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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市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终端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信息发布日期:2020.05.08 标签: 山西省招标 
招标编号:汾政采D(2020)1-1
加入日期:2020.05.08
截止日期:2020.05.18
招标业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地 区:山西省
内 容: ***政府采购中心受***人民法院委托,对委托方移动办公办案终端项目进行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现将单一来源供应商公布如下: 一、单一来源供应商: ***************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荣 公司注册地址:**省***
 
招标公告正文

    汾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汾阳市人民法院委托,对委托方移动办公办案终端项目进行单一来源方式的采购,现将单一来源供应商公布如下:

    一、单一来源供应商: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汾阳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83812349X

    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荣

    公司注册地址:***

    现予以公示并向潜在供应商征求意见。

    二、项目名称:移动办公办案终端采购项目:

服务项目名称

服务说明

数量(套)

审务终端A

为满足汾阳市人民法院移动办公的需求,拓展工作空间,提升工作效率,需要租用移动数据服务。项目包括:配套办公办案终端,提供无线4G移动专网接入,专用网络服务,以及基于审务终端的应用服务。

18

审务终端B

64

审务终端C

73

 

    范围为项目的实施、安装、运输、培训、税金及售后服务等。

    三、项目编号:汾政采D(2020)1-1号

    四、项目采购人:汾阳市人民法院

    五、预算金额:63.0915万元

    六、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95号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法院专网安全防护能力,提高法院高效服务能力。汾阳市人民法院计划采购移动办公办案专网租用建设项目,按照与法院系统同类项目保持一致性原则,保证该项目的可靠性、保密性。现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论证结果:为尽快实现汾阳市人民法院动办公办案需求,同时按照与法院系统同类项目保持一致性与稳定性原则,为保持与本单位原有工作衔接,建议选择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汾阳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论证专家: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张学铭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汾阳市技工学校

张富林

会计师

汾阳市人社劳动局

郭皓轩

网络工程师

汾阳市人民医院信息中心

 

    七、单一来源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协商。

    八、单一来源供应商须携带的资料:

    1、经过合格年检的三证合一的工商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许可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红章)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3、近期纳税凭证和社保凭证;

    4、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或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资料;

    5、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下载的信用报告。

    以上资料1-5项须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原件核对后退回。

    九、公示期限: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14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公司、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采购人或汾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保证金的缴纳:

    收款单位:汾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汾阳市支行

    银行账号:0509016209026444187

    保证金为人民币6000元,缴纳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十一、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0年5月18日上午8:30。

    开标地点:汾阳市海洪南街计量局宿舍院内三楼。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汾阳市人民法院

    采购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汾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单一来源专家论证意见表

采购项目名称

汾阳市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终端项目采购

论证专家基本情况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备注

张学铭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汾阳市技工学校

 

张富林

会计师

汾阳市人社劳动局

 

郭皓轩

网络工程师

汾阳市人民医院信息中心

 

申请单一来源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295号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法院专网安全防护能力,提高法院高效服务能力。汾阳市人民法院计划采购移动办公办案专网租用建设项目,按照与法院系统同类项目保持一致性原则,保证该项目的可靠性、保密性。现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专家论证意见

为尽快实现汾阳市人民法院动办公办案需求,同时按照与法院系统同类项目保持一致性与稳定性原则,为保持与本单位原有工作衔接,建议选择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汾阳市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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