分部验收、单位验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监测、监理等相关资料,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巡查。 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阅监理、监测、设计、施工、自验、结算、审计及其他档案资料,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完工自验报告中的项目划分、质量控制和投资结算情况,复核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布局和规格,复核取土场和弃土(渣)场的选址及防护情况,复核临时占地的恢复情况和批复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 ③对照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对水土保持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所有弃土(渣)场的防护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价不同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3.评估核查 (1)对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核查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并对照设计资料测量几何尺寸;全面核查植物生长状况(完成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2)对其他单位工程,应核查主要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并对照设计资料测量工程措施的几何尺寸;核查主要部位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3)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主要指表面平整度、顺直度、砌体排列及勾缝情况等。植物措施外观质量主要指种植密度、整齐度、季相变化及景观效果等。必要时可对覆土厚度、穴坑尺寸等作探坑、挖掘检查。 4.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评估(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应为土石方扰动较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集中、投资份额较高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2)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跟踪评估核查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重点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 ②其他评估范围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达到3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3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 ③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重要单位工程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90%。 5.线型生产建设项目评估(1)线型生产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为弃土(渣)场、取土(料)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中长隧道、管理站所等沿线关键控制点。(2)线型生产建设项目跟踪评估核查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重点评估范围内,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在不同地貌类型或不同侵蚀类型区,应分别进行核实。 ②其他评估范围内,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30%。 ③对重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80%。(3)按照工程建设扰动地表强度的不同,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可分为扰动强度较弱的A类项目和扰动强度较强的B类项目。输电线路、输气(输油)管道等属于A类项目,公路、铁路等属于B类项目。对A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4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30%。对B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40%。 6.混合类型项目评估混合类型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中线型分(支)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 7.无人机现场信息采集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7号)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8.评估标准及要求(1)符合以下要求,跟踪评估结论应为合格: 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设计变更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财务结算等建档资料齐全。 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监测、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齐全。 ③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及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④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满足GB50434-2008,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目标。或个别指标虽没有达到技术标准或方案的要求,但根据当地地理气候条件、项目特点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经分析论证认为要求过高难以实现,对水土保持功能影响不大且无水土流失灾害隐患。 ⑤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2)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跟踪评估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③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④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与现场复核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且复核结果达不到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或相关防治标准。 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⑦重要单位工程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较大水土流失危险或灾害隐患。 ⑧验收材料在分部工程的描述上与现场核查结果存有较明显差异,且差异数量达到或超过核查总数的15%。 ⑨原始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等提供有效支撑。 ⑩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成果要求 1.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单项报告,明确跟踪评估意见。 2.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总结报告。 3.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清单。 5.资料搜集与整理、成果整理与分析、成果录入要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7号)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五、时间要求:项目于11月15日前提交全部成果。 ★六、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
003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第三标段) ★一、工作任务:对20个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第三方跟踪评估。 ★二、技术路线:项目实施按照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印发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执行,资料搜集与整理、成果整理与分析、成果录入要符合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要点:(一)在建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工作 1.调查项目区域内的原始影像资料、正射影像数据、单位影像数据的电子版资料。 2.调查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法定程序情况(1)调查工程建设的地理位置及建设规模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若不一致时,应调查项目水土保持变更报告书的编制及批复情况。(2)调查项目是否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后续设计文件;(3)核实已批复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具体缴费金额及收费单位。 3. 调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1)调查水土保持监测委托时间、进场时间、监测点位布设情况、监测频次;(2)调查监测实施方案和监测过程资料编制情况; 4.调查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1)调查水土保持监理委托时间、进场时间、监理工作方式、监理机构设置情况;(2)调查项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编制、监理过程资料编制情况。 5.