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
基准价格 含税一票到厂基准价格为X(X佰X拾元整)元/吨,(一票结算:含煤价、13%增值税税额、矿方杂费及国家铁路、地方铁路运费)。 结算价格 含税到厂结算价格计算方式 含税一票到厂基准价格÷合同热值×结算热值+硫分(St,ad)+灰分(Aar)+挥发分(Vdaf)调整价格等于最终结算价格。 质量验收标准 合同期内,以购方入厂硫分化验加权平均值(St,ad)X%(合同约定值)为基准,每升高0.1%,按2元/吨(不足0.1%每升高0.01%,核减0.2元/吨)核减合同价格。 合同期内,以购方入厂灰分化验加权平均值(Aar)X%(合同约定值)为基准,每升高1%,按2元/吨(不足1%每升高0.1%,核减0.2元/吨)核减合同价格。 合同期内,以购方入厂挥发分化验加权平均值(Vdaf)X%(合同约定值)为基准,每升高1%,按2元/吨(不足1%每升高0.1%,核减0.2元/吨)核减合同价格。 所有核减因素均在合同价格中体现。 货物交接 交货地点:购方煤场交货。 数量、质量确认 电煤数量以购方到厂过衡计量数据为准,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 电煤质量以购方或购方接收电厂检验结果为准并作为质量的结算依据。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以“kcal/kg”为计量单位。收到基全硫(St,ad)以“%”、灰分(Aar)以“%”,挥发分(Vdaf)以“%”为计量单位。 销方有到现场监督接卸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质量检测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当双方热值发生较大差异时,销方进行煤质跟踪,购方或购方接受电厂予以配合。 如销方的煤炭质量管理部门对购方或购方接收电厂质量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双方协商解决。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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