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日期: | 2020.05.29 |
---|---|
地 区: | 新疆维 |
内 容: | 采购信息 报价截止日期:****-**-** **:** 申请单位:**热电单据编号:**热电(煤询)-****-**-***申请人:席宇伟 签发人:张**申请日期:****-**-**交货时间:****-**-**至****-**-** 煤种:褐煤 混煤采购数量(万吨):**运输方式:汽车 |
报价截止日期:2020-06-02 16:49 | ||
申请单位:东胜热电 | 单据编号:东胜热电(煤询)-2020-05-003 | 申请人:席宇伟 |
签发人:张宏伟 | 申请日期:2020-05-30 | 交货时间:2020-06-03至2020-07-04 |
煤种:褐煤 混煤 | 采购数量(万吨):17 | 运输方式:汽车 |
交货地点:东胜公司 | 结算方式:一票结算 | 验收方式:到厂验收 |
限价说明:高于最高限价,视为无效报价 | ||
结算付款方式: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甲方入厂检斤为准。 质量检验:以甲方入厂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均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来煤夹杂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甲方有权扣除一定数量的吨位、拒付当日(车)煤款或解除合同;同一车煤上下煤质不一致,有明显的弄虚作假现象,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扣除当车煤量或解除合同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 甲方应在煤炭入厂三个工作日内将煤质化验报告单结果传至乙方,乙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报告单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如热值偏差在±7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结果正常结算,如热值偏差超出±70kcal/kg,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经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由甲方从储存样品柜中调取当天批次的备查样品作为复检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异议方承担。乙方在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验收结果。 结算及付款 甲、乙双方按有效的过衡单、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化验单结果计价按化验批次日结算,月度累计汇总,每月5日统计上月5日到本月4日煤款(节假日顺延),乙方开具发票办理付款事宜。 乙方应在收到“结算单据”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开具符合当地国税部门要求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对税率有调整,以国家调整税率和日期为准。 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煤款。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的指定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 2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实际供煤量大于合同总量70%视为兑现,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期内实际供应数量低于合同量70%时,全额扣罚履约保证金,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期内实际供应数量低于合同量70%时,不扣罚履约保证金,超额完成合同量不予奖励。因发生不可抵抗力(如战争、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造成乙方实际供应数量低于合同量70%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4200(kcal/kg) | 全水分Mt≤:28(%) | 收到基挥发分 Var:19至35(%) |
收到基灰分 Aar≤:7 (%) | 收到基全硫 St,ar≤:1.5 (%) |
空干基灰分 Aad≤:(%) | 空干基全硫 St,ad≤:(%) | 空干基挥发分 Vad:至(%) |
干基高位发热量Qgr,d≥:(Kcal/kg) | 干基全硫 St,d≤:(%)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至 (%) |
粒度≤:100(mm) | 灰熔点ST≥:1060(℃) | 哈氏可磨系数≥:83(HGI) |
备注: |
数量确认:煤炭数量以甲方入厂检斤为准。
质量检验:以甲方入厂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 甲、乙双方均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检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来煤夹杂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甲方有权扣除一定数量的吨位、拒付当日(车)煤款或解除合同;同一车煤上下煤质不一致,有明显的弄虚作假现象,甲方有权根据情况扣除当车煤量或解除合同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况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 甲方应在煤炭入厂三个工作日内将煤质化验报告单结果传至乙方,乙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化验报告单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重新取样复检。考虑到单批次化验偏差的偶然性,如热值偏差在±70kcal/kg以内,则按合同确定的化验结果正常结算,如热值偏差超出±70kcal/kg,双方共同协商解决或经双方同意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由甲方从储存样品柜中调取当天批次的备查样品作为复检样品,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异议方承担。乙方在三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甲方验收结果。 结算及付款 甲、乙双方按有效的过衡单、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 甲、乙双方根据甲方化验单结果计价按化验批次日结算,月度累计汇总,每月5日统计上月5日到本月4日煤款(节假日顺延),乙方开具发票办理付款事宜。 乙方应在收到“结算单据”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并向甲方开具符合当地国税部门要求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国家对税率有调整,以国家调整税率和日期为准。 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以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等方式向乙方支付煤款。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的指定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 2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实际供煤量大于合同总量70%视为兑现,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期内实际供应数量低于合同量70%时,全额扣罚履约保证金,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期内实际供应数量低于合同量70%时,不扣罚履约保证金,超额完成合同量不予奖励。因发生不可抵抗力(如战争、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政府行为)造成乙方实际供应数量低于合同量70%时,乙方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提出免予扣罚履约保证金 。待合同履约兑现完成结算后可以顺延到下一个月继续作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停止供煤或合同变更后办理相关手续,次月甲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乙方。其他的次年一月办理相关手续后退还履约保证金。因乙方原因造成扣罚履约保证金,甲方以电子邮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