调查方案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1)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布局、工程量、防治效果;(2)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的布局、工程量、防治效果;(3)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逐项调查水土保持临时措施的布设位置、工程量、防治效果。 6.调查水土流失防治情况(1)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抽查, 核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2)弃渣场和取土场的选择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和效果,对未按方案布置的是否履行变更手续;对堆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或者最大堆渣高度超过20米的弃渣场是否提供稳定性评估报告;测量弃渣量、堆渣高度,查明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是否超过1平方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无敏感点(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3)通过查阅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重点抽查量测,对水土保持措施体系是否合理和措施完成情况是否到位,功能是否有效进行复核;(4)根据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鉴定书等质量评价结论进行全面核实,通过查阅监理资料、现场核查、重点抽查量测等方法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从设计、施工、质量评定等方面核查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7.调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二)自主验收备案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工作 1. 跟踪评估工作要求(1)第三方跟踪评估单位应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组织水土保持、土木工程、水文地质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水土保持措施及投资完成情况、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展及防治效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提出问题和要求的整改落实情况等方面对工程现场和完工自验报告进行评估,提交跟踪评估意见。(2)跟踪评估范围应以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基础,根据工程建设情况核实实际扰动范围,对照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验收材料,核定项目运行期防治责任范围。(3)跟踪评估的主要内容应为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确定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跟踪评估还应对主体工程的水土保持功能进行评价或提出要求。工程措施现场评估以实地测量和典型调查法为主,植物措施现场评估应以样方测量和面积推算法为主;临时措施复核应以监理记录、施工原始记录及影像资料为主;水土保持投资应以实际财务结算为主。根据项目特点,也可采用遥感、遥测等技术手段对各项水土保持措施进行调查核实。 2. 跟踪评估内容和程序(1)跟踪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评估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法定程序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及措施变更手续、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及水土保持设施法人验收情况等。 ②评估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 ③评估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主要应对水土保持监测时段、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方法及频次、监测资料整编与报送、监测作用的发挥、重要防护对象月度影像记录保存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④评估水土保持监理工作情况,主要应对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范围及职责、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评价。 ⑤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ae)复核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af)复核弃土(渣)场、取土(料)场选址及防护等情况。 ag)复核弃渣量、堆渣高度、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是否超过1平方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敏感点(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 ah)复核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等的实施情况。 ai)复核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复核表土剥离保护情况。 aj)复核弃土(渣)综合利用情况。 ⑥评估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情况 u)评价水土流失是否得到控制,水土保持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有效。 v)评价重要防护对象是否存在严重水土流失危害隐患情况。 w)复核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是否达到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要求。 x)个别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不能达到要求的,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项目特点及相关标准分析原因,并评价对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影响。 ⑥评估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p)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初步验收、监测、监理等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q)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r)评价水土保持设施的运行、管理及维护情况。(2)跟踪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①查阅水土保持设施分部验收、单位验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监测、监理等相关资料,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并进行现场巡查。 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查阅监理、监测、设计、施工、自验、结算、审计及其他档案资料,复核水土保持设施完工自验报告中的项目划分、质量控制和投资结算情况,复核水土保持设施的数量、布局和规格,复核取土场和弃土(渣)场的选址及防护情况,复核临时占地的恢复情况和批复防治目标的完成情况。 ③对照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对水土保持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所有弃土(渣)场的防护情况进行现场复核,评价不同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效果。 3.评估核查 (1)对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核查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并对照设计资料测量几何尺寸;全面核查植物生长状况(完成率、成活率和保存率)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2)对其他单位工程,应核查主要分部工程的外观质量,并对照设计资料测量工程措施的几何尺寸;核查主要部位植物措施生长状况和林草植被种植面积;检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等。(3)工程措施的外观质量主要指表面平整度、顺直度、砌体排列及勾缝情况等。植物措施外观质量主要指种植密度、整齐度、季相变化及景观效果等。必要时可对覆土厚度、穴坑尺寸等作探坑、挖掘检查。 4.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评估(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应为土石方扰动较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集中、投资份额较高以及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2)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跟踪评估核查的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重点评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 ②其他评估范围的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达到30%。其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3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50%。 ③重要单位工程应全面查勘,其分部工程的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重要单位工程中,植物措施中的草地核实面积应达到80%,林地核实面积应达到90%。 5.线型生产建设项目评估(1)线型生产建设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为弃土(渣)场、取土(料)场、伴行(临时)道路;穿(跨)越河(沟)道、中长隧道、管理站所等沿线关键控制点。