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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白马矿控制板等二次公开竞价

招标文件下载
信息发布日期:2020.04.03 标签: 四川省招标 控制板招标 
加入日期:2020.04.03
地 区:四川省
内 容:标段(包)信息 标段(包)序号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标书价格 购买标书截止时间 标段(包)状态 ***ZB**********/***新白马矿控制板等二次公开竞价***元****-**-** **:**:**已发标
关键词: 控制板
 
招标公告正文

标段(包)信息

标段(包)序号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标书价格 购买标书截止时间 标段(包)状态
001 ZB2004030091/001 新白马矿控制板等二次公开竞价 100元 2020-04-09 08:30:00 已发标
                          询比公告
1、采购条件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对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新白马矿控制板等二次公开竞价项目进行询比
采购,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邀请有兴趣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与报价。
2、采购范围
项目名称: 新白马矿控制板等二次公开竞价
交货时间:20200623至 20200624
货物主要技术要求与参数详见《项目需求清单》、补充说明及附件。
3、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资质要求如下:
(一)注册资金要求:
接受生产型企业及生产型企业的直属销售机构(办事处,销售分公司)、流通型企业投标,生产型企业注
册资金要求200万元及以上。流通型企业注册资金要求在 100万元及以上。投标产品必须在投标方营业执
照或生产许可证认定的生产经营、销售范围内。所有投标方投标时必须上传营业执照,如为个人独资企业,
须上传资金证明资料。
(二)投标方业绩要求:
投标方均要求提供近三年在国内类似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须提供合同或发票复印件)。业绩必须包含与
所有招标标的物相同类别产品,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三)有效投标条件: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生产型企业和提供该生产型企业产品的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同时参加投标的,以生产型企业作
为有效投标人,分销商或经销商或代理商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生产型企业、生产型企业的直属销售机构(办事处,销售分公司)不能以不同的供应商身份同时参
加投标。
(4)如为同一出资人(股东)或出资人(股东)之间可能存在关联交易或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参
与投标,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5)必须满足注册资金、业绩、技术的要求,同意采购人的结算及支付方式。否则,投标文件作为无效
投标处理。
(6)投标方必须确保提供的所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合法、真实、有效,否
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7)退出招标方合格供应商目录的供应商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与本次投标;禁止鞍钢集团取消投
标资格的供应商和攀钢集团公司下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供应商参与本次委托所涉及所有标的投标。
(8)不同投标单位的董事、经理、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交叉任职者,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
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以上资质材料均要求提交原件彩色扫描件,要求文件完整、字迹清晰,资格审查委员会保留查看资质
材料原件的权力。
14、询比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请供应商于 2020-04-03 14:00 至 2020-04-09 08:30(登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登录
鞍钢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 http://bid.ansteelscm.com购买询比采购文件。
4.2 询比采购文件每套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5、响应文件的提交
5.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 2020-04-09 08:30 ,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
http://bid.ansteelscm.com本项目指定位置提交。
5.2 逾期提交或者未提交至本项目指定位置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5.3供应商应确保提交资料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被列入鞍钢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
易平台黑名单或取消原合格供货资格等处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集团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招标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攀钢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招标机构: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    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街 85号 地    址: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 266号
邮    编: 617023 邮    编: 610031
联 系 人: 许程 联 系 人***
电    话: 0812-3383859 电    话: 0812-3381896
网    址: http://bid.ansteelscm.com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金牛支行
账    号: 22810101040035939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2020-04-03
2附件1
补充说明及附件
一、补充说明
一、技术要求:(1)按照本次招标标的物所列规格型号等涉及的最新国标、行标执行,若没有国标、
行标按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最新企标执行,须满足技术附件。(2)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功能完备、精度
不降低、符合安装接口方式、备件之间兼容配套,技术参数、性能、指标、使用寿命不降低,满足现场安
装使用要求,本次竞价属于限定品牌竞价,投标人只能投报"四川新先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品牌
且满足规格型号技术要求,不允许偏离。(如有升级替代型号,允许报升级替代型号,请报价时在规定栏
目填报。必须保证报价型号与招标型号具备完全互换性,中标方必须确保招标方在不改变现有工况条件、
安装尺寸的情况下,中标标的物符合现场安装要求及尺寸,满足现场安装使用要求。并提供资料供用户确
认)。(3)投标时必须注明制造厂,中标方确保所交实物与投标型号、制造厂一致,即合同签订规格型
号、制造厂与实物供货规格型号、制造厂一致。(4)如本次招标的中标方为首次向招标方供应本标的物
同类产品的供应商,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中标(成交)后应与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后供货;成交方提
供的产品若经使用不合格,招标方有权立即终止该合同,为此给招标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则由成交方负
责。
二、供货要求:(1)以本次招标标的物清单要求为准。(2)中标方所供产品在包装运输装卸现场服务等
各环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攀钢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因自身原因或意外导致安全环
保事故发生,由中标方自行负责。(3)对投标方非自产产品,如招标方需要,中标(成交)方必须向招标
方提供物料来源地及联系方式***
产权侵权行为,其后果和经济责任全部由成交方承担。中标方所提供的本合同所列设备备件,必须达到正
常使用周期,由于设备备件质量问题未达到正常使用周期,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成交方负责。(4)首次在
招标方中标的供应商,货到验收合格并使用 3个月后(最长时间不超过到货后 6个月),凭使用单位出具
的书面使用合格证明,供应商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办理结算后付款。(5)成交方应保证所供设备备件
质量满足招标方使用要求。当成交方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招标方有权作出以下处理:1、对问题产品做
换货或退货处理;2、向成交方收取该项合同5%的违约金;3、当对招标方造成的损失超过约定的违约金时,
招标方有权按照全额损失向成交方索赔;4、成交方的供货质量纳入招标方供应商评价。交货延迟 1天扣
1‰,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0%。(6)新增供应商首次供货即发生使用质量异议,强制退出合格供应商
目录,第一年供货发生2次使用质量异议,强制退出合格供应商目录。
三、评标办法:(1)经评审最低价法.招标项目设有预测价,招标人在开标时予以公布,预测价作为评标
委员会评标的重要参考。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即:总价最低,且总价及分项价
都不超过预测价者中标。若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投标方价格异常一致时,则终止招标流程,按流标处理。
(2)若投标截止时间止,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应立
即进行竞争性谈判,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并给出谈判结果。(3)本招标项目投标最低价格应在预测价以
内,如投标最低价格超出预测价,应立即进行竞争性谈判。根据竞争性谈判结果,谈判小组推荐成交方及
成交价格转委托方定标;最终谈判结果仍超出预测价的,应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谈判结果给出排名转委托方
定标。
四、履约保证:(1)履约能力:投标方必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匹配的技术装备资金制造质量成本渠道服务
3管理能力和资源优势。(2)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要求:非招标方合格供应商的需按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10%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大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无论中标方是否招标方合格供应商都须缴
纳合同标的额 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取现金或委托代扣应付账款方式缴纳。(3)质量保证金收
取要求:非招标方合格供应商的需按中标合同总金额的 5%收取质量保证金。中标金额大于 50万元(含50
万元)的,无论中标方是否招标方合格供应商都须缴纳合同标的额 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采取在
应付货款中暂扣的形式缴纳(在全额增值税发票结算时暂扣)。
五、报价要求:(1)人民币,不含税包到价。税率 13%。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 1位(单位:元)。(2)
单价、总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保留的报价不予接受。分项报价必须报全,否则废标。(3)
以投标方的投标单价报价为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4)评标
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低于成本的,可要求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
理说明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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