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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量:以甲方汽车计量衡作为结算依据。 2、质量:双方按GB/T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办法》执行, 以甲方质量验收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3、考核条款:每日进厂煤为一个结算批次,煤质指标按照如下条款进行结算: 1)以4700kcal/kg为热值基准,对应综合到厂价XX元/吨为基础价格,结算时热值>4700 kcal/kg,每提高1 kcal/kg,煤价在基本价格的基础上增加XX/4700元/吨;4500 kcal/kg<结算时热值<4700 kcal/kg, 按照(4700kcal/kg -当日到厂煤平均热值kcal/kg) ×日进煤量(吨)×XX/4700(元/吨)/(kcal/kg)从当日结算价中扣款;4300 kcal/kg≦结算时热值<3500 kcal/kg, 按照200kcal/kg×日进煤量(吨)×XX/4700(元/吨)/(kcal/kg)+(4500kcal/kg -当日到厂煤平均热值kcal/kg) ×日进煤量(吨)×0.1(元/吨)/(kcal/kg)从当日结算价中扣款;结算时热值<4300 kcal/kg, 按照200kcal/kg×日进煤量(吨)×XX/4700(元/吨)/(kcal/kg)+200kcal/kg×日进煤量(吨)×0.1(元/吨)/(kcal/kg)+(4300kcal/kg -当日到厂煤平均热值kcal/kg) ×日进煤量(吨)×0.2(元/吨)/(kcal/kg)从当日结算价中扣款。 2)每日进厂煤平均硫份>1.0%,每超0.1%,按照1.0元/吨扣款。 3)每日进厂煤的平均25%<挥发份<45%,每超1%或每低1%,按当期合同价格1%扣款。 4)每日进厂煤的平均灰分<20%,每超1%,按当期合同价格1%扣款。 5)每日进厂煤的平均水分<23%,每超1%,按当期合同价格1%扣款。 4、掺假考核: 1)甲方将不定期地对入厂来煤进行抽样化验,抽检热值与机采值的热值差在机采值的5%以上,但不低于10%的,按照低热值进行结算;抽检热值低于机采值的10%以上,该日批次热值以抽检热值结算;热值偏差超过机采值20%的视为故意掺假,当日所进煤炭全部罚没。 2)乙方供煤期间,甲方将不定期组织双方抽样、化验所供到厂煤碱金属含量,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碱金属含量超过合同约定值则立即终止合同,且已供煤量全部按合同价半价结算。 3)煤中掺有沙土、石头、炉渣等杂质的,则按目测掺假重量的5倍进行扣罚;煤中掺有大块煤矸石时,则按目测掺假重量的3倍进行扣罚;煤炭含水严重,并伴有滴水或结冰现象的,则按该车矿方净重的3%进行扣罚;煤中掺有大块煤(超过100mm)的,要求乙方现场进行破碎,拒收其余未接卸的所有车辆,并进行停煤整顿。 4)出现土、泥、灰、渣、石等非煤物质,装在车底、车帮等采样机无法采到的位置;掺杂物虽在采样机可取范围内,但由于直径大等因素导致采样机无法对其进行采集和破碎的;车底、车帮等边角区域的煤炭热值,低于该批次机采热值的10%以上;实际来煤与合同签订的煤种不符等情况属于主观故意掺杂行为,对该车全车判废。两次主观故意掺假停煤1个月,三次主观故意掺假列入供应商黑名单。 5)在同一天内,出现3车及以上主观故意掺杂行为的,除对已接卸部分全部罚没外,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其余未接卸的所有车辆。 5、投标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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