(2)线型生产建设项目跟踪评估核查比例应达到以下要求: ①重点评估范围内,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50%;在不同地貌类型或不同侵蚀类型区,应分别进行核实。 ②其他评估范围内,水土保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30%。 ③对重要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应达到80%。(3)按照工程建设扰动地表强度的不同,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可分为扰动强度较弱的A类项目和扰动强度较强的B类项目。输电线路、输气(输油)管道等属于A类项目,公路、铁路等属于B类项目。对A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4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30%。对B类项目,重点评估范围中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应达到50%,其他评估范围应达到40%。 6.混合类型项目评估混合类型项目应先划分成点型和线型分(支)项目,再参照上述要求确定单位工程查勘比例和分部工程抽查核实比例,其中线型分(支)项目的比例应调增10%。 7.无人机现场信息采集应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7号)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8.评估标准及要求(1)符合以下要求,跟踪评估结论应为合格: 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设计变更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财务结算等建档资料齐全。 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后续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评定、监测、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齐全。 ③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其设计文件建成,全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及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④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满足GB50434-2008,达到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防治目标。或个别指标虽没有达到技术标准或方案的要求,但根据当地地理气候条件、项目特点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经分析论证认为要求过高难以实现,对水土保持功能影响不大且无水土流失灾害隐患。 ⑤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措施已落实,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2)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跟踪评估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①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②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或补充开展的水土保持监测不符合规定的。 ③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④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⑤水土流失防治指标与现场复核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且复核结果达不到水土保持方案要求或相关防治标准。 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⑦重要单位工程水土保持防护措施不到位或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较大水土流失危险或灾害隐患。 ⑧验收材料在分部工程的描述上与现场核查结果存有较明显差异,且差异数量达到或超过核查总数的15%。 ⑨原始资料严重缺失,无法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数量、防治效果等提供有效支撑。 ⑩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四、成果要求 1.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单项报告,明确跟踪评估意见。 2.编制生产建设项目第三方跟踪评估总结报告。 3.重要单位工程影像资料。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清单。 5.资料搜集与整理、成果整理与分析、成果录入要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化监管技术规定(试行)》(办水保[2018]17号)项目监管的相关规定。 ★五、时间要求:项目于11月15日前提交全部成果。 ★六、其他要求: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预算及最高限价(按包)
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2018000元。
最高限价金额:
001包:人民币 672,000.00 元;002包:人民币 673,000.00 元;003包:人民币 673,000.00 元。本项目采购内容分为3个合同包,允许兼投不允许兼中,中标原则按包组顺序确定。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无。
四、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与投标;
五、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省政府采购网站“首页—省级通知”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通过信息核对后供应商即可在政府采购网登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辽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及信息变更须知》 。
六、采购文件的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时间:2020年06月11日16:00时起至 2020年06月18日16:30时止(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采购文件领取方式:现场领取
采购文件领取地点: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如网上报名请将“领取文件其他说明”所列资料扫描后发至我公司邮箱并电话告知,详情拨打电话。
采购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0元/本(免费),售后不退。
领取文件其他说明(适用于现场领取方式):
购买采购文件时需携带以下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限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使用);2、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不需提供);3、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0年07月06日09:00(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会议室。
八、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2020年06月11日至2020年06月18日
九、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 辽宁省水利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项目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地址:***
开户行: 哈尔滨银行沈阳五爱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账号: 1221011556997787
辽宁阜康招投标有限公司
2020-06-11

JH20-210000-2109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方跟踪评估项目 招标文件 201.8万.pdf
注:财政部门鼓励供应商采用保函的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任何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方式递交的保证金。

地区导航
  • 华东: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 华北: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 东北: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 华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 西北: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 西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 华中: 河南 湖北 湖南
  • 关于我们 | 成功案例 | 知名客户 | 诚聘英才 | 广告服务 | 友情连接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 手机版 | 招标导航
    客户咨询:400-633-1888      信息发布电话:13030031390    传真号码:010-59367999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7层(100190)
    北京智诚风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招国联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国建伟业咨询有限公司  哈尔滨中招国联科技有限公司  石家庄易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5-2024 版权所有  招标网 京ICP证050708号-1 证书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8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