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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种及加工方式:烟煤(原煤) 2.煤质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3500千卡/千克; 挥发分Vad≥13.00%; 全水Mt≤10.0%; 全硫St,ad≤2.00%; 粒度≤50mm。 3.计价考核 3.1按质计价调整 3.1.1发热量(Qnet,ar) 合同有效期内供煤发热量一般按甲方验收结果的加权平均值(结果保留至个位数)计价:若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500千卡/千克,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上升1千卡/千克,按(到厂发热量-合同基准发热量)×折卡价进行奖励;若3400≤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500,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下降1千卡/千克,按(合同基准发热量-到厂发热量)×折卡价计核;若3300≤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400,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下降1千卡/千克,按(合同基准发热量-到厂发热量)×折卡价×1.2计核;若3000≤到厂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300,以3500千卡/千克为基准,每下降1千卡/千克,按(合同基准发热量-到厂发热量)×折卡价×1.6计核;若单批次到厂煤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000,则不计入合同有效期间整体加权平均,另行单独结算,按(合同基准发热量-到厂发热量)×折卡价×2.0计核,直到核减为零。 3.1.2全水(Mt)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全水加权平均值(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超过合同规定上限值时,结算数量应进行水分核减,核减后的结算量=实际到厂数量×(1-实际验收全水)/(1-合同基准全水上限)(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1.3挥发分(Vad)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挥发分加权平均值(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以合同约定下限值为基准计价,每下降0.01%价格核减0.20元/吨。 3.1.4全硫(St,ad) 合同有效期内到厂煤单一批次全硫(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以合同约定上限值为基准计价,每上升0.01%价格核减0.20元/吨。 3.2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实际到厂煤量若小于合同基准数量,结算金额=结算量×结算价×95%(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3.3含税结算价格=基准价±按质计价调整±其他因素调整(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4.验收标准及方法 4.1煤质验收 4.1.1以甲方出具的结算单的化验数据作为最终结果。甲方应严格按照煤炭采样、制样、化验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操作,并在卸煤过程中对来煤质量进行现场监督。 4.1.2.若乙方对化验数据有异议,应在收知化验结果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甲乙双方共同将3mm备查煤样送交共同指定的具有煤炭检测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检测,逾期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化验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进行结算。第三方与甲方检测结果偏差在国标允许误差范围内,以甲方的化验结果结算,分项指标超出允许范围的按第三方检测结果结算,检测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对第三方的检测结果均不得提出异议。 4.1.3甲方受场地限制,乙方来煤接卸后会进行混堆或直接上仓,乙方装煤时应加强煤质管控,若发生煤质争议,甲方不予退还。 4.1.4甲方按照国家标准保存到厂煤存查样,保存期限为两个月。 4.2甲方接卸时有权对与合同约定煤种不符、掺假、夹矸等异常煤炭进行现场处理,根据情况作出折价结算、扣吨、拒收或现场共同取样等处理。 4.2.1甲方发现乙方来煤与合同约定煤种、品种不相符(掺有其他煤种、煤泥等),通知乙方代表30分钟内到达卸煤场地,双方作确认;30分钟内未到现场的视为认同甲方行为和结果。甲方对当日所有来煤数量的结算价格核减10.00元/吨,在合同结算时通过煤款作扣减。 4.2.2乙方来煤掺有大块矸石等杂物的,经双方现场确认,甲方按发现大块状杂物过衡重量的五倍进行扣吨处理,并令乙方拉走,拒收后续车辆。 4.2.3甲方发现同一批次来煤煤质相差较大的,通知乙方代表30分钟内到达卸煤场地,与甲方人员共同提取监控样;30分钟后未到现场的视为认同甲方行为和结果。监控样发热量低于合同约定热值800千卡/千克的,被提监控样的每车处罚两万元并判废,判废数量折价后与处罚款一并从结算煤款中扣除。 4.2.4甲方发现来煤分层、夹心、贴边、铺底包装等行为,立即通知乙方代表30分钟内到现场,30分钟内未到现场的视为弃权(认同甲方行为和结果),与甲方人员共同提取A、B样,若A、B样发热量相差超过500 千卡/千克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4.2.4.1当日来煤采样加权平均发热量高于A、B样发热量平均值的,按照A、B样发热量的平均值进行结算;异常煤车辆每车每次处罚两万元,且当车煤判废,判废数量折价后与处罚款一并从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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