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
1.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按年度进行管理。若合同兑现率在65%—135%之间,则买受人不计利息将此履约保证金额全额流转至下一单合同;履约保证金额(元)=本合同订货量(吨)×5元/吨。若合同兑现率<65%,则按出卖人的发货量进行考核扣款。合同履约金扣款=(合同订货量-出卖人在合同期内的发货量)×5元/吨;若合同兑现率≥135%,则按出卖人的发货量进行考核扣款。合同履约金扣款=(出卖人在合同期内的发货量-合同订货量)×5元/吨。合同兑现率=出卖人在合同期内的发货量(按国铁火车货票的票重数或水运到厂验收数量为准)÷本合同订货量×100%。
2.挥发分扣款约定:当Vad<10%时,扣款=(10%-Vad)×100×40元/吨;当20%<Vad≤35%时,扣款=(Vad-20%)×100×1.5元/吨;当Vad>35%时,扣款=(Vad-20%)×100×40元/吨。
3.全硫扣款约定:当1.0%<St,ad≤1.5%时,扣款=(St,ad-1.0%)×100×40元/吨;当St,ad>1.5%时,扣款=(St,ad-1.0%)×100×100元/吨。
4.单批次结算约定:合同执行期内煤炭结算时,如果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10,空气干燥基全硫St,ad(%)>1.5,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大卡/千克)<4000,空气干燥基挥发分Vad(%)>40,
仅满足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批次煤炭不与合同执行期内其它任何批次加权平均,单独予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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